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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顯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31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邱顯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玖玖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削尖吸管貳支、分裝袋貳只、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顯炎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75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4年7 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0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上揭㈠㈡各罪刑接續執行,在101 年4 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8 月15日凌晨1 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某不詳處所,以安非他命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4日下午3 時50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1.9968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削尖吸管2 支、分裝袋2 只、電子磅秤1 臺,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顯炎於本院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現場暨查獲照片。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1.9968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削尖吸管2 支、分裝袋2 只、電子磅秤1 臺。

三、核被告邱顯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結晶顆粒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驗餘毛重1.9968公克),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所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削尖吸管2 支、分裝袋2 只、電子磅秤1 臺,則亦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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