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士豈(原名林建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68
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士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號SIM 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林士豈(原名林建華)為賺取金錢,於民國101 年8 月初透過網路而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哥」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年籍不詳自稱「夏柱翔」(綽號「小夏」)之男子,經對方告知工作內容係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後交付予「小夏」,即可獲取一定報酬後,明知此係從事詐騙集團領取詐騙所得之工作(俗稱「車手」),竟仍鋌而走險,允以每次提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代價1 千5 百元至2 千元之條件加入該詐騙集團。嗣林士豈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對外取得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後,再由「老哥」撥打行動電話指示林士豈前往桃園縣新屋交流道附近拿取,俾供日後提領詐得款項之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載方式實施詐騙,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其後「老哥」撥打行動電話指示林士豈前往提領款項,林士豈即持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自動提款機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前揭遭詐騙之款項,扣除其應得之報酬後,將剩餘款項交付予「小夏」。嗣於101 年9 月18日晚上7 時1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街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建廷、蘇韋錡、柯雅云、許菀真、温佳穗、林書宇、潘欣吟、楊庭維、蔡孟純、陳盈儒、張嘉昇、歐尚欽、孫道萍、王怡婷、高平、何健豐(原名何政儀)、宋鴻輝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士豈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刑案現場照片30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稽,復有被告自承供其持與綽號「老哥」之人聯繫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且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衹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503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既已明知綽號「老哥」、「小夏」之人所屬集團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之款項為目的而為一定之分工,仍決意加入以賺取該詐騙集團所給予之不法所得,客觀上復又為該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提領該集團所蒐集之人頭帳戶內特定被害人於遭該集團成員詐騙後所匯之款項,其所為使該詐騙集團成員能順利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核係整體詐欺犯罪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是被告就詐騙集團成員對於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所實行之詐騙行為,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綽號「老哥」、「小夏」之人及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9、15、16所為,係分別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以相同之詐術詐騙同一被害人,致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分次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示之人頭帳戶,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 、9 、15、16所為,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行接續而為,均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從事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造成數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行為時年僅19歲,涉世未深,且於犯後自警詢起即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併審酌其於詐欺集團內分工角色、參與程度及其犯罪所得利益、犯罪所生損害,與部分被害人調解然尚未全部賠償完畢等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金融卡,均非被告提領本案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所用之物,且該等金融卡之取得方式既有不明,尚無法確認原申辦或持有人有轉讓所有權而無取回之意,是難認定係被告或共犯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2.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倘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98 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現金6 萬8000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身上本來就有錢,是跟我家裡人拿的,應不超過5000元,其他都是從提款機領出來的,都是被害人的錢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55 號卷第55頁反面),是被告所稱其身上本來就有之金錢,尚無證據顯示係其因犯罪所得之物;又其餘款項既係被告於查獲前為詐騙集團提領之款項,應係各被害人受詐騙之物,非被告所有,被害人本得循法律途徑索還,是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小夏」提供予被告,為被告所有供其與「老哥」聯繫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見偵卷第10頁、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55 號卷第55頁正面、第63頁正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沒收之。
