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照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拾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照坤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308 號及100 年度毒偵字第69、2540、2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惟若該違禁物已經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檢察官又再聲請宣告沒收,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5 號判決亦同此旨)。
三、經查,被告徐照坤涉嫌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0 年2 月1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0 年4 月3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100 年4 月4 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308 號及100 年度毒偵字第69、2540、2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後,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之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故附表編號2 至5 之毒品與其包裝袋自應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然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係於99年12月6 日為警查獲,承辦檢察官因認被告另涉有持有第一級毒品之嫌,另簽分100 年度偵字第17999 號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461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毛重0.2911公克)1 包沒收銷燬,該判決並於100 年12月28日確定等情,有同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6 月2 日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判決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證,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既附表編號1之 扣案毒品已為該判決宣告沒收確定,該部分聲請即非適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毒品名稱 │毒品重量 │鑑定書文號 │偵查案號(保管字號)│ ├──┼──────┼─────────┼────────┼──────────┤ │1 │海洛因1包 │毛重0.3 公克,因鑑│台灣檢驗科技股份│100 年度毒偵字第69 │ │ │ │驗使用0.0089公克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號(100 保管字第196 │ │ │ │ │檢驗報告1 紙 │號) │ ├──┼──────┼─────────┼────────┼──────────┤ │2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共2.4749克,取│憲兵司令部刑事鑑│100 年度毒偵字第69 │ │ │3包 │樣0.0309克,共餘 │識中心鑑定書1 紙│號(99安字第2134 號 │ │ │ │2.444 克 │ │ │ ├──┼──────┼─────────┼────────┼──────────┤ │3 │海洛因1包 │實際驗得毛重273 毫│正修科技大學超微│100 年度毒偵字第682 │ │ │ │克,驗前淨重64毫克│量研究科技中心檢│號(100 保管字第3443│ │ │ │,檢驗耗損10毫克,│驗報告1 紙 │號) │ │ │ │驗餘淨重54毫克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實際驗得毛重241 毫│正修科技大學超微│100 年度毒偵字第682 │ │ │1包 │克,驗前淨重45毫克│量研究科技中心檢│號(100 安字第556 號│ │ │ │,檢驗耗損10毫克,│驗報告1 紙 │) │ │ │ │驗餘淨重35毫克 │ │ │ ├──┼──────┼─────────┼────────┼──────────┤ │5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共0.5833克,取│憲兵司令部刑事鑑│100 年度毒偵字第892 │ │ │7包 │樣0.0049克,共餘 │識中心鑑定書1 紙│號(100 安字第189 號│ │ │ │0.5784 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