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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玉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李玉龍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2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在88年2 月10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5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8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據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558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後,迄91年1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0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於:⑴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⑶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5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⑷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5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⑴至⑷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100 年3 月3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100 年5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1 月14日晚間8 時許,在其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巷0 號4 樓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1 月15日晚間11時58分許,李玉龍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查獲並經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係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玉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編號對照表(102L019)、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述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最近一次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675 號判決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仍未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又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施用毒品之種類與次數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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