㈤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固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7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是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規定,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應併合處罰,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 騙 方 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證 據 │主 文 │ │號│ │ │地點 │幣)及匯入帳戶│ │ │ ├─┼───┼───────────┼─────┼───────┼─────────┼──────────┤ │ 1│陳建廷│於101年9月13日下午3時 │101年9月13│轉帳 16,000 元│1.被害人陳建廷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許瀏覽YAHOO 奇摩拍賣網│日下午4時 │至台新國際商業│ 年9月18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站時,詐欺集團成員以賣│許,以網路│銀行新店分行 │ 錄(偵卷第30-3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家帳號「waweoaa」,佯 │ATM轉帳。 │000-0000-000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刊販賣五月天演唱會門票│ │1428-64 號帳戶│2.玉山銀行台幣活存│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之不實廣告訊息供買家下│ │。 │ 電子對帳單(本院│壹支(含○九七五一○│ │ │ │標,致被害人誤信為真陷│ │ │ 審易卷第26 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於錯誤,而以電子郵件聯│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絡賣方,並依指示以網路│ │ │ (偵卷第243頁)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2│蘇韋錡│於101年9月某日某時許瀏│101年9月13│轉帳 4,000 元 │1.被害人蘇韋錡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覽YAHOO奇摩拍賣網站時 │日晚上7時7│至台新國際商業│ 年9月18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詐欺集團成員以賣家帳│分許,在高│銀行新店分行 │ 錄(偵卷第38-3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youkei508」,佯刊 │雄市前鎮區│000-0000-000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販賣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中山二路 │1428-64 號帳戶│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不實廣告訊息供買家下標│260號之台 │。 │ 機交易明細表(偵│壹支(含○九七五一○│ │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陷於│新銀行以 │ │ 卷第45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錯誤,而以手機及即時通│ATM操作匯 │ │3.手機簡訊翻拍片(│)沒收。 │ │ │ │聯絡賣方,並依指示匯款│款。 │ │ 偵卷第243頁) │ │ │ │ │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3│柯雅云│於101年9月某日某時許瀏│101年9月13│轉帳 4,760 元 │1.被害人柯雅云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覽YAHOO奇摩拍賣網站時 │日晚上10時│至台新國際商業│ 年9月17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詐欺集團成員佯刊販賣│35 分許, │銀行新店分行 │ 錄(偵卷第61-6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在臺南市東│000-0000-000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廣告訊息供買家下標,致│區裕農路 │1428-64 號帳戶│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被害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619號之統 │。 │ 機交易明細表(偵│壹支(含○九七五一○│ │ │ │,而以手機聯絡賣方,並│一超商內以│ │ 卷第67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ATM 操作匯│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 │款。 │ │ (偵卷第243頁) │ │ ├─┼───┼───────────┼─────┼───────┼─────────┼──────────┤ │ 4│許菀真│於101年9月13日下午6時 │101年9月13│轉帳 29,984 元│1.被害人許菀真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43分假冒郵局主任陳南政│日晚上9時 │至中國信託商業│ 年9月14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以電話向其佯稱,先前│13分許,在│銀行 000-0000-│ 錄(偵卷第70-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購買包包時,因付款設定│台北火車站│0000-0000-000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誤設為分期付款,指示其│內以ATM 操│號帳戶。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至ATM 操作匯款。 │作匯款。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支(含○九七五一○│ │ │ │ │ │ │ (偵卷第73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 │ │ │ (偵卷第241頁) │ │ ├─┼───┼───────────┼─────┼───────┼─────────┼──────────┤ │ 5│温佳穗│於101年9月13日晚上7時 │101年9月13│轉帳 29,980 元│1.被害人溫佳穗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39分假冒PG美人網購物網│日晚間某時│至中國信託商業│ 年9月14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人員,以電話向其佯稱,│,在台南市│銀行 000-0000-│ 錄(偵卷第80-8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先前購買皮包時,因作業│某一提款機│0000-0000-000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疏失,誤將其資料檔案做│操作匯款。