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金國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大園鄉○○村00鄰○○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金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金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因本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1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2月13日 │民國99年7月至8月│民國99年8月6日  │民國99年8月15日 │
│              │                │間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第9046號        │第30036號       │第30036號       │第30036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                │                │                │                │
│事├─────┼────────┼────────┼────────┼────────┤
│實│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731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
│審│          │號              │16號            │16號            │16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12月27日    │102年7月16日    │102年7月16日    │102年7月16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                │                │                │                │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
│  │          │927號           │16號            │16號            │16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5月6日     │102年8月6日     │102年8月6日     │102年8月6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 │
│備        註  │法院檢察署100年 │  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              │度執字7151號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80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