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0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呂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建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9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建良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6月、6月確定(下稱第①至④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下稱第⑤、⑥罪);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⑦罪);繼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8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⑧、⑨罪);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⑩罪);另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⑪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⑫罪)。上開第①至⑫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0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