│號帳戶。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成批發商以致扣其帳戶內│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支(含○九七五一○│ │ │ │存款,要求其取消扣款設│ │ │ (本院審易卷第28│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定,並於5分鐘後有自稱 │ │ │ 頁) │)沒收。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以│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電話指示其至ATM 操作匯│ │ │ (偵卷第241頁) │ │ │ │ │款。 │ │ │ │ │ ├─┼───┼───────────┼─────┼───────┼─────────┼──────────┤ │ 6│林書宇│於101年9月13日晚上8時 │101年9月13│轉帳 5,050 元 │1.被害人林書宇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2分假冒PG美人網購物網│日晚上8時 │至中國信託商業│ 年9月13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人員及第一銀行服務人員│40分許,在│銀行 000-0000-│ 錄(偵卷第93-9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以電話向其佯稱,先前│台中市西區│0000-0000-000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購買包包時,因作業疏失│五權路185 │號帳戶。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誤將其資料檔案做成批│號之國泰世│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支(含○九七五一○│ │ │ │發商以致扣其帳戶內存款│華銀行以 │ │ (偵卷第100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要求其取消扣款設定,│ATM操作匯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之後有自稱第一銀行客服│款。 │ │ (偵卷第241頁) │ │ │ │ │人員以電話指示其至ATM │ │ │ │ │ │ │ │操作匯款。 │ │ │ │ │ ├─┼───┼───────────┼─────┼───────┼─────────┼──────────┤ │ 7│潘欣吟│於101年9月13日晚上7時 │101年9月13│轉帳 29,989 元│1.被害人潘欣吟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30分假冒創意小站員工,│日晚上8時 │至中國信託商業│ 年9月14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以電話向其佯稱,因作業│48分許,在│銀行 000-0000-│ 錄(偵卷第106-1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疏失,誤將其資料檔案做│新北市板橋│0000-0000-0000│ 0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成批發商以致會扣其帳戶│火車站之國│號帳戶。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內存款,要求其取消扣款│泰世華銀行│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支(含○九七五一○│ │ │ │設定,並於同日同時40分│以ATM操作 │ │ (偵卷第118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許有自稱中華郵政人員以│匯款。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電話指示其至ATM操作匯 │ │ │ (偵卷第241頁) │ │ │ │ │款。 │ │ │ │ │ ├─┼───┼───────────┼─────┼───────┼─────────┼──────────┤ │ 8│楊庭維│於101年9月13日某時先後│①101年9 │①轉帳 29,989 │1.被害人楊庭維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假冒露天拍賣作業人員、│月16日晚上│元至第一商業銀│ 年9月16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中華郵政人員,以電話向│6時42 分,│行000-0000-000│ 錄(偵卷第124-12│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其佯稱,因付款設定錯誤│在不詳地以│0-0000-0000 號│ 5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誤設為分期付款,指示│郵局ATM操 │帳戶。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其至ATM操作匯款。 │作匯款。 │ │ 易明細表、第一銀│壹支(含○九七五一○│ │ │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②101年9 │②轉帳 30,000 │ 明細表(偵卷第 │)沒收。 │ │ │ │ │月16日晚上│元至第一商業銀│ 129頁) │ │ │ │ │ │6時57 分,│行000-0000-000│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 │在不詳地以│0-0000-0000 號│ (偵卷第240頁) │ │ │ │ │ │第一銀行AT│帳戶。 │ │ │ │ │ │ │M操作匯 │ │ │ │ │ │ │ │款。 │ │ │ │ ├─┼───┼───────────┼─────┼───────┼─────────┼──────────┤ │ 9│蔡孟純│於101年9月16日晚上7時 │①101年9 │①轉帳 29,989 │1.被害人蔡孟純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1分假冒雅虎拍賣中心員│月16日晚上│元至第一商業銀│ 年9月16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工,以電話向其佯稱,先│7時21 分,│行000-0000-000│ 錄(偵卷第134-1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前購買衣服時,因付款設│在臺南市歸│0-0000-0000 號│ 6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定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仁區中正南│帳戶。 │2.歸仁區農會自動櫃│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指示其至ATM操作匯款 │路二段269 │ │ 員機交易明細表2 │壹支(含○九七五一○│ │ │ │。 │號歸仁農會│ │ 紙(偵卷第139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大潭分部之│ │ ) │)沒收。 │ │ │ │ │ATM操作匯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 │款。 │ │ (偵卷第240頁) │ │ │ │ │ ├─────┼───────┤ │ │ │ │ │ │②101年9 │②轉帳 11,234 │ │ │ │ │ │ │月16日晚上│元至第一商業銀│ │ │ │ │ │ │7時28 分,│行000-0000-0 │ │ │ │ │ │ │在臺南市歸│000-0000-0000 │ │ │ │ │ │ │仁區中正南│號帳戶 。 │ │ │ │ │ │ │路二段269 │ │ │ │ │ │ │ │號歸仁農會│ │ │ │ │ │ │ │大潭分部之│ │ │ │ │ │ │ │ATM操作匯 │ │ │ │ │ │ │ │款。 │ │ │ │ ├─┼───┼───────────┼─────┼───────┼─────────┼──────────┤ │10│陳盈儒│於101年9月16日晚上10時│101年9月16│轉帳 18,985 元│1.被害人陳盈儒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2分許假冒網拍及郵局會│日晚上11時│至台新國際商業│ 年9月17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計人員,以電話向其佯稱│許,在臺北│銀行000-0000-0│ 錄(偵卷第146-14│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因簽收錯誤,誤設為分│市文山區指│000-0000-0000 │ 8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期付款,指示其至ATM 操│南路二段64│號帳戶。 │2.聯邦銀行自動櫃員│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作匯款。 │號國立政治│ │ 機交易明細表(偵│壹支(含○九七五一○│ │ │ │ │大學內萊爾│ │ 卷第155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富商店ATM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 │操作匯款。│ │ (偵卷第243頁) │ │ ├─┼───┼───────────┼─────┼───────┼─────────┼──────────┤ │11│張嘉昇│於101年9月17日下午5時 │民國101 年│轉帳29,987元至│1.被害人張嘉昇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許,假冒YAHOO奇摩拍賣 │9月17 日下│臺灣銀行帳號 │ 年9月17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賣家及郵局人員,以電話│午5時38分 │000-0000-0000-│ 錄(偵卷第159-16│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向其佯稱日前超商取貨簽│許在雲林縣│0000-0000號。 │ 0 、278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單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虎尾鎮中正│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將造成重複扣款,須予│忠孝路口全│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支(含○九七五一○│ │ │ │重新設定取消,並要求被│家超商ATM │ │ (偵卷第172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害人須依指示至ATM操作 │操作匯款。│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匯款。 │ │ │ (偵卷第250、251│ │ │ │ │ │ │ │ 頁) │ │ ├─┼───┼───────────┼─────┼───────┼─────────┼──────────┤ │12│歐尚欽│於101年9月17日下午5時 │民國101 年│轉帳29,988元至│1.被害人歐尚欽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9月17 日下│臺灣銀行帳號 │ 年9月17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以電話向其佯稱日前因付│午5時28分 │000-0000-0000-│ 錄(偵卷第174-17│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款設定錯誤,變更為分期│許在高雄市│0000-0000號。 │ 5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付款,須予重新設定,並│三民區建國│ │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要求被害人須依指示至 │路與自強路│ │ 機交易明細表(偵│壹支(含○九七五一○│ │ │ │ATM操作匯款。 │口超商內之│ │ 卷第178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ATM操作匯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 │款。 │ │ (偵卷第250、251│ │ │ │ │ │ │ │ 頁) │ │ ├─┼───┼───────────┼─────┼───────┼─────────┼──────────┤ │13│孫道萍│於101年9月17日下午5時 │101 年9 月│轉帳 30,000 元│1.被害人孫道萍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30分許假冒PCHOME人員,│17日下午6 │至彰化銀行土城│ 年9月17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以電話向其佯稱,因簽收│時54分許在│分行帳號 009-0│ 錄(偵卷第182-1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臺北市內湖│000-0000-0000-│ 3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指示其至ATM操作匯款。 │區民權東路│4800 號。 │2.彰化銀行自動櫃員│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 │6 段109 號│ │ 機交易明細表(偵│壹支(含○九七五一○│ │ │ │ │彰化銀行之│ │ 卷第188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ATM 操作匯│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 │款。 │ │ (偵卷第248頁) │ │ ├─┼───┼───────────┼─────┼───────┼─────────┼──────────┤ │14│王怡婷│於101 年9 月17日晚上7 │101 年9 月│轉帳 24,123 元│1.被害人王怡婷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時26分許,假冒PG美人購│17日晚上8 │至彰化銀行土城│ 年9月17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物網及郵局客服之人員,│時16分許在│分行帳號 009-0│ 錄(偵卷第195-19│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以電話向其佯稱因網路購│高雄市鳳山│000-0000-0000-│ 6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物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設│區青年路2 │4800 號。