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怡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怡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1日 │1日 │ ├───────┼───────────┼───────────┤ │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日 │101年10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807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555 號│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 │ 後├────┼───────────┼───────────┤ │ 事│案 號 │101 年度桃簡字第2432號│102年度桃簡字第560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 │102年5月17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 年度桃簡字第2432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560 號│ │ 判├────┼───────────┼───────────┤ │ 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3日 │102年6月13日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