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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5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5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邱明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邱明宏之前科應更正及補充為「於民國91年2 月1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復於5 年內之91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除經裁准送強制戒治外並遭起訴,強制戒治部分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而於93年1月9 日(檢察官誤載為92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案且接續執行而於94年1 月31日縮刑執行完畢。另因傷害案件,於95年2 月6 日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迨95年9 月4 日經本院於以95年度簡上字第22 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5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傷害、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等四案之宣告刑嗣經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 月、5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6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於101 年3 月7 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拘役40日確定,於101年7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補充被告係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三)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一、編號㈣所載之「現場照片5 張」,應更正為「現場照片7 張」。

(四)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核被告邱明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後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為本件犯行,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惡性較重,惟衡以施用毒品乃戕己身體健康之舉,並具病患者之特性,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再其事後且始終坦認犯行無隱,尚見悔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針筒1 支屬被告所有且充為供本案施用海洛因所用等情,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明,為供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59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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