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定重複扣款,須予取消設│段636 號青│ │ 易明細表(偵卷第│壹支(含○九七五一○│ │ │ │定,指示其至ATM 操作匯│年郵局之AT│ │ 201 頁)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款。 │M 操作匯款│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沒收。 │ │ │ │ │。 │ │ (偵卷第248頁) │ │ ├─┼───┼───────────┼─────┼───────┼─────────┼──────────┤ │15│高平 │於101 年9 月17日下午5 │101 年9 月│①轉帳 5,573元│1.被害人高平10 1年│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時24分許,假冒YAHOO 奇│17日某時在│至臺灣銀行帳號│ 9月17日警詢筆錄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摩拍賣網站人員,以電話│高雄市大昌│000-0000-0000-│ (偵卷第204-20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向其佯稱因網路購物工作│二路與春陽│0000-0000 號。│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人員操作錯誤,設定成分│街口全家便│ │2.臺灣銀行土城分行│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期付款,須予取消設定,│利商店之AT│ │ 102年1月28日函暨│壹支(含○九七五一○│ │ │ │並要求被害人須依指示至│M 操作匯款│ │ 其所附交易明細(│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ATM操作匯款。 │。 │ │ 本院審易卷第62-6│)沒收。 │ │ │ │ │ │ │ 3頁) │ │ │ │ │ │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 │ │ │ (偵卷第250、251│ │ │ │ │ │ │ │ 頁) │ │ │ │ │ │ ├───────┤─────────│ │ │ │ │ │ │②轉帳 9,079元│1.被害人高平101年9│ │ │ │ │ │ │至玉山銀行土城│ 月17 日警詢筆錄 │ │ │ │ │ │ │分行帳號808-02│ (偵卷第204-205 │ │ │ │ │ │ │00-0000-0000-0│ 頁) │ │ │ │ │ │ │號。 │2.玉山銀行102 年3 │ │ │ │ │ │ │ │ 月21日函暨其所附│ │ │ │ │ │ │ │ 交易明細(本院審│ │ │ │ │ │ │ │ 易卷第79-80 頁)│ │ │ │ │ │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 │ │ │ (偵卷第248頁) │ │ ├─┼───┼───────────┼─────┼───────┼─────────┼──────────┤ │16│何健豐│於101年9月13日某時先後│101年9月17│①轉帳29,999元│1.被害人何政儀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原名│假冒露天拍賣作業人員、│日晚間10時│至中國信託南勢│ 年9月18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何政儀│中華郵政人員,以電話向│許,以郵局│角分行帳號000-│ 錄(偵卷第214-2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其佯稱,要取消日前所訂│網路ATM 轉│0000-0000-0000│ 6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購之貨品,指示其至ATM │帳。 │號。 │2.被害人何政儀之郵│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操作匯款。 │ ├───────┤ 政存簿儲金簿交易│壹支(含○九七五一○│ │ │ │ │ │②轉帳 29,999 │ 明細資料(偵卷第│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 │ │至中國信託南勢│ 225頁) │)沒收。 │ │ │ │ │ │角分行帳號000-│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 │ │0000-0000-0000│ (偵卷第249頁) │ │ │ │ │ │ │號。 │ │ │ ├─┼───┼───────────┼─────┼───────┼─────────┼──────────┤ │17│宋鴻輝│於101 年9 月17日晚上7 │101 年9 月│轉帳 29,989 元│1.被害人宋鴻輝101 │林士豈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時25分許,假冒網路拍賣│18日凌晨0 │至中國信託南勢│ 年9月18日警詢筆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賣家(COZIE) 及聯邦銀行│時11分,在│角分行帳號000-│ 錄(偵卷第230-2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客服人員,並謊稱因日前│澎湖縣馬公│0000-0000-0000│ 2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作業疏失,多扣12件衣物│市東文郵局│號。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 │ │ │款項,因欲退還多扣之款│之ATM 操作│ │ 股份有限公司102 │壹支(含○九七五一○│ │ │ │項,指示其至ATM 操作匯│匯款。 │ │ 年3月19日函暨其 │五四六七號SIM 卡壹張│ │ │ │款。 │ │ │ 所附交易明細(本│)沒收。 │ │ │ │ │ │ │ 院審易卷第75-77 │ │ │ │ │ │ │ │ 頁) │ │ │ │ │ │ │ │3.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 │ │ │ │ │ │ (偵卷第249頁)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內容 │ ├──┼────────────┼───────────────┤ │1 │中華郵政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2 │中華郵政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0 │ ├──┼────────────┼───────────────┤ │3 │新光銀行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4 │臺灣企銀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 │ ├──┼────────────┼───────────────┤ │5 │玉山銀行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 │ ├──┼────────────┼───────────────┤ │6 │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7 │家樂福(聯邦銀行)金融卡│ │ ├──┼────────────┼───────────────┤ │8 │現金 │新台幣68,000元 │ ├──┼────────────┼───────────────┤ │9 │Anycall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