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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顯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51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邱顯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顯源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0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6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毒聲字第3919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45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在90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7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邱顯源不服提起上訴後,亦分別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又:㈠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4 月,邱顯源不服提起上訴後,亦分別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84 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9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贓物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邱顯源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上揭㈡㈢㈣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與㈠之罪刑接續執行,在102 年9 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1月底某日晚間10時許,在位於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之某網咖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12月3 日晚間9 時50分許,邱顯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行經八德市○○路00號前時,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檢,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顯源於警詢、偵查之自白。

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邱顯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5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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