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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郁融

  • 當事人
    劉德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3號103年度簡字第24號103年度簡字第25號103年度簡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盧鵬升 温健良 詹克強 姜婷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747號、101 年度偵字第18438 號、第19857 號、第20311 號、第20581 號、第21601 號、第22562 號、第22999 號、第23961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54號、102 年度偵字第1561號、第2647號、第4669號)、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1999 號、102 年度偵字第8478號、第9412號、第9723號、第10497 號、第10802 號、第10932 號、第10933 號、第12366 號、第12641 號、第12642 號、第13798 號、第13801 號、第15542 號、第15543 號、第16140 號、第16141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89 號、第315 號、第403 號、第514 號、103 年度蒞追字第1 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緝字第1339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劉德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鵬升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温健良犯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克強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姜婷方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德正前因於民國97年間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對於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不法得利意圖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附表所示之網路遊戲或拍賣網站中,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所示之陳廷聖等29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皆為如附表所示之交付,劉德正因而遂行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嗣因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及不知情之賣家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盧鵬升與劉德正為泛泛之交,並不明劉德正之聯絡方式,而其知悉一般電信業者對於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使用,並無特別限制,財產犯罪者常以使用他人所申辦行動電話晶片卡之方式,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且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罪行為,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101 年3 至4 月間內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000 巷0 號7 樓之住處樓下,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予劉德正使用,以幫助劉德正遂行詐欺犯行。嗣劉德正即意圖不法利益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4至18、24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如附表編號14至18、24所示之網路遊戲或拍賣網站中,以如附表編號14至18、24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編號14至18、24所示之陳韋廷、林璟綸、洪毅、林語安、王智薰及李志文等6 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皆為如附表編號14至18、24所示之交付,劉德正因而遂行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 三、温健良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他人如不自行申辦門號,而向他人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晶片卡使用,可能係提供予財產犯罪者作為詐騙他人款項之用途,並藉以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但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欺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101 年4 月22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0 段000 號1 樓之遠傳電信公司門市內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後,旋在桃園縣八德市大湳地區某處,將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阿忠」即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價格將温健良前揭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販賣予劉德正使用,以幫助劉德正遂行詐欺犯行。嗣劉德正即意圖不法利益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分別於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網路遊戲或拍賣網站中,以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林家佑、鄭富澤及王俊文等3 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皆為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交付,劉德正因而遂行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 四、詹克強前於98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7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0 年6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知悉在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辦「ezPay 」易付網申辦帳號使用並無特別限制,且網路詐欺層出不窮,可預見提供「ezPay 」易付網之帳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在劉德正允諾支付其用餐及上網費用之利誘下,於101 年11月2 日晚間10時前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2 樓之「控肉網(實踐店)」網咖店內,將其在「ezPay 」易付網所申辦之「NZ00000000000000」之帳號借予劉德正使用,以幫助劉德正遂行詐欺 犯行。嗣劉德正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拍賣網站中,以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白威麟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交付,劉德正因而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五、姜婷方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6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0 年3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悟,與李榮哲(另行通緝)甫認識不久,並不明李榮哲之詳細年籍資料及背景為人,且其明知近年來以借用或買賣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之方式,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使用多有所見,亦知一般電信業者對於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使用並無設限制,而可預見如提供電話門號予李榮哲使用,可能幫助李榮哲或由李榮哲交予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101 年11月24日申辦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後,旋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李榮哲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000 巷00弄00○0 號6 樓之住處內,將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予李榮哲使用,李榮哲復於不詳時間、地點,以1,500 元之價格將上開門號販賣與劉德正,幫助劉德正遂行詐欺犯行。嗣劉德正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網路遊戲或拍賣網站中,以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詐欺方法,向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張坤智、楊潔汝等2 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給付,劉德正因而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 六、案分經蔡政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董諺璋告發暨鄭富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卓羽婕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陳韋廷、王志銘、楊潔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張雅惠告發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黃文楷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潘佳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李志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林琨茗告發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吳勝通告發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李益峰告發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陳長順告發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盧美吟告發暨李治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陳彥辰告發暨張智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哈密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哈密瓜公司)負責人鄭宇修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詹章義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因被告劉德正、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查本件被告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第937 號、第1145號、103 年度易字第80號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劉德正、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均於本院上開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 被告劉德正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德正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同欄所示文書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劉德正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 被告盧鵬升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盧鵬升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均坦認在卷,核與如附表編號14至18、24「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同欄所示文書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盧鵬升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㈢ 被告温健良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温健良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均供承無誤,核與如附表9 至11「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同欄所示文書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温健良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㈣ 被告詹克強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詹克強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如附表編號27「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同欄所示文書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詹克強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㈤ 被告姜婷方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姜婷方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無訛,核如附表編號28、29「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同欄所示文書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姜婷方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㈥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德正、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前揭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裝備、武器或道具,由遊戲者在遊戲進行中,依遊戲者之能力、經驗值取得,其性質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屬電磁紀錄。次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惟該等虛擬財物並無人類可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⒈被告劉德正部分: ⑴如附表編號1 至6 、8 、9 、11、12、18至20、23所示犯行,被告劉德正係以如附表編號1 至6 、8 、9 、11、12、18至20、23所示之陳廷聖、蔡政翰、楊珈雯、陳建欽、黃立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交易編號418993號買家、卓羽婕、林家佑、王俊文、洪上家、王智薰、呂朝湋、黃文楷及潘佳豪等14人(下稱陳廷聖等14人)佯稱販售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之方式,詐欺陳廷聖等14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下標至不知情之賣家林琨茗、楊弘宇、董彥璋、吳勝通、李益峰、陳長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交易編號720673號之賣家、鄭嘉川、王梓懿、盧美吟、張雅惠、陳全德、陳坤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胖009 」之賣家等14人(下稱林琨茗等14人)在8591寶物交易網所開設之賣場下標,被告劉德正旋向不知情之賣家林琨茗等14人提示陳廷聖等14人之下標交易資訊,不知情之賣家林琨茗等14人即認交易者為被告劉德正而對其為上開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之交付,而依8591寶物交易網之交易流程,買方虛擬帳戶內需有與所欲購買商品價格同額之T 幣(與新臺幣等值)始可下標購買該商品,賣家需在買方下標後一定時間將商品移交買方,買方點收商品後,該網站即會將買方虛擬帳戶內之T 幣轉入賣方之虛擬帳戶內,而本案不知情之賣家林琨茗等14人(下稱賣方)均誤認下標者為被告,而將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交付被告,而陳廷聖等14人(下稱買方)或因①誤為自己已收到賣方所交付之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而按「點收」選項,致其等虛擬帳戶內之T 幣匯入賣方虛擬帳戶內,或因②發覺有異,未按「點收」選項,致該筆交易未完成,其等遂遭受賣方之追討下標商品價金,而因該交易發生爭議,8591寶物交易網遂將買方虛擬帳戶內與下標商品等值之T 幣凍結,或將該與下標商品等值T 幣強制轉入賣方之虛擬帳戶內,惟無論何者,上開買方均已對賣方支付T 幣,或對賣方負有債務,凡此皆為財產上利益之損失,即被告劉德正詐欺陳廷聖等14人之財產上利益,作為其向林琨茗等14位賣家購買等值之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之給付,被告劉德正以詐術使陳廷聖等14人交付財產上利益之犯行,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⑵如附表編號7 、10、13至17、21、22、24至29所示犯行,係被告劉德正以佯稱販售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之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7 、10、13至17、21、22、24至29所示之王志銘、鄭富澤、陳奕岑、陳韋廷、林璟綸、洪毅、林語安、李治、許煜彬、李志文、詹章義、杜信諭、白威麟、張坤智及楊潔汝等15人(下稱王志銘等1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均依指示匯款至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藍新公司、某不詳遊戲公司、哈蜜瓜公司、金船娛樂城遊戲公司、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銀行帳戶、收數交易網之網站經營者即高孝武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銀行帳戶及網路賣家陳彥辰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行之帳戶內,而為財物之交付,被告再向前開遊戲公司、網站經營者高孝武及不知情之賣家陳彥辰提示王志銘等15人之匯款資訊,前開遊戲公司、網站經營者高孝武及不知情之賣家陳彥辰確認交易金額已如數匯入銀行帳戶後,乃將虛擬遊戲點數及金幣移轉入被告遊戲帳戶內,被告以上揭詐欺方式,致王志銘等15人,受有交付財物之損失,是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⒉被告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部分: ⑴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如附表編號9 至11、14至18、24、27至2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過程中,均未曾直接與被告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有何接觸或聯繫,是被告盧鵬升、温健良及姜婷方提供前揭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被告詹克強提供「ezPay 」之交易帳戶予被告劉德正用以詐欺如附表編號9 至11、14至18、24、27至29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該等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匯款或交付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其等與被告劉德正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之犯行。 ⑵依前揭說明,核被告盧鵬升、温健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詹克強及姜婷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⑶被告盧鵬升一次提供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之行為,幫助被告劉德正詐欺如附表編號14至18、24所示之陳韋廷等6 人之財物、財產上利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温健良一次提供前開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之行為,幫助被告劉德正詐欺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林家佑等3 人之財物、財產上利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被告姜婷方一次提供上揭門號行動電話之行為,幫助劉德正詐欺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張坤智等2 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 公訴意旨以被告劉德正如附表編號1 至6 、8 、11、12、18至20、23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盧鵬升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行為、被告温健良如附表編號11所示行為,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惟揆諸前揭說明,公訴意旨容有未洽,被告劉德正部分,應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論處為當;被告盧鵬升部分,應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為宜;被告温健良部分,應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論處為妥。而被告劉德正、盧鵬升及温健良各自所涉前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犯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本院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踐行告知程序而無礙於被告劉德正、盧鵬升及温健良防禦權之行使(見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第149 頁反面、102 年度易字第937 號卷第170 、287 頁、102 年度易字第1145號卷第70頁反面),併此敘明。 ㈢ 被告劉德正關於附表編號29所示犯行,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以相同詐術詐騙告訴人楊潔汝,致告訴人楊潔汝於密接時間匯款予被告在網銀公司之之虛擬帳戶內,被告劉德正共2 次,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㈣ 被告劉德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 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2 年度偵緝字第1339號),與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事實欄三、如附表編號9 )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已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㈥ 被告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均為幫助犯,皆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 又被告劉德正、詹克強及姜婷方皆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 份在卷可稽(見102 易937 號卷第29至31頁、102 年度易字第1145號卷第22至25頁、103 年度易字第80號卷第9 至23頁),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是被告劉德正如附表所示29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詹克強及姜婷方所犯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再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之。 ㈧ 爰審酌被告劉德正尚值青壯,四肢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憑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多次以前揭手法犯本件詐欺案件,以詐得遊戲幣與現金,滿足自己在網路上遊戲所需,除分別損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陳廷聖、告訴人蔡政翰等29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外,更危害網路交易的安全與秩序;而被告盧鵬升提供其所申辦前揭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予被告劉德正使用,被告姜婷方、温健良分別提供其等所申辦前開門號行動電話晶片卡予「阿忠」、李榮哲輾轉交予被告劉德正使用,被告詹克強則將其在「ezPay 」易付網所申辦之「NZ00000000000000」之帳號交付被告劉德正使用,非但造成被害人受騙而損失金錢,更使司法偵查機關一度難以追查被告劉德正之真實身分,以助長被告劉德正之詐欺犯行,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劉德正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王俊文達成和解,被告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犯後亦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劉德正犯後迄未被害人王俊文以外之被害人陳廷聖、告訴人蔡政翰等28人成立民事上和解、賠償,被告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亦未與各自犯罪之被害人、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並參酌被告劉德正、盧鵬升、温健良、詹克強及姜婷方各自之犯罪動機,犯罪所生損害有限,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手段和平,詐欺被害人之人數、詐欺所得財物與利益之價值及其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劉德正部分定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分別係被告劉德正犯如附表編號2 、4 、5 、7 、9 至21、23、25、27至29所示之罪所用之物,惟均已滅失,為被告劉德正供述在卷(見102 年度易字第937 號卷第246 頁反面至第247 頁),皆不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被告劉德正用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電腦數臺,均已毀壞而不復存在,亦為被告劉德正所陳明在卷(見103 年度易字第80號卷第31頁),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德正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向被害人張雅蓁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980 元之價格購買星城網路遊戲金幣(下稱星城遊戲幣)13萬元,並於101 年10月8 日指示不知情之「收數交易網」之經營者高孝武,扣除被告劉德正在「收數交易網」遊戲帳戶之匯出手續費後,將劉德正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詐欺犯行所取得之980 元,匯入被害人張雅蓁之夫郭銘柏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害人張雅蓁誤信為劉德正之匯款,而將星城遊戲幣轉入被告劉德正星城網路遊戲之帳號內,被告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除購買星城遊戲幣應支付對價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劉德正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 惟查,被告劉德正欲在「收數交易網」供玩家購買遊戲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1,000 元之遊戲點數,遂於如附表編號25所載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25之方式,詐欺告訴人詹章義匯款1,000 元至「收數交易網」供玩家匯款之實體帳戶內,以加值被告劉德正在「收數交易網」之遊戲帳號內之遊戲點數,被告劉德正因而詐欺取財既遂,業據認定如前,而告訴人詹章義所轉入該實體帳戶之1,000 元即為被告劉德正如附表編號25所示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嗣「收數交易網」之經營者將該1,000 元加值於被告劉德正在該網站之遊戲帳號內,轉為遊戲點數1,000 點,而被告劉德正將該遊戲帳戶內之點數1,000 點匯出而轉成現金使用,為其處分不法所得之行為,被告劉德正復向被害人張雅蓁購買價值980 元之星城遊戲幣,而指示「收數交易網」之經營者高孝武扣除手續費後將980 元匯入被害人張雅蓁之夫之台新銀行帳號內,亦僅為其處分財產之行為,且被害人張雅蓁確實取得980 元,並無任何損失,從而,劉德正以980 元向被害人張雅蓁購買星城遊戲幣之行為,非能與詐欺取財罪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檢察官認與被告劉德正前揭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附表: ┌─────────────────────────────────────────────────────────┐ │備註: │ │1.本附表之時間均為民國。 │ │2.101 年度偵緝字第1747號、101 年度偵字第18438 號、第19857 號、第20311 號、第20581 號、第21601 號、第22562 號、第22│ │ 999 號、第23961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54號、102 年度偵字第1561號、第2647號、第4669號起訴書,下稱起訴書。 │ │3.101 年度偵字第21999 號、102 年度偵字第8478號、第9412號、第9723號、第10497 號、第10802 號、第10932 號、第10933 號│ │ 、第12366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89 號、第315 號、第403 號、第514 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㈠。 │ │4.102 年度偵字第12641 號、第12642 號、第13798 號、第13801 號、第15542 號、第15543 號、第16140 號、第16141 號追加起│ │ 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㈡。 │ │5.103年度蒞追字第1號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㈢。 │ ├──┬────────┬────────┬───────────────┬────────────┬───────┤ │編號│詐欺之時間、地點│被害人暨損失劉德│ 詐 騙 手 法 │ 證 據 清 單 │ 主 文 │ │ │及遊戲平臺 │正取得之財物或利│ │ │ │ │ │ │益 │ │ │ │ ├──┼────────┼────────┼───────────────┼────────────┼───────┤ │ 1. │1.詐騙時間: │1.陳廷聖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5,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0 年7 月13日│ T 幣5,000 元(│聖魔之血遊戲幣,惟無力支付,遂│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利罪,累犯,處│ │追加│ 上午10時3 分許│ 價值新臺幣5,00│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 0 元) │網路連結至左列網路遊戲,向遊戲│ 度偵字第8478號卷第26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暱稱「玩美酷兒」之陳廷聖佯稱欲│ 反面至第27頁、102 年度│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位於桃園│2.劉德正取得: │以新臺幣5,000 元之價格出售遊戲│ 易字第937 號卷第170 頁│算壹日。 │ │1) │ 縣大溪鎮僑愛一│ 以T 幣5,000 元│幣,並約定以8591寶物交易網為交│ 反面至第171頁)。 │ │ │ │ 街105 巷15弄14│ 支付購買聖魔之│易平臺,致陳廷聖陷於錯誤,依劉│⑵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林琨│ │ │ │ 號7 樓之住處(│ 血遊戲幣對價之│德正指示,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 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 │ │ 下稱劉德正上址│ 利益(價值新臺│交易網,誤以T 幣5,000 元之代價│ (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住處) │ 幣5,000元) │向不知情之林琨茗下標其於同網站│ 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 │ │ │ │ │ │刊登之聖魔之血遊戲幣,劉德正旋│ 至4 頁、臺灣嘉義地方法│ │ │ │3.遊戲平臺: │ │向不知情之賣家林琨茗提示陳廷聖│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茂為歐買尬數位│ │之交易付款資訊,不知情之賣家林│ 第26號卷第117 至119 頁│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琨茗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將│ )。 │ │ │ │ 司(下稱歐買尬│ │其所有之聖魔之血遊戲幣分別轉入│⑶8591寶物交易資訊、茂為│ │ │ │ 公司)所經營之│ │劉德正於該遊戲暱稱「玩美酷ㄦ」│ 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 │ │ 網路遊戲「聖魔│ │及「手887 」之遊戲帳號內,劉德│ 公司100 年8 月11日茂為│ │ │ │ 之血」 │ │正以此方式取得T 幣5,000 元支付│ 法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 │ │ │ │ │聖魔之血遊戲幣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函覆會員基本資料、IP/A│ │ │ │ │ │。 │ SN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 │ │ │ │ │ 員交易證明、茂為歐買尬│ │ │ │ │ │ │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 │ │ │ │ │ │ 員帳號證明書、遊戲歷程│ │ │ │ │ │ │ 紀錄各1 份(見嘉義市政│ │ │ │ │ │ │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第5 頁、第9 至20│ │ │ │ │ │ │ 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6│ │ │ │ │ │ │ 號卷第110 至113 頁)。│ │ ├──┼────────┼────────┼───────────────┼────────────┼───────┤ │ 2. │1.詐欺時間: │1.蔡政翰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7,000 元「│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羈押│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0年7月22日上│ T幣7,000元(價│加17附魂石3 個、8 級太陽石12個│ 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利罪,累犯,處│ │起訴│ 午11時許 │ 值新臺幣7,000 │」之遊戲寶物,惟無力支付,遂於│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 元) │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5│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中,以暱稱「斷│ 7 號卷第60至61頁、聲羈│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1 │ 劉德正上址住處│2.劉德正取得: │了的旋」、「狠天兵」向暱稱「能│ 字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算壹日。 │ │) │ │ 以T 幣7,000 元│人」之蔡政翰佯稱欲販賣「加17附│ 、審易字卷第86頁反面、│ │ │ │3.遊戲平臺: │ 購買右列遊戲寶│魂石3 個、8 級太陽石12個」等虛│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 │ │ │ 歐買尬公司所經│ 物之利益(價值│擬寶物,留下門號0000000000號行│ 第109 頁正、反面)。 │ │ │ │ 營「聖魔之血」│ 新臺幣7,000 元│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繫方式,並約定│⑵證人即告訴人蔡政翰之警│ │ │ │ 網路遊戲第7 伺│ ) │以8591寶物交易網為交易平臺,致│ 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 │ │ │ 服器 │ │蔡政翰陷於錯誤,依劉德正指示於│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 │ │ │ │ │100 年7 月22日下午2 時7 分許,│ 第24418 號卷第3 至4 頁│ │ │ │ │ │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誤│ )。 │ │ │ │ │ │以T 幣7,000 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⑶8591寶物交易網頁列印畫│ │ │ │ │ │賣家楊弘宇下標其於同網站刊登拍│ 面、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 │ │ │ │ │賣之「加17附魂石3 個、8 級太陽│ 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 │ │ │ │ │石12個」等虛擬寶物,劉德正旋向│ 14日茂為法字第00000000│ │ │ │ │ │不知情之賣家楊弘宇提示蔡政翰之│ 1 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 │ │ │ │ │交易、付款資訊,不知情之楊弘宇│ 資料、上線IP紀錄各1 份│ │ │ │ │ │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將其所│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 │ │ │有前揭刊登之虛擬寶物移轉入劉德│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441│ │ │ │ │ │正於「聖魔之血」之遊戲所冒用蔡│ 8 號卷第7 、10至12頁)│ │ │ │ │ │政翰暱稱「能入」(與「能人」之│ 。 │ │ │ │ │ │字形相似)之帳號內,劉德正以此│ │ │ │ │ │ │方式,取得T 幣7,000 元支付上開│ │ │ │ │ │ │遊戲寶物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 │ │ ├──┼────────┼────────┼───────────────┼────────────┼───────┤ │ 3. │1.詐欺時間: │1.楊珈雯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3,95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羈押│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0 年8 月13日│ T幣3,950元(價│「+9磁石弓手褲(改)」及「天羽│ 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利罪,累犯,處│ │起訴│ 晚間6 時 │ 值新臺幣3,950 │項鍊(30D )禮盒」等遊戲寶物,│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 元) │惟無力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 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857│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 卷第59至60頁、聲羈字卷│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2 │ 劉德正上址住處│2.劉德正取得: │戲中,向暱稱「ˋ0nly _羽」之楊│ 第27頁、審易字卷第86頁│算壹日。 │ │) │ │ 以T 幣3,950 元│珈雯(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反面、102 年度易字第70│ │ │ │3.遊戲平臺: │ 購買右列虛擬寶│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193號為│ 4 號卷第109 頁反面)。│ │ │ │ 韓商銘信數位娛│ 物之利益(價值│不起訴處分確定)佯稱欲販賣「+9│⑵證人即被害人楊珈雯於警│ │ │ │ 樂有限公司(下│ 新臺幣3,950 元│磁石弓手褲(改)」及「天羽項鍊│ 詢、檢事官詢問時之證述│ │ │ │ 稱銘信公司)所│ ) │(30D )禮盒」等遊戲寶物,並約│ (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 │ │ 經營「勇ONLINE│ │定以8591寶物交易網為交易平臺,│ 察署101 核交字第898 號│ │ │ │ 」網路遊戲之「│ │致楊珈雯陷於錯誤,依劉德正指示│ 卷第8 至9 頁、臺南市政│ │ │ │ 濟洲邱川田」伺│ │,於100 年8 月13日晚間6 時2 分│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 │ │ │ 服器 │ │許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 查卷宗㈡第1 至2 頁)。│ │ │ │ │ │誤以T 幣3,950 元之代價向不知情│⑶證人董諺璋於警詢、檢察│ │ │ │ │ │之賣家董諺璋下標其於同網站刊登│ 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 │ │ │ │ │販賣「+9磁石弓手褲(改)」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天羽項鍊(30D )禮盒」等遊戲寶│ 101 年度核交字第898 號│ │ │ │ │ │物,劉德正旋向不知情之賣家董諺│ 卷第9 頁、臺南市政府警│ │ │ │ │ │璋提示楊珈雯下標交易資訊,不知│ 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 │ │ │ │ │情之賣家董諺璋遂誤認交易者為劉│ 宗㈡第5 至9 頁) │ │ │ │ │ │德正,因而於同日晚間6 時15分許│⑷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 │ │ │ │ │,將其所有前揭刊登之遊戲寶物移│ 基本資料、IP位址查詢各│ │ │ │ │ │轉入劉德正於「勇ONLINE」遊戲冒│ 2 份、諮安科技股份有限│ │ │ │ │ │用楊珈雯暱稱「ˋ0nly _羽」之帳│ 公司101 年4 月17日銘信│ │ │ │ │ │號內,劉德正以此方式取得T 幣3,│ (101 )文客字第120419│ │ │ │ │ │950 元支付前開遊戲寶物對價之利│ 002 號函暨檢附之申登人│ │ │ │ │ │益而得逞。 │ 、上限IP與交易記錄等資│ │ │ │ │ │ │ 料、全球WHOIS 查詢、臺│ │ │ │ │ │ │ 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註冊IP會員基本資料│ │ │ │ │ │ │ 、8591寶物交易平臺函覆│ │ │ │ │ │ │ 註冊會員帳號資料、韓商│ │ │ │ │ │ │ 銘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臺│ │ │ │ │ │ │ 灣分公司帳號證明暨遊戲│ │ │ │ │ │ │ 歷程調閱表、8591虛擬寶│ │ │ │ │ │ │ 物交易網會員交易明細、│ │ │ │ │ │ │ 數宇科技旗下網站客服中│ │ │ │ │ │ │ 心回覆列印畫面、交易對│ │ │ │ │ │ │ 話記錄、韓商銘信數位娛│ │ │ │ │ │ │ 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會│ │ │ │ │ │ │ 員傳真服務申請表、通聯│ │ │ │ │ │ │ 調閱查詢單2 份、諮安科│ │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 │ │ │ │ │ │ │ 月12日銘信(101 )文客│ │ │ │ │ │ │ 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 │ │ │ │ │ │ 附之會員帳號登入IP記錄│ │ │ │ │ │ │ 、韓商銘信數位娛樂臺灣│ │ │ │ │ │ │ 分公司100 年9 月21日銘│ │ │ │ │ │ │ 信(100 )文客字第1000│ │ │ │ │ │ │ 911001號函暨檢附之會員│ │ │ │ │ │ │ 帳號登入IP記錄、亞太電│ │ │ │ │ │ │ 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覆│ │ │ │ │ │ │ 文件各1 份(見臺灣臺南│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 │ │ │ │ │ │ │ 核交字卷898 號卷第1 至│ │ │ │ │ │ │ 4 、13至16、18、19、25│ │ │ │ │ │ │ 、30、31至43頁、臺南市│ │ │ │ │ │ │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 │ │ │ │ │ │ 偵查卷宗㈡第3 、12至30│ │ │ │ │ │ │ 、31至38、40、41頁 │ │ │ │ │ │ │ )。 │ │ ├──┼────────┼────────┼───────────────┼────────────┼───────┤ │ 4. │1.詐欺時間: │1.陳建欽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1,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2 月20日│ T幣1,000元(價│星城網路遊戲金幣(下稱星城遊戲│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利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9 時50 分 │ 值新臺幣1,000 │幣)190 萬元,惟無力支付,遂於│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 元) │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度偵字第8478號卷第26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中,以暱稱「葉│ 正、反面、102 年度易字│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上址住處│2.劉德正取得: │復台」向陳建欽(由臺灣雲林地方│ 第937 號卷第171 頁正、│算壹日。 │ │編號│ │ 以T幣1,000元支│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4315│ 反面、第246 頁正、反面│ │ │2) │3.遊戲平臺: │ 付購買星城遊戲│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佯稱欲│ )。 │ │ │ │ 中華網龍股份有│ 幣190 萬元之利│以新臺幣1,000 元之代價販賣鑽石│⑵證人即被害人陳建欽於警│ │ │ │ 限公司所經營「│ 益(價值新臺幣│俱樂部虛擬遊戲幣190 萬元,並約│ 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 │ │ 鑽石俱樂部」網│ 1,000元) │定以8591寶物交易網作為交易平臺│ 證述(見臺灣雲林地方法│ │ │ │ 路遊戲 │ │,復留下其於不詳時、地以新臺幣│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1,500 元購得,申辦人為ATEJERA │ 4315號卷第31至32頁、新│ │ │ │ │ │MONICA(中文姓名孟妮卡,下稱孟│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 │妮卡,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警卷第1 至3 頁)。 │ │ │ │ │ │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150號案│⑶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吳勝│ │ │ │ │ │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門號0981│ 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 │ │ │ │ │854472號行動電話號碼為聯繫工具│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 │,致陳建欽陷於錯誤,並依劉德正│ 警卷第9 至10頁) │ │ │ │ │ │指示,於101 年2 月20日晚間9 時│⑷證人即門號0000000000號│ │ │ │ │ │52分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 行動電話之申登人孟妮卡│ │ │ │ │ │,誤以T 幣1,000 元之代價向不知│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 │ │ │ │情之賣家吳勝通下標其於同網站刊│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登拍賣之星城遊戲幣190 萬元,劉│ 署102 年度偵字第9412號│ │ │ │ │ │德正旋以前揭購得之門號00000000│ 卷第40頁、新北市政府警│ │ │ │ │ │72號行動電話予不知情之賣家吳勝│ 察局三重分局警卷第6 至│ │ │ │ │ │通,向不知情之賣家吳勝通提示陳│ 7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建欽下標交易、付款資訊,不知情│ 刑案偵查卷宗第1 至2 頁│ │ │ │ │ │之賣家吳勝通因而誤認交易者為劉│ )。 │ │ │ │ │ │德正,因而將其所有之星城遊戲幣│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公│ │ │ │ │ │190 萬元轉入劉德正於星城遊戲暱│ 司101 年9 月12日南總字│ │ │ │ │ │稱「三八嗎(以彭文慧名義申辦之│ 第00000000號函、宏鑫多│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所認證,彭文慧│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 │ │ │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之遊戲帳│ 9 月5 日函暨檢附之交易│ │ │ │ │ │號內,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取得T 幣│ 歷程、IP歷程、中華網龍│ │ │ │ │ │1,000 元支付星城遊戲幣190 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登入記│ │ │ │ │ │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 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 │ │ │ │ │ │ )公司101 年10月1 日南│ │ │ │ │ │ │ 總字第00000000號函、IP│ │ │ │ │ │ │ 查詢郵件、中華網龍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10月19日│ │ │ │ │ │ │ 管中函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函暨檢附發話記錄、遠傳│ │ │ │ │ │ │ 電信服務異動申請書、85│ │ │ │ │ │ │ 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 │ │ │ │ │ │ 料、會員購買證明、通聯│ │ │ │ │ │ │ 調閱查詢單、宏鑫多媒體│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 │ │ │ │ │ │ 19日函暨檢附之會員申請│ │ │ │ │ │ │ 資料、IP歷程、7-SEVEN │ │ │ │ │ │ │ 函覆資料、遠傳電信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1日│ │ │ │ │ │ │ 遠傳(發)字第00000000│ │ │ │ │ │ │ 398 號函暨檢附資料各1 │ │ │ │ │ │ │ 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315│ │ │ │ │ │ │ 號卷第24至28、38、42至│ │ │ │ │ │ │ 43、45至46頁、新北市政│ │ │ │ │ │ │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卷第│ │ │ │ │ │ │ 17至28、30、33至40頁、│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第6 至8 、29頁)│ │ │ │ │ │ │ 。 │ │ ├──┼────────┼────────┼───────────────┼────────────┼───────┤ │ 5. │1.詐欺時間: │1.黃立中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5,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3月9 日 │ T幣5,000 元( │星城遊戲幣67萬5,000 元,惟無力│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利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9 時30 分 │ 價值新臺幣5,00│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許 │ 0元) │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中,│ 度偵字第9412號卷第35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 │ │以暱稱「鐵金剛先生」向黃立中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2.詐欺地點: │2.劉德正取得: │稱欲以新臺幣5,000 元之代價販賣│ 署101 年度偵字第8573號│算壹日。 │ │編號│ 劉德正上址住處│ 以T 幣5,000 元│鑽石俱樂部虛擬遊戲幣67萬5,000 │ 影卷第146 至147 頁、10│ │ │3) │ │ 支付買星城遊戲│元,並約定以8591寶物交易網為交│ 2 年度易字第937 號卷第│ │ │ │3.遊戲平臺: │ 幣67萬5,000 元│易平臺,復留下其於不詳時、地以│ 171 頁反面、第246 頁正│ │ │ │ 宏鑫多媒體股份│ 之利益(價值新│新臺幣1,500 元購得、申辦人為孟│ 、反面)。 │ │ │ │ 有限公司(下稱│ 臺幣5,000 元)│妮卡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⑵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李益│ │ │ │ 宏鑫公司)經營│ │號碼為聯繫方式,致黃立中陷於錯│ 峰於偵訊時之證述(見臺│ │ │ │ 之星城「online│ │誤,依劉德正指示,於101 年3 月│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網路遊戲 │ │9 日晚間9 時38分許以網路連結至│ 1 年度偵字第8573號影卷│ │ │ │ │ │8591寶物交易網,誤以T 幣5,000 │ 第103 頁)。 │ │ │ │ │ │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賣家李益峰下│⑶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李益│ │ │ │ │ │標其於同網站刊登拍賣之星城遊戲│ 峰之妻賴雅萍於警詢時之│ │ │ │ │ │幣67萬5,000 元,劉德正旋向不知│ 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 │情之賣李益峰提示黃立中下標交易│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資訊等資料,不知情之賣家李益峰│ 8573號影卷第5 頁正、反│ │ │ │ │ │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將其所│ 面)。 │ │ │ │ │ │有之星城遊戲幣67萬5,000 元,轉│⑷證人即不知情之暱稱「我│ │ │ │ │ │入劉德正向不知情之彭文進(由臺│ 怕六甲」、帳號2697之申│ │ │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請人彭文進於偵訊時之證│ │ │ │ │ │1 年度第8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借用之星城遊戲暱稱「我怕六甲│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5│ │ │ │ │ │」之遊戲帳號內,劉德正即以此方│ 73號影卷第68至69、143 │ │ │ │ │ │式取得T 幣5,000 元支付星城遊戲│ 頁)。 │ │ │ │ │ │幣67萬5,000 元對價之利益而得逞│⑸證人孟妮卡於警詢及偵訊│ │ │ │ │ │。 │ 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 │ 字第9412號卷第40頁、新│ │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 │ │ 警卷第6 至7 頁、臺中市│ │ │ │ │ │ │ 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第1 至2 頁)。 │ │ │ │ │ │ │⑹南桃園有線電視回函資料│ │ │ │ │ │ │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IP歷程、會員申請資料│ │ │ │ │ │ │ 、交易歷程、發話歷程、│ │ │ │ │ │ │ 星城online遊戲歷程申請│ │ │ │ │ │ │ 書、切結書、8591寶物交│ │ │ │ │ │ │ 易網頁列印畫面、遠傳電│ │ │ │ │ │ │ 信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 │ │ │ │ │ │ 月21日遠傳(發)字第10│ │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資│ │ │ │ │ │ │ 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 │ │ │ │ │ │ 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5│ │ │ │ │ │ │ 73號影卷第16、18至32、│ │ │ │ │ │ │ 37至38、41至45頁、臺中│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 │ │ │ │ │ │ 宗第6 至8 、29頁)。 │ │ ├──┼────────┼────────┼───────────────┼────────────┼───────┤ │ 6. │1.詐欺時間: │1.「交易編號4189│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2,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3月25日 │ 93號」買家損失│星城遊戲幣30萬元,惟無力支付,│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利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9 時50 分 │ : │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偵 │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 T幣2,000元(價│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向真實姓│ 字8478卷第26頁反面、10│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值新臺幣2,000 │名年籍不詳「交易編號418993號之│ 2 年度易字第937 號卷第│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上址住處│ 元) │買家」(下稱「交易編號4189號」│ 171頁反面至第172頁)。│算壹日。 │ │編號│ │ │買家)佯稱欲兌換星城遊戲幣,並│⑵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陳長│ │ │4) │3.遊戲平臺: │2.劉德正取得: │約定以8591寶物交易網為交易平臺│ 順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 │ │ │ 8591虛擬寶物交│ 以T 點2,000 點│,致「交易編號418993號」買家陷│ 問時之證述(見臺灣苗栗│ │ │ │ 易網站、宏鑫公│ 支付星城遊戲幣│於錯誤,依劉德正指示以網路連結│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司所經營之星城│ 30萬元之利益(│至8591寶物交易網,誤以T 幣2,00│ 偵字第4613號卷第14至14│ │ │ │ 「online」網路│ 價值新臺幣2,00│0 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賣家陳長順│ 之1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遊戲 │ 0元) │下標其於同網站刊登拍賣之星城遊│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戲幣30萬元,劉德正旋向不知情之│ 第13號卷第26頁正、反面│ │ │ │ │ │賣家陳長順提示「交易編號418993│ )。 │ │ │ │ │ │號」買家之交易資訊,不知情之賣│⑶雅虎奇摩回覆資料、IP位│ │ │ │ │ │家陳長順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 址查詢、宏鑫多媒體股份│ │ │ │ │ │而於101 年3 月25日晚間9 時26分│ 有限公司會員申請資料、│ │ │ │ │ │許將其所有之星城遊戲幣30萬元轉│ IP歷程、發話歷程、交易│ │ │ │ │ │入劉德正於上開遊戲暱稱「ID正」│ 歷程、帳號證明書、苗栗│ │ │ │ │ │之遊戲帳號內,劉德正以此方式取│ 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2 年│ │ │ │ │ │得T 幣2,000 元購買星城遊戲幣30│ 6 月6 日栗警偵字第1020│ │ │ │ │ │萬元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 013026號函暨檢附之8591│ │ │ │ │ │ │ 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各1 份(見臺│ │ │ │ │ │ │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 │ 1 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第│ │ │ │ │ │ │ 15至16頁、第18至23頁、│ │ │ │ │ │ │ 101 年度偵緝字第315號 │ │ │ │ │ │ │ 卷第27至38頁)。 │ │ ├──┼────────┼────────┼───────────────┼────────────┼───────┤ │ 7. │1.詐欺時間: │1.王志銘損失: │劉德正欲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4 月4 日│ 新臺幣3,000 元│(下稱網銀公司)加值價值新臺幣│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8 時許 │ │3,0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換│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左│ 度偵字第9412號卷第34至│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新臺幣3,000元 │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 35頁、102 年度易字第 │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上址住處│ │連結至左列遊戲中,以帳號「eeee│ 937 號卷第172 頁、第 │算壹日。 │ │編號│ │ │e1016 」、暱稱「君似明月」向王│ 246 頁正、反面)。 │ │ │5) │3.遊戲平臺: │ │志銘佯稱欲以新臺幣3,000 元出售│⑵證人即告訴人王志銘於警│ │ │ │ 中華網龍股份有│ │鑽石俱樂部遊戲幣600 萬元,並提│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臺│ │ │ │ 限公司(下稱網│ │供其於不詳時、地,以1,500 元購│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龍公司)所經營│ │得、申辦人為孟妮卡之門號098185│ 2 年度偵字第1051號卷第│ │ │ │ 「鑽石俱樂部」│ │4472號行動電話號碼為聯繫工具,│ 23頁正、反面、臺中市政│ │ │ │ 網路遊戲 │ │致王志銘陷於錯誤,於101 年4 月│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4 日晚間8 時43分許,前往臺中市│ 15頁正、反面)。 │ │ │ │ │ │福瑞街某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⑶證人孟妮卡於警詢及偵訊│ │ │ │ │ │,自其胞姐所有之中國信託商銀業│ 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轉帳新臺幣│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3,000 元至劉德正以前揭購得之門│ 字第9412號卷第40頁、新│ │ │ │ │ │號向網銀公司申請供玩家購買遊戲│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 │點數所用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警卷第6 至7 頁、臺中市│ │ │ │ │ │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 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劉│ 第1 至2 頁)。 │ │ │ │ │ │德正因而取得王志銘所交付之新臺│⑷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幣3,000 元,以加值3,000 元至其│ 1 年11月21日遠傳(發)│ │ │ │ │ │網銀公司上開帳戶內之儲值額而得│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 │ │逞。 │ 檢附資料、台新銀行自動│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 1 年4 月26日網銀(法)│ │ │ │ │ │ │ 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 │ │ │ │ │ │ 之會員相關資料、IP位址│ │ │ │ │ │ │ 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會│ │ │ │ │ │ │ 員登入記錄(見臺中市政│ │ │ │ │ │ │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 │ 6 至8 、23、25至29、33│ │ │ │ │ │ │ 頁)。 │ │ ├──┼────────┼────────┼───────────────┼────────────┼───────┤ │ 8. │1.詐欺時間: │1.卓羽婕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5,4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羈押│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4 月12日│ T 幣5,400 元(│鑽石俱樂部遊戲幣830 萬元,惟無│ 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利罪,累犯,處│ │起訴│ 下午5 時04分 │ 價值新臺幣5,40│力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 0元) │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5│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向暱稱「小小多那」之卓羽婕佯稱│ 7 號卷第58至59頁、聲羈│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3 │ 劉德正上址住處│2.劉德正取得: │欲販賣價值新臺幣5,400 元之omg │ 字卷第27頁反面、審易字│算壹日。 │ │) │ │ 鑽石俱樂部遊戲│遊戲點數,並提供「Z0000000000 │ 卷第86頁反面、102 年度│ │ │ │3.遊戲平臺: │ 幣830 萬元(價│」之超連結網址供其下標,致卓羽│ 易字第704 號卷第109 頁│ │ │ │ 8591寶物交易網│ 值新臺幣5,400 │婕陷於錯誤,依劉德正所提供「S1│ 反面至第110 頁)。 │ │ │ │ 站、網龍公司所│ 元) │000000000 」超連結,於101 年4 │⑵證人即被害人卓羽婕於警│ │ │ │ 經營「鑽石俱樂│ │月12日凌晨2 時10分許,至8591寶│ 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 │ │ │ 部」網路遊戲 │ │物交易網,誤以T 幣5,400 元向不│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易編│ 偵字第15439 號卷第17至│ │ │ │ │ │號720673號」之賣家(下稱「交易│ 19頁)。 │ │ │ │ │ │編號720673號」賣家)下標其於同│⑶通聯調閱查詢單、8591虛│ │ │ │ │ │網站刊登拍賣之「鑽石俱樂部」遊│ 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 │ │ │ │ │戲幣830 萬元,劉德正旋向不知情│ IP查詢表、8591虛擬寶物│ │ │ │ │ │之「編號720673號」賣家提示卓羽│ 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 │ │ │ │ │婕下標交易資訊,不知情之「交易│ 8591寶物交易網網頁列印│ │ │ │ │ │編號720673號」賣家誤認交易者為│ 畫面、遊戲及交易畫面截│ │ │ │ │ │劉德正,因而將其所有「鑽石俱樂│ 圖各1 份(見臺灣桃園地│ │ │ │ │ │部」遊戲幣830 萬元,移轉入劉德│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正於該遊戲所冒用卓羽婕暱稱「小│ 字第14978 號卷第37頁、│ │ │ │ │ │小多那」之遊戲帳號內,劉德正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而取得T 幣5,400 元支付鑽石俱樂│ 101 年度偵字第15439 號│ │ │ │ │ │部遊戲金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 卷第21至27、30至33頁)│ │ │ │ │ │ │ 。 │ │ ├──┼────────┼────────┼───────────────┼────────────┼───────┤ │9.(│1.詐欺時間: │1.林家佑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5,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準備程序時│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被│ 101 年4 月23日│ T幣5,000元(價│天堂遊戲「+8祝兔劍」之遊戲寶物│ 之自白(見102 年度易字│利罪,累犯,處│ │告劉│ 晚間11 時50 分│ 值新臺幣5,000 │,惟無力支付,遂於左列前段時間│ 第937 號卷第295 頁反面│有期徒刑叁月,│ │德正│ 、同年月30日晚│ 元) │,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 至第296 頁、103 年度易│如易科罰金,以│ │之追│ 間9 時 │ │左列網站,偽以「ID正」之賣家身│ 字第80號卷第30頁反面至│新臺幣壹仟元折│ │加起│ │2.劉德正取得: │分,向天堂網路遊戲暱稱「粉紅霹│ 第31頁)。 │算壹日。 │ │訴書│2. 詐欺地點: │ 以T 幣5,000 元│靂貓」之林家佑佯稱欲以新臺幣5,│⑵被告温健良於偵訊及準備│ │ │㈢暨│ 不詳地點 │ 購買右列遊戲寶│000 元之代價出售天堂遊戲「+8祝│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新│ │ │被告│ │ 物之利益(價值│兔劍」之虛擬遊戲寶物,約定於85│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温健│3.遊戲平臺: │ 新臺幣5,000元 │91寶物交易網開設專屬交易平臺,│ 度偵緝字第1339號卷第22│ │ │良移│ 8591寶物交易網│ ) │並留下其於前揭時、地取得由温建│ 至23頁、102 年度易字第│ │ │送併│ 站 │ │良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937 號卷第287 頁反面至│ │ │辦部│ │ │話號碼為聯絡方式,致林家佑陷於│ 第288頁反面)。 │ │ │分)│ │ │錯誤,依劉德正指示,以網路連結│⑵證人即被害人林家佑於警│ │ │ │ │ │至8591寶物交易網,誤以T 幣5,00│ 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 │ │ │ │0 元向不知情之賣家鄭嘉川下標其│ 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 │ │ │ │於同網站刊登拍賣之星城遊戲幣70│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萬元。嗣劉德正於左列後段時間向│ 24757 號卷第2 至4 頁反│ │ │ │ │ │不知情之賣家鄭嘉川提示林家佑之│ 面、第130 頁反面)。 │ │ │ │ │ │交易資訊,不知情之賣家鄭嘉川誤│⑶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鄭嘉│ │ │ │ │ │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將前開遊│ 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 │ │ │ │戲寶物轉入劉德正之遊戲帳號中,│ 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 │ │ │ │劉德正以此方式取得T 幣5,400 元│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支付上開遊戲寶物對價之利益而得│ 24757 號卷第130 頁反面│ │ │ │ │ │逞。 │ 至第131 頁) │ │ │ │ │ │ │⑷證人鄭嘉川之胞弟鄭嘉成│ │ │ │ │ │ │ 於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 │ │ │ │ │ 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 │ │ │ │ │ │ 757 號卷第117 頁正、反│ │ │ │ │ │ │ 面、第131 頁)。 │ │ │ │ │ │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温健良於│ │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 │ │ │ 度偵緝字第1339號卷第22│ │ │ │ │ │ │ 至23頁)。 │ │ │ │ │ │ │⑹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 │ │ │ │ │ │ 員基本資料、8591虛擬寶│ │ │ │ │ │ │ 物交易網會員資料、會員│ │ │ │ │ │ │ 購買證明書、客服紀錄列│ │ │ │ │ │ │ 表、通聯調閱查詢單、85│ │ │ │ │ │ │ 91寶物交易網通印畫面各│ │ │ │ │ │ │ 1 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4 紙、遠傳│ │ │ │ │ │ │ 資料查詢、宏鑫多媒體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宏│ │ │ │ │ │ │ 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 │ │ │ │ │ │ 話歷程、交易歷程、帳號│ │ │ │ │ │ │ 證明書各1 份(見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4757 號卷第16│ │ │ │ │ │ │ 至19頁、第21至33頁、第│ │ │ │ │ │ │ 35至39頁、第41至42頁、│ │ │ │ │ │ │ 第47至60頁、第61頁、第│ │ │ │ │ │ │ 79至90頁反面、第92至10│ │ │ │ │ │ │ 7 頁、第121 至123 頁)│ │ │ │ │ │ │ 。 │ │ ├──┼────────┼────────┼───────────────┼────────────┼───────┤ │ 10.│1.詐欺時間: │1.鄭富澤損失: │劉德正欲向網銀公司加值價值新臺│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5 月4 日│ 新臺幣2,000元 │幣2,0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晚10時30分許 │ │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度偵字第21999 號卷第30│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新臺幣2,000元 │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中,向鄭富澤佯│ 頁反面至第31頁、102 年│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上址住處│ │稱欲以新臺幣2,000 元之價格出售│ 度易字第937 號卷第172 │算壹日。 │ │編號│ │ │鑽石俱樂部遊戲幣400 萬元,並提│ 頁正、反面)。 │ │ │6) │3.遊戲平臺: │ │供前揭時、地取得由温健良申辦之│⑵被告温健良於警詢、偵訊│ │ │ │ 網龍公司所經營│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為│ 及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臺│ │ │ │ 「鑽石俱樂部」│ │聯絡方式,致鄭富澤陷於錯誤,於│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網路遊戲 │ │101 年5 月4 日晚間10時54分許,│ 1 年度偵字第14272 號卷│ │ │ │ │ │誤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其第一商業銀│ 第5 至6 頁、臺灣桃園地│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南科園區分行帳戶,轉帳款新臺幣│ 緝字第189 號卷第28至29│ │ │ │ │ │2,000 元至劉德正以上揭門號向網│ 頁、102 年度易字第937 │ │ │ │ │ │銀公司申請供玩家購買遊戲點數所│ 號卷第287 頁反面至第 │ │ │ │ │ │用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88 頁反面)。 │ │ │ │ │ │00號帳戶內,劉德正因而取得鄭富│⑶證人即告訴人鄭富澤於警│ │ │ │ │ │澤所交付之新臺幣2,000 元,以加│ 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 │ │ │ │ │值2,000 元至其於網銀公司上開帳│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戶內之儲值額而得逞。 │ 1 至2 頁)。 │ │ │ │ │ │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正於│ │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臺灣桃│ │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1999 號卷第30│ │ │ │ │ │ │ 頁反面至第31頁)。 │ │ │ │ │ │ │⑸證人温健良於警詢、偵訊│ │ │ │ │ │ │ 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14272 號卷第5 至6 頁│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89 │ │ │ │ │ │ │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⑹國泰世華銀行MyATM 明細│ │ │ │ │ │ │ 表、第一銀行南科園區分│ │ │ │ │ │ │ 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聯調│ │ │ │ │ │ │ 閱查詢單、通聯記錄、網│ │ │ │ │ │ │ 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6 月7 日網銀(法)字│ │ │ │ │ │ │ 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 │ │ │ │ │ │ 會員個人資料、臺灣寬頻│ │ │ │ │ │ │ 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回│ │ │ │ │ │ │ 覆IP位址資料、遠傳電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資│ │ │ │ │ │ │ 本資料、服務啟用申請書│ │ │ │ │ │ │ 各1 份(見臺中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 頁│ │ │ │ │ │ │ 、第11頁反面、第12、13│ │ │ │ │ │ │ 至16頁、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 │ 14272 號卷第84至95頁)│ │ │ │ │ │ │ 。 │ │ ├──┼────────┼────────┼───────────────┼────────────┼───────┤ │11. │1.詐欺時間: │1.王俊文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1 萬6,000 │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5 月6日 │ T 幣1 萬6,000 │元之星城遊戲幣1 萬6,000 元,惟│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利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11時46分許│ 元(價值新臺幣│無力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 1 萬6,000元) │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 度偵字第8478號卷第27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交易平臺,見向玩家王俊文佯稱欲│ 正、反面、102 年度易字│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上址住處│2.劉德正取得: │以新臺幣1 萬6,000 元販售網路遊│ 第937 號卷第172 頁反面│算壹日。 │ │編號│ │ 以T 幣1 萬6,00│戲-天堂之虛擬寶物「+9雙抗魔永│ 至第173 頁、第246 頁反│ │ │7) │3.遊戲平臺: │ 0元購買星城遊 │恆戒」,復留下其於不詳時、地取│ 面)。 │ │ │ │ 8591虛擬寶物交│ 戲金幣1萬6,000│得由温健良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⑵被告温健良於警詢、偵訊│ │ │ │ 易網站、宏鑫公│ 元之利益(價值│號行動電話號碼以為聯絡方式,並│ 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 │ │ │ 司所經營之星城│ 新臺幣1萬6,000│約定以8591寶物交易網作為交易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online」網路│ 元) │臺,致王俊文陷於錯誤,依劉德正│ 101 年度偵字第14272 號│ │ │ │ │ │指示,於101 年5 月7 日凌晨1 時│ 卷第5 至6 頁、臺灣桃園│ │ │ │ │ │3 分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 │,誤以T 幣1 萬6,000 元向不知情│ 偵緝字第189 號卷第28至│ │ │ │ │ │之賣家王梓懿下標其於同網站刊登│ 29頁、102 年度易字第93│ │ │ │ │ │拍賣之星城遊戲幣1 萬6,000 元,│ 7 號卷第287 頁反面至第│ │ │ │ │ │劉德正旋於同日時7 分向不知情之│ 288頁反面)。 │ │ │ │ │ │賣家王梓懿提示王俊文之下標、匯│⑶證人即被害人王俊文於警│ │ │ │ │ │款資訊,不知情之賣家王梓懿誤認│ 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 │ │ │ │ │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於同日時9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分許,將其所有之星城遊戲幣1 萬│ 偵字第14272 號卷第7 至│ │ │ │ │ │6,000 元轉入劉德正於上開遊戲暱│ 10頁)。 │ │ │ │ │ │稱「vip935643 」之遊戲帳號內,│⑷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王梓│ │ │ │ │ │劉德正以此方式取得T 幣1 萬6,00│ 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 │ │ │ │ │0 元支付星城遊戲幣1 萬6,000 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 1 年度偵字第14272 號卷│ │ │ │ │ │ │ 第11至12頁)。 │ │ │ │ │ │ │⑸證人劉德證於偵訊時之證│ │ │ │ │ │ │ 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4│ │ │ │ │ │ │ 78號卷第27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⑹證人温健良於警詢及偵訊│ │ │ │ │ │ │ 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14272 號卷第5 至6 │ │ │ │ │ │ │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8│ │ │ │ │ │ │ 9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⑺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頁列│ │ │ │ │ │ │ 印資料、帳號資料、通聯│ │ │ │ │ │ │ 調閱查詢單、宏鑫多媒體│ │ │ │ │ │ │ 故份有限公司帳號證明書│ │ │ │ │ │ │ 、交易歷程、8591虛擬寶│ │ │ │ │ │ │ 物交易網會員資料、購買│ │ │ │ │ │ │ 證明書、遠傳資料查詢、│ │ │ │ │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 │ │ │ │ │ │ 動電話資本資料、服務啟│ │ │ │ │ │ │ 用申請書、臺南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永康分局102 年1 月│ │ │ │ │ │ │ 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20│ │ │ │ │ │ │ 021629號函暨檢附資料各│ │ │ │ │ │ │ 1 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 │ 14272 號卷第13至60頁、│ │ │ │ │ │ │ 第78至82頁、第84至95頁│ │ │ │ │ │ │ 、第112 至131 頁)。 │ │ ├──┼────────┼────────┼───────────────┼────────────┼───────┤ │12. │1.詐欺時間: │1.洪上家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7,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5 月13日│ T 幣7,000 萬元│鑽石俱樂部遊戲幣1,000 萬元,惟│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利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9 時2 分 │ (價值新臺幣7,│無力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 000元) │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 度偵字第8478號卷第25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向遊戲暱稱「家哩」之洪上家佯│ 反面、102 年度易字第93│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劉德正上址住處│2.劉德正取得: │稱欲以新臺幣7,000 元之代價出售│ 7 號卷第173 頁、第246 │算壹日。 │ │編號│ │ 以T 幣7,000 元│遊戲虛擬寶物,並約定於8591寶物│ 頁反面至第247 頁)。 │ │ │8) │3.遊戲平臺: │ 購買鑽石俱樂部│交易網作為交易平臺,復留下莊英│⑵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盧美│ │ │ │ 8591虛擬寶物交│ 遊戲幣1,000萬 │琪(其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 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 │ │ 易網、網龍公司│ 元之利益(價值│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判決處│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 │ 所經營「鑽石俱│ 新臺幣7,000元 │拘役30日確定)所申辦門號098790│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243│ │ │ │ 樂部」網路遊戲│ ) │0720號行動電話號碼為聯繫方式,│ 7 號卷第4 頁、第84至85│ │ │ │ │ │致洪上家陷於錯誤,依劉德正指示│ 頁)。 │ │ │ │ │ │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誤│⑶證人即門號0000000000號│ │ │ │ │ │以T 幣7,000 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行動電話之申登人莊英琪│ │ │ │ │ │賣家盧美吟下標其於同網站刊登拍│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 │ │ │ │賣之鑽石俱樂部遊戲幣1,000 萬元│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 │,劉德正旋向不知情之賣家盧美吟│ 署101年度偵字第22437號│ │ │ │ │ │提示洪上家之交易資訊,不知情之│ 卷第5 至6 頁、第91至92│ │ │ │ │ │賣家盧美吟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 頁)。 │ │ │ │ │ │遂於101 年5 月13日晚間9 時4 分│⑷IP位址查詢、通聯調閱查│ │ │ │ │ │許,將其所有之鑽石俱樂部遊戲幣│ 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 │ │ │ │ │1,000 萬元轉入劉德正上開遊戲暱│ 公司玩家基本資料證明書│ │ │ │ │ │稱「家哩」之遊戲帳號內,劉德正│ 暨協查函、8591虛擬寶物│ │ │ │ │ │因此取得T 幣7,000 元支付鑽石俱│ 交易網會員資料各1 份(│ │ │ │ │ │樂部遊戲幣1,000 萬元之利益而得│ 見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 │ │ │ │ │逞。 │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4│ │ │ │ │ │ │ 37號卷第11頁、第16至18│ │ │ │ │ │ │ 頁、第21至25頁、第27頁│ │ │ │ │ │ │ 正、反面)。 │ │ ├──┼────────┼────────┼───────────────┼────────────┼───────┤ │13. │1.詐欺時間: │1.陳奕岑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新臺幣4,000 元│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5 月28日│ 新臺幣4,000元 │之星城遊戲幣56萬元,惟無力支付│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凌晨2 時30 分 │ │,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拍賣│ 度偵字第8478號卷第26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新臺幣4,000元 │帳號「3821vip 」向陳奕岑佯稱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桃園縣八德市介│ │以新臺幣4,000 元之代價出售暗黑│ 署102 年度偵字第10497 │算壹日。 │ │編號│ 壽路1 段658 號│ │破壞神遊戲點數,並提供於不詳時│ 號卷第28頁反面、102 年│ │ │9) │ 「天下」網咖店│ │地購得,由不知情之黃文廷(由臺│ 度易字第937 號卷第173 │ │ │ │ (下稱上址「天│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頁正、反面)。 │ │ │ │ 下網咖店」) │ │1 年度偵字第5220號、102 年度偵│⑵證人即被害人陳奕岑於警│ │ │ │ │ │字第377 號、第1631號為不起訴處│ 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 │ │ │3.遊戲平臺: │ │分確定)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 │ │ │ 露天市集國際資│ │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致陳奕岑陷│ 查卷宗第13頁反面)。 │ │ │ │ 訊股份有限公司│ │於錯誤,依劉德正指示,於同日凌│⑶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陳彥│ │ │ │ (下稱露天公司│ │晨2 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 │ │ )經營之露天拍│ │之方式匯款新臺幣4,000 元至不知│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賣網站 │ │情之星城遊戲幣56萬元之賣家陳彥│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01│ │ │ │ │ │辰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5 號卷第12頁正、反面、│ │ │ │ │ │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昌平分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 至2 │ │ │ │ │ │劉德正旋向不知情之賣家陳彥辰提│ 頁)。 │ │ │ │ │ │示陳奕岑之匯款資訊,不知情之賣│⑷證人即不知情之門號0976│ │ │ │ │ │家陳彥辰誤認匯款者為劉德正,於│ 16047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 │ │ │ │ │同日凌晨晚2 時37分許,將其所有│ 黃文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之星城遊戲幣56萬元,移轉至劉德│ 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 │ │ │ │正上開遊戲暱稱「三八嗎」帳號內│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 至│ │ │ │ │ │,劉德正因此取得陳奕岑所交付新│ 4 頁)。 │ │ │ │ │ │臺幣4,000 元,以支付向陳彥辰所│⑸證人即使用過門號097616│ │ │ │ │ │購買前揭遊戲幣之價額4,000 元而│ 0470號行動電話者吳美欣│ │ │ │ │ │得逞。 │ (由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 │ │ │ │ │ │ 字第1379號案件另行審結│ │ │ │ │ │ │ )於偵訊時之證述(見臺│ │ │ │ │ │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 │ 2 年度偵字第7919號卷第│ │ │ │ │ │ │ 11至12頁)。 │ │ │ │ │ │ │⑹會員帳號資料、IP登入記│ │ │ │ │ │ │ 錄、IP位址查詢、宏鑫多│ │ │ │ │ │ │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 │ │ │ │ │ │ 請資料、南桃園有線電視│ │ │ │ │ │ │ 回函資料、中華電信數據│ │ │ │ │ │ │ CRIS查詢單結果檔、HSBC│ │ │ │ │ │ │ Direct交易明細、露天拍│ │ │ │ │ │ │ 賣網頁列印畫面、合作金│ │ │ │ │ │ │ 庫昌平分行101 年7 月9 │ │ │ │ │ │ │ 日合金昌平字第00000000│ │ │ │ │ │ │ 14號函暨檢附資料、宏鑫│ │ │ │ │ │ │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證明書、發話歷程、交易│ │ │ │ │ │ │ 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 │ │ │ 通話明細各1 份(見臺灣│ │ │ │ │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 │ │ 年度核退字第670 號卷第│ │ │ │ │ │ │ 7 至9 、12至16、21、24│ │ │ │ │ │ │ 、34至37頁、臺中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第15、17至22、29至│ │ │ │ │ │ │ 47、49至50頁)。 │ │ ├──┼────────┼────────┼───────────────┼────────────┼───────┤ │14. │1.詐欺時間: │1.陳韋廷損失: │劉德正欲在網銀公司供玩家購買遊│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5 月28日│ 新臺幣6,030 元│戲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新臺│ 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起訴│ 中午12時07 分 │ │幣6,03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2.劉德正取得: │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 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21至│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新臺幣6,030元 │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22頁、審易字卷第86頁反│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4 │ 劉德正上址住處│ │路連結至左列拍賣網站,以帳號「│ 面、102 年度易字第704 │算壹日。 │ │) │ │ │3821VIP 」虛偽刊登販賣「暗黑破│ 號卷第110 頁。 │ │ │ │3.遊戲平臺: │ │壞神3 」典藏版遊戲軟體之廣告,│⑵被告盧鵬升於警詢、偵訊│ │ │ │ 露天公司所經營│ │嗣陳韋廷見該虛偽拍賣訊息,乃據│ 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 │ │ │ 之拍賣網站 │ │網頁資訊撥打劉德正向不詳男子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得、由不知情之黃文廷申辦之門號│ 101 年度偵字第14978 號│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劉德正聯│ 卷第6 頁反面、第149 至│ │ │ │ │ │繫,劉德正對陳韋廷誆稱欲以新臺│ 151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幣6,030 元販售「暗黑破壞神3 典│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藏版遊戲軟體」致陳韋廷陷於錯誤│ 19857 號卷第5 至6 頁、│ │ │ │ │ │,於101 年5 月28日中午12時7 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許,在其位於高雄市楠梓區藍田里│ 101 年度偵字第22999 號│ │ │ │ │ │大學西路821 號住處,利用網路匯│ 卷第4 頁、臺中市政府警│ │ │ │ │ │款新臺幣6,030 元至劉德正以盧鵬│ 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 頁至│ │ │ │ │ │升上揭門號向網銀公司申請供玩家│ 第2 頁反面、審易字卷第│ │ │ │ │ │購買遊戲點數所用之玉山銀行臺中│ 86頁、102 年度易字第70│ │ │ │ │ │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4 號卷第150 頁正、反面│ │ │ │ │ │戶內,劉德正因而取得陳韋廷所交│ )。 │ │ │ │ │ │付之新臺幣6,030 元,以加值6,03│⑶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廷於警│ │ │ │ │ │0 元至其於網銀公司上開帳戶內之│ 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 │ │ │ │ │儲值額而得逞。 │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4│ │ │ │ │ │ │ 至15頁)。 │ │ │ │ │ │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正於│ │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臺灣桃│ │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21至│ │ │ │ │ │ │ 22頁)。 │ │ │ │ │ │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鵬升警│ │ │ │ │ │ │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臺│ │ │ │ │ │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 │ 1 年度偵字第14978 號卷│ │ │ │ │ │ │ 第6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1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 │ │ │ │ │ │ 857 號卷第5 至6 頁、臺│ │ │ │ │ │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 │ 1 年度偵字第22999 號卷│ │ │ │ │ │ │ 第4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刑案偵查卷第1 頁至第│ │ │ │ │ │ │ 2 頁反面)。 │ │ │ │ │ │ │⑹證人即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晶片卡申辦人黃│ │ │ │ │ │ │ 文廷警詢時之證述(見臺│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第9 頁反面至第11頁)│ │ │ │ │ │ │ 。 │ │ │ │ │ │ │⑺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 │ │ │ │ │ │ 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 │ │ │ │ 基本資料、遠傳預付卡客│ │ │ │ │ │ │ 戶資料卡、遠傳電信預付│ │ │ │ │ │ │ 型門號永久停機申請切結│ │ │ │ │ │ │ 書、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清│ │ │ │ │ │ │ 單網頁列印畫面、土地銀│ │ │ │ │ │ │ 行網路ATM 帳戶交易記錄│ │ │ │ │ │ │ 查詢、露天市集國際資訊│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基│ │ │ │ │ │ │ 本資料各1 份、註冊IP暨│ │ │ │ │ │ │ 使用者資料2 份、通聯雙│ │ │ │ │ │ │ 向查詢記錄、網銀國際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6│ │ │ │ │ │ │ 日網銀(法)字第101000│ │ │ │ │ │ │ 05號函暨檢附帳戶資料、│ │ │ │ │ │ │ IP位址歷史紀錄查詢資料│ │ │ │ │ │ │ 各1 份(見臺灣桃園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14978 卷第37頁、臺中│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核交字第1958號卷第3 至│ │ │ │ │ │ │ 6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刑案偵查卷第16至17、25│ │ │ │ │ │ │ 、26、29、31至39、40至│ │ │ │ │ │ │ 43、46、48、50至52頁)│ │ │ │ │ │ │ 。 │ │ ├──┼────────┼────────┼───────────────┼────────────┼───────┤ │15. │1.詐欺時間: │1.林璟綸損失: │劉德正欲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⑴被告劉德正之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5 月30日│ 新臺幣1,600 元│(下稱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遊戲│ 程序之自白(見臺灣桃園│財罪,累犯,處│ │起訴│ 晚間6 時16分許│ │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新臺幣│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前某時許 │2.劉德正所得: │1,6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換│ 偵字第18438 號卷第100 │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 │ 新臺幣1,600 元│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左│ 頁正、反面、臺灣桃園地│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5 │2.詐欺地點: │ │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算壹日。 │ │) │ 劉德正上址住處│ │連結至左列網站,以賣場編號Y253│ 字第19857 號卷第61頁、│ │ │ │ │ │0000000 號賣家身分虛偽刊登販賣│ 審易字卷第86頁反面、10│ │ │ │2.遊戲平臺: │ │「暗黑破壞神3 典藏版」遊戲軟體│ 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第│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 │序號之廣告,嗣林璟綸見該虛偽拍│ 110 頁正、反面)。 │ │ │ │ 股份有限公司所│ │賣訊息,表達購買意願,劉德正遂│⑵被告盧鵬升於警詢、偵訊│ │ │ │ 經營(下稱雅虎│ │以自盧鵬升處取得門號0000000000│ 及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臺│ │ │ │ 公司)之拍賣網│ │號行動電話及於某網站向不詳男子│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 站 │ │購得以黃文廷為名義申辦之門號09│ 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497│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璟綸聯繫│ 8 號卷第6 頁反面、第14│ │ │ │ │ │,向其謊拍賣稱商品已下價,無須│ 9 至151 頁、臺灣桃園地│ │ │ │ │ │下標,另提供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遊戲點數所用之繳費儲值帳號予林│ 字第19857 號卷第5至6頁│ │ │ │ │ │璟綸匯款,致林璟綸陷於錯誤,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101 年5 月30日晚間6 時16分許,│ 署101 年度偵字第22999 │ │ │ │ │ │前往桃園縣楊梅市上田里和平路2 │ 號卷第4 頁正、反面、臺│ │ │ │ │ │號某萊爾富便利超商內,以Life-E│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 │ │ │ │ │T 自動繳費機列印繳款單,並據此│ 卷宗第1 頁至第2 頁、 │ │ │ │ │ │繳費新臺幣1,600 元,劉德正因而│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 │ │ │ │ │取得林璟綸所交付之新臺幣1,600 │ 第150 頁正、反面)。 │ │ │ │ │ │元,以加值1,600 元至其於藍新公│⑶證人即被害人林璟綸於警│ │ │ │ │ │司上開帳戶內之儲值額而得逞。 │ 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偵字第19857 號卷第17至│ │ │ │ │ │ │ 18頁)。 │ │ │ │ │ │ │⑷證人劉德正於審理中之證│ │ │ │ │ │ │ 述(見102 年度易字第70│ │ │ │ │ │ │ 4 號卷第73頁反面至第79│ │ │ │ │ │ │ 頁)。 │ │ │ │ │ │ │⑸證人盧鵬升於警詢時及偵│ │ │ │ │ │ │ 訊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 │ │ │ │ │ │ 偵字第14978 卷第6 頁反│ │ │ │ │ │ │ 面、第149 至150 頁、臺│ │ │ │ │ │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 │ 1 年度偵字第19857 號卷│ │ │ │ │ │ │ 第5 至6 頁、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22999 號卷第4 頁正│ │ │ │ │ │ │ 、反面、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 頁至│ │ │ │ │ │ │ 第2 頁反面)。 │ │ │ │ │ │ │⑹證人黃文廷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㈥第9 至11│ │ │ │ │ │ │ 頁)。 │ │ │ │ │ │ │⑺通聯調閱查詢單、萊爾富│ │ │ │ │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Life-E│ │ │ │ │ │ │ T 專用繳款證明收據影本│ │ │ │ │ │ │ 各1 份、宏鑫多媒體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函文2 份、IP查│ │ │ │ │ │ │ 詢記錄、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行動電話基本資料│ │ │ │ │ │ │ 、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 │ │ │ │ │ │ 、遠傳電信預付型門號永│ │ │ │ │ │ │ 久停機申請切結書各1 份│ │ │ │ │ │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97│ │ │ │ │ │ │ 8 號卷第37頁、臺灣桃園│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偵字第19857 號卷第23、│ │ │ │ │ │ │ 26至29頁、臺灣臺中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核交│ │ │ │ │ │ │ 字第1958號卷第3 至6 頁│ │ │ │ │ │ │ )。 │ │ ├──┼────────┼────────┼───────────────┼────────────┼───────┤ │16. │1.詐欺時間: │1.洪毅損失: │劉德正欲在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遊│⑴被告劉德正之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5 月30日│ 新臺幣6,000 元│戲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新臺│ 程序之自白(見臺灣桃園│財罪,累犯,處│ │起訴│ 晚間6 時許 │ │幣6,0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2.劉德正所得: │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 偵字第18438 號卷第99頁│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新臺幣6,000 元│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反面至100 頁、臺灣桃園│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6 │ 桃園縣大溪鎮介│ │路連結至左列網站,向洪毅佯稱欲│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算壹日。 │ │) │ 壽路542 號之網│ │以新臺幣6,000 元之價格出售「暗│ 偵字第19857 號卷第61頁│ │ │ │ 路E 世界網咖店│ │黑破壞神3 典藏版」遊戲軟體,並│ 、審易字卷第86頁反面、│ │ │ │ (下稱上址網路│ │以前揭向盧鵬升取得之門號098372│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 │ │ │ E世界網咖店) │ │0449號行動電話及於某網站向某真│ 第110 頁反面至第111 頁│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得│ )。 │ │ │ │3.遊戲平臺: │ │以黃文廷名義所申辦之門號097616│⑵被告盧鵬升於警詢、偵訊│ │ │ │ 雅虎公司所經營│ │0470號行動電話與洪毅聯繫,另提│ 及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臺│ │ │ │ 之拍賣網站 │ │供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遊戲點數所│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 │ │用之繳費儲值序號00000000000000│ 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497│ │ │ │ │ │8 予洪毅匯款,致洪毅陷於錯誤,│ 8 號卷第6 頁反面、第14│ │ │ │ │ │於101 年5 月30日晚間7 時29分許│ 9 至151 頁、臺灣桃園地│ │ │ │ │ │,至臺南市永康區萊爾富中正店便│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利超商內,以Life-ET 自動繳費機│ 字第19857 號卷第5至6頁│ │ │ │ │ │列印繳款單,並據此繳費新臺幣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000 元,劉德正因而取得洪毅所交│ 署101 年度偵字第22999 │ │ │ │ │ │付之新臺幣6,000 元,以加值6,00│ 號卷第4 頁正、反面、臺│ │ │ │ │ │0 元至其於藍新公司上開帳戶內之│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 │ │ │ │ │儲值額而得逞。 │ 卷宗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 │ │ │ │ │ │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 │ │ │ │ │ │ 卷第150 頁正、反面)。│ │ │ │ │ │ │⑶證人即被害人洪毅於警詢│ │ │ │ │ │ │ 時之證述(見臺南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⑷證人劉德正於審理中之證│ │ │ │ │ │ │ 述(見102 年度易字第70│ │ │ │ │ │ │ 4 號卷第73頁反面至第79│ │ │ │ │ │ │ 頁)。 │ │ │ │ │ │ │⑸證人盧鵬升於警詢時及偵│ │ │ │ │ │ │ 訊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14978 號卷第│ │ │ │ │ │ │ 6 頁反面、第149 至150 │ │ │ │ │ │ │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5│ │ │ │ │ │ │ 7 號卷第5 至6 頁、臺灣│ │ │ │ │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22999 號卷第│ │ │ │ │ │ │ 4 頁正、反面、臺中市政│ │ │ │ │ │ │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 │ 1頁至第2 頁反面)。 │ │ │ │ │ │ │⑹證人黃文廷於警詢時之證│ │ │ │ │ │ │ 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㈥第9 至11│ │ │ │ │ │ │ 頁)。 │ │ │ │ │ │ │⑺通聯調閱查詢單3 份、遠│ │ │ │ │ │ │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 │ │ │ │ │ │ 電話基本資料、遠傳預付│ │ │ │ │ │ │ 卡客戶資料卡、遠傳電信│ │ │ │ │ │ │ 預付型門號永久停機申請│ │ │ │ │ │ │ 切結書、萊爾富國際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Life-ET 專用繳│ │ │ │ │ │ │ 款收據、通聯雙向查詢、│ │ │ │ │ │ │ 藍新科技公司客服函覆文│ │ │ │ │ │ │ 件、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會員申請資料、IP歷│ │ │ │ │ │ │ 程各1 份(見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14978 號卷第37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1 年度核交字第1958號│ │ │ │ │ │ │ 卷第3 至6 頁、臺南市政│ │ │ │ │ │ │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 │ 11至13、15、17至20頁)│ │ │ │ │ │ │ 。 │ │ ├──┼────────┼────────┼───────────────┼────────────┼───────┤ │17. │1.詐欺時間: │1.林語安損失: │劉德正欲在不詳遊戲公司供玩家購│⑴被告劉德正之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6 月2日 │ 新臺幣3,000 元│買遊戲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 程序之自白(見臺灣桃園│財罪,累犯,處│ │起訴│ 下午5 時許 │ │新臺幣3,0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2.劉德正所得: │其兌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 偵字第18438 號卷第98頁│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新臺幣3,000 元│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 正、反面、臺灣桃園地方│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7 │ 劉德正上址住處│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其向真│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算壹日。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之「│ 第19857 號卷第61頁、審│ │ │ │3.遊戲平臺: │ │puffenbarger012 」帳號,虛偽刊│ 易字卷第86頁反面、102 │ │ │ │ 露天公司所經營│ │登以新臺幣3,000 元之價格販賣「│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第 │ │ │ │ 之拍賣網站 │ │暗黑破壞神3 」遊戲序號之廣告,│ 111 頁)。 │ │ │ │ │ │嗣林語安見此虛偽拍賣訊息,表達│⑵被告盧鵬升於警詢、偵訊│ │ │ │ │ │購買意願,並據網頁資訊撥打劉德│ 及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臺│ │ │ │ │ │正前揭向盧鵬升取得之門號098372│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 │ │0449號行動電話與劉德正聯繫,劉│ 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497│ │ │ │ │ │德正對林語安佯稱欲以新臺幣3,00│ 8 號卷第6 頁反面、第14│ │ │ │ │ │0 元之價格販賣「暗黑破壞神3」 │ 9 至151 頁、臺灣桃園地│ │ │ │ │ │云云,致林語安陷於錯誤,於101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年6 月2 日晚間6 時9 分許,前往│ 字第19857 號卷第5至6頁│ │ │ │ │ │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9巷內某全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便利商店,依劉德正指示以「ibon│ 署101 年度偵字第22999 │ │ │ │ │ │」機器進入「ezPay 」會員繳費區│ 號卷第4 頁正、反面、臺│ │ │ │ │ │,再輸入劉德正事先向不詳遊戲公│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 │ │ │ │ │司申請供玩家購買遊戲點數所用之│ 卷宗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 │ │ │ │ │繳費序號,後列印繳款單,並據此│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 │ │ │ │ │繳費新臺幣3,000 元,劉德正因而│ 卷第150 頁正、反面)。│ │ │ │ │ │取林語安所交付之新臺幣3,000元 │⑶證人即被害人林語安於警│ │ │ │ │ │,以加值3,000 元至其於該不詳遊│ 詢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 │ │ │ │ │戲公司上開帳戶內之儲值額而得逞│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22999 號卷第6 至7 │ │ │ │ │ │ │ 頁)。 │ │ │ │ │ │ │⑷證人劉德正於審理中之證│ │ │ │ │ │ │ 述(見102 年度易字第70│ │ │ │ │ │ │ 4 號卷第73頁反面至第79│ │ │ │ │ │ │ 頁)。 │ │ │ │ │ │ │⑸證人盧鵬升於警詢時及偵│ │ │ │ │ │ │ 訊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14978 卷第6 │ │ │ │ │ │ │ 頁反面、第149 至150 頁│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57 │ │ │ │ │ │ │ 號卷第5 至6 頁、臺灣桃│ │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2999 號卷第4 │ │ │ │ │ │ │ 頁正、反面、臺中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 │ │ │ │ │ │ │ 頁至第2 頁反面)。 │ │ │ │ │ │ │⑹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查│ │ │ │ │ │ │ 詢明細、露天市集國際資│ │ │ │ │ │ │ 訊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 │ │ │ │ │ │ 資料、IP查詢表各1 份(│ │ │ │ │ │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101 年度偵字第14978 │ │ │ │ │ │ │ 號卷第37頁、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22999 號卷第9 至31│ │ │ │ │ │ │ 頁)。 │ │ ├──┼────────┼────────┼───────────────┼────────────┼───────┤ │18. │1.詐欺時間: │1.王智薰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4,5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之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6 月3 日│ T 幣4,500 元 │星城遊戲幣45萬元,惟無力支付,│ 程序之自白(見臺灣桃園│利罪,累犯,處│ │起訴│ 晚間9 時許 │ (價值新臺幣4,│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 500元)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中,以向不│ 偵字第19857 號卷第61頁│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知情陳建文借用之遊戲帳號「vip9│ 、審易字卷第86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8 │ 桃園縣八德市介│2.劉德正所得: │35643 」向王智薰佯稱欲以新臺幣│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算壹日。 │ │) │ 壽路一段658 號│ 「星城online」│4,500 元販賣星城遊戲幣45萬元,│ 第111 頁正、反面)。 │ │ │ │ 1 樓之「天下網│ 遊戲星幣45萬元│並提供前揭向盧鵬升所取得之門號│⑵被告盧鵬升於警詢、偵訊│ │ │ │ 」網咖店 │ (價值新臺幣4,│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以資聯│ 及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臺│ │ │ │ │ 500元) │繫,致王智薰陷於錯誤,依劉德正│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3.遊戲平臺: │ │指示於101 年6 月3 日晚間9 時25│ 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497│ │ │ │ 宏鑫公司所經營│ │分許以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 8 號卷第6 頁反面、第14│ │ │ │ 「星城online」│ │,誤以T 幣4,500 元之代價向不知│ 9 至151 頁、臺灣桃園地│ │ │ │ 網路遊戲 │ │情之賣家張雅惠下標其於同網站所│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刊登拍賣之星城遊戲幣45萬元,劉│ 字第19857 號卷第5 至6 │ │ │ │ │ │德正旋向不知情之賣家張雅惠提示│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王智薰之付款資訊,不知情之賣家│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299│ │ │ │ │ │張雅惠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 9 號卷第4 頁正、反面、│ │ │ │ │ │於同日晚間9 時29分許,將其所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 │ │ │ │ │之星城遊戲幣45萬元,移轉至劉德│ 查卷宗第1 頁至第2 頁反│ │ │ │ │ │正向不知情之陳建文(由檢察官另│ 面、102 年度易字第704 │ │ │ │ │ │為不起訴處分)所借用之遊戲暱稱│ 號卷第150 頁正、反面)│ │ │ │ │ │「vip935643 」帳號內,劉德正因│ 。 │ │ │ │ │ │而取得T 幣4,500 元支付星城遊戲│⑶證人即被害人王智薰於警│ │ │ │ │ │幣4,500 元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 詢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14978 號卷第17至18│ │ │ │ │ │ │ 頁)。 │ │ │ │ │ │ │⑷證人劉德正於審理中之證│ │ │ │ │ │ │ 述(見102 年度易字第70│ │ │ │ │ │ │ 4 號卷第73頁反面至第79│ │ │ │ │ │ │ 頁)。 │ │ │ │ │ │ │⑸證人盧鵬升於警詢時及偵│ │ │ │ │ │ │ 訊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14978 卷第6 │ │ │ │ │ │ │ 頁反面、第149 至150 頁│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57 │ │ │ │ │ │ │ 號卷第5 至6 頁、臺灣桃│ │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2999 號卷第4 │ │ │ │ │ │ │ 頁正、反面、臺中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 │ │ │ │ │ │ │ 頁至第2 頁反面)。 │ │ │ │ │ │ │⑹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張雅│ │ │ │ │ │ │ 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101 年度偵字第14978 │ │ │ │ │ │ │ 號卷第4 頁正、反面、第│ │ │ │ │ │ │ 148 至149 頁)。 │ │ │ │ │ │ │⑺證人即不知情借用遊戲帳│ │ │ │ │ │ │ 號「vip935643 」予劉德│ │ │ │ │ │ │ 正使用之陳建文於警詢時│ │ │ │ │ │ │ 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14978 號卷第12至13頁│ │ │ │ │ │ │ )。 │ │ │ │ │ │ │⑻通聯調閱查詢單、宏鑫多│ │ │ │ │ │ │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 │ │ │ │ │ 6 月14日函暨附件資料、│ │ │ │ │ │ │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1 年8 月7 日函暨附件│ │ │ │ │ │ │ 資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 │ │ │ │ │ │ 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 │ │ │ │ │ │ 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Go│ │ │ │ │ │ │ ogle網路地圖各1 份(見│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14978 號│ │ │ │ │ │ │ 卷第37、38至46、66至12│ │ │ │ │ │ │ 5 、128 至130 頁反面、│ │ │ │ │ │ │ 第133 、135 至137 頁)│ │ │ │ │ │ │ 。 │ │ ├──┼────────┼────────┼───────────────┼────────────┼───────┤ │19. │1.詐欺時間: │1.呂朝湋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5,8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偵訊、準備程│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6 月7日 │ T 幣5,800元 (│遊戲幣900 萬元,惟無力支付,遂│ 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園│利罪,累犯,處│ │起訴│ 晚間9 時52 分 │ 價值新臺幣5,80│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許 │ 0元) │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中,以賣場編│ 偵字第18438 號卷第100 │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 │ │號0000000 號之賣家身分,向呂朝│ 頁反面、審易字卷第86頁│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9 │2.詐欺地點: │2.劉德正所得: │湋佯稱欲以新臺幣5,800 元之價格│ 反面、102 年度易字第70│算壹日。 │ │) │ 上址網路E 世界│ 以遊戲點數5,80│販賣「暗黑破壞神3 」遊戲幣2,10│ 4 號卷第111頁反面至第1│ │ │ │ 網咖店 │ 0點購買遊戲幣9│0 萬點,並留下所持用門號097214│ 12 頁)。 │ │ │ │ │ 00萬元之利益(│3348號行動電話以資聯繫,致呂朝│⑵證人即被害人呂朝湋於警│ │ │ │3.遊戲平臺: │ 價值新臺幣9,00│湋陷於錯誤,依劉德正之指示,於│ 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 │ │ │ 8591寶物交易網│ 0元) │101 年6 月8 日晚間10時21分許以│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站 │ │網路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誤以│ 字第21601 號卷第25至26│ │ │ │ │ │T 幣5,800 元向不知情之賣家陳全│ 頁)。 │ │ │ │ │ │德下標其於同網站所刊登拍賣之遊│⑶證人即不知情之賣家陳全│ │ │ │ │ │戲幣900 萬元,劉德正旋即向不知│ 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 │ │ │ │ │情之賣家陳全德提示呂朝湋之交易│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資訊,不知情之賣家陳全德誤認交│ 1 年度偵字第21601 號卷│ │ │ │ │ │易者為劉德正,因而於同日晚間10│ 第68至72頁)。 │ │ │ │ │ │時40分許將其所有之遊戲幣900 萬│⑷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元移轉入劉德正於「鑽石俱樂部」│ 101 年6 月21日家樂福電│ │ │ │ │ │遊戲暱稱「水舞紅夜1113」之帳號│ 信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 │ │ │ │ │內,劉德正取得T 幣5,800 元支付│ 檢附之用戶基本資料表、│ │ │ │ │ │遊戲幣900 萬元對價之利益而得逞│ 8591寶物交易網網頁列印│ │ │ │ │ │。 │ 畫面、8591虛擬寶物交易│ │ │ │ │ │ │ 網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 │ │ │ │ │ │ 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會員資料各1 份(見│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21601 號│ │ │ │ │ │ │ 卷第23至24、33至42、46│ │ │ │ │ │ │ 、74至78、80至99頁)。│ │ ├──┼────────┼────────┼───────────────┼────────────┼───────┤ │ 20.│1.詐欺時間: │1.黃文楷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6,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6 月9日 │ T幣6,000元(價│遊戲幣78萬元,惟無力支付,遂於│ 程序之自白(臺灣桃園地│利罪,累犯,處│ │起訴│ 晚間7 時10 分 │ 值新臺幣6,000 │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許 │ 元) │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賣場編號Y8│ 字第18438 號卷第99頁反│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 │ │000000000 號之賣家身分,向黃文│ 面、審易卷第86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10│2.詐欺地點: │2.劉德正取得: │楷佯稱欲販賣「暗黑破壞神3 典藏│ 10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算壹日。 │ │) │ 上址網路E 世界│ 以T 幣6000元購│版」遊戲軟體,並稱不方便當面交│ 第112 頁)。 │ │ │ │ 網咖店 │ 買虛擬遊戲金幣│易及貨到付款服務,請黃文楷於85│⑵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楷於警│ │ │ │ │ 78萬元之利益(│91寶物交易網申請帳號交易,致黃│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臺│ │ │ │3.遊戲平臺: │ 價值新臺幣6,00│文楷陷於錯誤,劉德正並於101年6│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雅虎公司所經營│ 0元) │ 月9 日晚間某時許持門號0000000│ 1 年度偵字第18438 號卷│ │ │ │ 之奇摩拍賣網站│ │348號行動電話指示黃文楷以網路 │ 第26至30、91頁)。 │ │ │ │ │ │連結至8591寶物交易網,使黃文楷│⑶證人即不知情之賣陳坤源│ │ │ │ │ │誤以T 幣6,000 元下標不知情之賣│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 │ │ │ │家陳坤源(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843│ 署101 年度偵字第18438 │ │ │ │ │ │8 號不起處分確定)於同網站刊登│ 號卷第5 至6 、91至92頁│ │ │ │ │ │拍賣之遊戲幣78萬元,劉德正旋向│ )。 │ │ │ │ │ │不知情賣家陳坤源提示黃文楷上開│⑷證人即不知情暱稱「vip9│ │ │ │ │ │交易資訊,不知情之賣家陳坤源誤│ 35643 」之申辦人陳建文│ │ │ │ │ │認交易者為劉德正,因而於101年6│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 │ │ │ │ │ 月9 日晚間9 時18分許,將其所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 │有虛擬遊戲金幣78萬元轉入劉德正│ 年度偵字第18438 號卷第│ │ │ │ │ │向不知情之陳建文(由臺灣桃園地│ 8 至9 頁)。 │ │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⑸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 │字第1843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借│ 會員申請資料、交易歷程│ │ │ │ │ │用暱稱「vip935643 」之遊戲帳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內,劉德正因而取得T 幣6,000元 │ 行動電話受信通信記錄查│ │ │ │ │ │以購買遊戲幣78萬元對價之利益而│ 詢結果、家樂福電信股份│ │ │ │ │ │得逞。 │ 有限公司101 年7 月31日│ │ │ │ │ │ │ 家樂福電信字第00000000│ │ │ │ │ │ │ 7 號函暨檢附之用戶基本│ │ │ │ │ │ │ 資料表、雅虎奇摩拍賣、│ │ │ │ │ │ │ 8591寶物交易網頁列印畫│ │ │ │ │ │ │ 面、通聯調閱查詢單、Go│ │ │ │ │ │ │ ogle網路地圖各1 份(見│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18438號 │ │ │ │ │ │ │ 卷第31至42、46、95頁)│ │ │ │ │ │ │ 。 │ │ ├──┼────────┼────────┼───────────────┼────────────┼───────┤ │ 21.│1.詐欺時間: │1.李治損失 │劉德正欲在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遊│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6 月12日│ 新臺幣2,500 元│戲點數之帳戶內加值價值新臺幣2,│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7 時52分許│ │5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換遊│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左列│ 度偵字8478卷第25頁正、│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新臺幣2,500元 │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 反面、102 年度易字第93│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上址網路E 世界│ │結至左列網站,以拍賣帳號「Y861│ 7 號卷第173 頁反面、第│算壹日。 │ │編號│ 網咖店 │ │0000000 」刊登欲販賣「暗黑破壞│ 247 頁)。 │ │ │10)│ │ │神3 遊戲典藏版序號D3翅膀」之虛│⑵證人即告訴人李治於警詢│ │ │ │2.遊戲平臺: │ │偽廣告,嗣李治見此不實訊息,表│ 時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 │ │ │ 雅虎公司所經營│ │達購買意願,劉德正遂以其持用之│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之奇摩拍賣網站│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之聯│ 字第19284 號卷第6 至8 │ │ │ │ │ │繫,並提供其向藍新公司申請供玩│ 頁)。 │ │ │ │ │ │家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所用之第一銀│⑶藍新科技公司函覆資料、│ │ │ │ │ │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通聯調閱查詢單、家樂服│ │ │ │ │ │79號帳戶予李治匯款用,致李治陷│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用│ │ │ │ │ │於錯誤,於101 年6 月12日晚間7 │ 戶基本資料表、第一商業│ │ │ │ │ │時54分許以網路匯款新臺幣2,500 │ 銀行松山分行101 年8 月│ │ │ │ │ │元至上揭帳戶內,劉德正因而取得│ 14日一松山字第00087 號│ │ │ │ │ │李治所交付之新臺幣2,500 元,以│ 函暨檢附帳戶資料、雅虎│ │ │ │ │ │加值2,500 元至其於藍新公司上開│ 奇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 │ │ │ │ │帳戶內之儲值額而得逞。 │ 玉山WebATM交易明細、國│ │ │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 │ │ │ │ │ 101 年9 月3 日(101 )│ │ │ │ │ │ │ 國世光復字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暨檢附之對帳單、IP│ │ │ │ │ │ │ 位址查詢資料各1 份(見│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19284 號│ │ │ │ │ │ │ 卷第9 至20頁、第26至32│ │ │ │ │ │ │ 頁、第37至40頁、第51頁│ │ │ │ │ │ │ )。 │ │ ├──┼────────┼────────┼───────────────┼────────────┼───────┤ │ 22 │1.詐欺時間: │1.許煜彬損失 │劉德正欲在哈密瓜國際股份有限公│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6 月13日│ 新臺幣2,000 元│司(下稱哈密瓜公司)供玩家購買│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下午5 時許 │ │遊戲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新│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臺幣2,0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 度偵字第12642 號卷第15│如易科罰金,以│ │書㈡│2.詐欺地點: │ 新臺幣2,000 元│兌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 頁、102 年度易字第1145│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上址網路E 世界│ │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 號卷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算壹日。 │ │編號│ 網咖店 │ │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賣場帳號│ )。 │ │ │1) │ │ │「Z0000000000」虛偽刊登欲出售│⑵證人即被害人許煜彬於偵│ │ │ │3.遊戲平臺: │ │「遊戲橘子」點數,並提供其向哈│ 訊時之證述(見臺灣臺中│ │ │ │ 雅虎公司所經營│ │密瓜公司申請供玩家購買線上遊戲│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之奇摩拍賣網站│ │點數所用之第一銀行繳費帳號4045│ 他字第1264號卷第28頁正│ │ │ │ │ │0000000 號供買家匯款之販賣訊息│ 、反面)。 │ │ │ │ │ │,嗣許煜彬見此虛偽販賣訊息,陷│⑶證人即哈密瓜公司負責人│ │ │ │ │ │於錯誤,遂透過即時通與劉德正聯│ 鄭宇修(其所涉詐欺犯嫌│ │ │ │ │ │繫後,於101 年6 月13日下午5 時│ 業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 │58分許,於劉德正開立之專屬賣場│ 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 │ │ │ │ │下標購買遊戲點數,並匯款新臺幣│ 字第18275 號為不起訴處│ │ │ │ │ │2,000 元至上揭第一銀行帳戶內,│ 分確定)於偵訊時之證述│ │ │ │ │ │劉德正因而取得許煜彬所交付之新│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 │臺幣2,000 元,使哈密瓜公司加值│ 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他字│ │ │ │ │ │2,000 元至劉德正於「黃金娛樂城│ 第1264號卷第28頁反面)│ │ │ │ │ │」網路遊戲之帳戶內之儲值額而得│ 。 │ │ │ │ │ │逞。 │⑷IP位址查詢單、中華電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 │ │ │ │ │ │ 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各│ │ │ │ │ │ │ 1 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 │ │ │ │ │ │ 1264號卷第14、17頁)。│ │ ├──┼────────┼────────┼───────────────┼────────────┼───────┤ │ 23 │1.詐欺時間: │1.潘佳豪損失: │劉德正欲購買價值T 幣6,000 元之│⑴被告劉德正於警詢、偵訊│劉德正犯詐欺得│ │(即│ 101 年6 月20日│ T幣6,000T(價 │遊戲幣6,000 元,惟無力支付,遂│ 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利罪,累犯,處│ │起訴│ 中午12時許 │ 值新臺幣6,000 │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 元) │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中,冒以不知│ 101 年度偵字第18438 號│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情之錢正峰名義申請帳號「GASH88│ 卷第99頁、臺灣桃園地方│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11│ 上址網路E 世界│2.劉德證取得: │8KING 」虛偽刊登以新臺幣6,000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算壹日。 │ │) │ 網咖店 │ 以T 幣6,000 元│元之價格販賣「暗黑破壞神3 典藏│ 第20311 號卷第8 頁至第│ │ │ │ │ 購買星城遊戲幣│版」遊戲軟體之廣告,復提供其於│ 9 頁反面、審易字卷第86│ │ │ │3.遊戲平臺: │ 6,000 元利益(│不詳時間,在網路以新臺幣1,500 │ 頁反面、102 年度易字第│ │ │ │ 露天公司所經營│ 價值新臺幣6,00│元購得由不詳之人申辦之門號0976│ 704 號卷第112 頁正、反│ │ │ │ 之露天拍賣網站│ 0元) │316242號行動電話為聯繫工具,潘│ 面)。 │ │ │ │ │ │佳豪見該虛偽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⑵證人即告訴人潘佳豪於警│ │ │ │ │ │,依劉德正指示以網路連結至8591│ 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 │ │ │ │ │寶物交易網,誤以T 幣6,000 元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代價,向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 偵字第20311 號卷第3 至│ │ │ │ │ │詳暱稱「大胖009 」之賣家(下稱│ 6 頁)。 │ │ │ │ │ │「大胖009 」賣家)下標其於同網│⑶證人即星城遊戲暱稱「拉│ │ │ │ │ │站刊登拍賣之星城遊戲幣6,000元 │ 的剛剛好」之帳號「RYKO│ │ │ │ │ │,劉德正旋以其向不知情之盧志豪│ 」之申請人盧志豪於警詢│ │ │ │ │ │所申請星城遊戲帳暱稱「拉得剛剛│ 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 │ │ │ │ │好」之帳號「RYKO」,向不知情之│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暱稱「大胖009 」賣家提示潘佳豪│ 字第20311 號卷第12至13│ │ │ │ │ │之交易資訊,不知情之暱稱「大胖│ 頁)。 │ │ │ │ │ │009 」賣家誤認交易者為劉德正,│⑷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 │ │ │ │ │因而將其所有星城遊戲幣6,000元 │ 限公司會員資料、宏鑫多│ │ │ │ │ │轉入劉德正於該星城遊戲暱稱「拉│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 │ │ │ │ │的剛剛好」之帳號「RYKO」內,劉│ 請資料、IP歷程、露天拍│ │ │ │ │ │德正因而取得T 幣6,000 元支付星│ 賣網頁列印畫面、8591寶│ │ │ │ │ │城遊戲幣6,000 元對價之利益而得│ 物交易網網頁列印畫面、│ │ │ │ │ │逞。 │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 │ │ │ │ │ │ 結果檔、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各1 份(見臺灣桃園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20311 號卷第16至61、│ │ │ │ │ │ │ 67、84至87、104 頁) │ │ ├──┼────────┼────────┼───────────────┼────────────┼───────┤ │ 24 │1.詐欺時間: │1.李志文損失 │劉德正欲在「金船娛樂城」遊戲公│⑴被告劉德正偵訊、準備程│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6 月30日│ 新臺幣1,000元 │司供玩家購買遊戲點數之帳戶內加│ 序之自白(見臺灣桃園地│財罪,累犯,處│ │起訴│ 上午11時許 │ │值價值新臺幣1,000 元之遊戲點數│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有期徒刑叁月,│ │書附│ │2.劉德正取得 │,以供其兌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 字第18438 號卷第98頁反│如易科罰金,以│ │表編│2.詐欺地點: │ 新臺幣1,000元 │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 面至第99頁、臺灣桃園地│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12│ 上址「天下」網│ │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算壹日。 │ │) │ 咖店 │ │遊戲暱稱「Penny 婷」向李志文佯│ 字第19857 號卷第61頁、│ │ │ │ │ │稱欲以新臺幣1,000 元之價格販賣│ 審易字卷第86頁反面、10│ │ │ │3.遊戲平臺: │ │遊戲點數1,350 點,並以其向盧鵬│ 2 年度易字第704 號卷第│ │ │ │ 歐買尬公司所經│ │升所取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 112 頁反面至第113 頁)│ │ │ │ 營「功夫英雄」│ │向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使用│ 。 │ │ │ │ 網路遊戲 │ │之免費簡訊,於101 年6 月30日上│⑵被告盧鵬升警詢、偵訊、│ │ │ │ │ │午11時9 分許,發送「金船娛樂城│ 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 │ │ │ │ │」遊戲公司供玩家購買遊戲點數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用之繳費帳號「NZ00000000000000│ 101 年度偵字第14978 號│ │ │ │ │ │」之簡訊內容至李志文持用之門號│ 卷第6 頁反面、第149 至│ │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其匯款之│ 151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用,致李志文信以為真,於101 年│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 │6 月30日上午11時50分許,前往臺│ 19857 號卷第5 至6 頁、│ │ │ │ │ │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一便利商店,以「i-bon 」機器輸│ 101 年度偵字第22999 號│ │ │ │ │ │入上揭繳費序號列印繳款單,並繳│ 卷第4 頁、臺中市政府警│ │ │ │ │ │費新臺幣1,000 元。劉德正因而取│ 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 頁│ │ │ │ │ │得李志文所交付之新臺幣1,000 元│ 至第2 頁反面、審易字卷│ │ │ │ │ │,以加值1,000 元至其於「金船娛│ 第86頁、102 年度易字第│ │ │ │ │ │樂城」遊戲公司之網路遊戲帳戶內│ 704 號卷第150 頁正、反│ │ │ │ │ │之儲值額而得逞。 │ 面)。 │ │ │ │ │ │ │⑶證人即告訴人李志文於警│ │ │ │ │ │ │ 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 │ 偵字第20581 號卷第31至│ │ │ │ │ │ │ 33 頁)。 │ │ │ │ │ │ │⑷證人劉德正偵訊時之證述│ │ │ │ │ │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43│ │ │ │ │ │ │ 8 號卷第98頁反面至第99│ │ │ │ │ │ │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5│ │ │ │ │ │ │ 7 號卷第61頁)。 │ │ │ │ │ │ │⑸被告盧鵬升警詢及偵訊時│ │ │ │ │ │ │ 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14978 號卷第6 頁反面│ │ │ │ │ │ │ 、第149 至151 頁、臺灣│ │ │ │ │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857 號號卷│ │ │ │ │ │ │ 第5 至6 頁、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22999 號卷第4 頁、│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第1 頁至第2 頁反│ │ │ │ │ │ │ 面)。 │ │ │ │ │ │ │⑹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 │ │ │ │ │ │ 信數據CSIS查詢單結果檔│ │ │ │ │ │ │ 、IP位址查詢、三竹資訊│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免費簡訊使│ │ │ │ │ │ │ 用記錄、金船遊戲城客戶│ │ │ │ │ │ │ 資料暨繳費及超商記錄、│ │ │ │ │ │ │ 金船娛樂城消費者留存明│ │ │ │ │ │ │ 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 │ │ 湖分局101 年11月5 日北│ │ │ │ │ │ │ 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 │ │ │ │ │ │ 400 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 │ │ │ │ │ │ 等資料各1 份(見臺灣桃│ │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14978 號卷第37│ │ │ │ │ │ │ 、133 頁、臺灣桃園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20581 號卷第14至29、│ │ │ │ │ │ │ 34、47至51頁)。 │ │ ├──┼────────┼────────┼───────────────┼────────────┼───────┤ │ 25 │1.詐欺時間: │1.詹章義損失 │劉德正欲在「收數王交易網」之供│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10月7日 │ 新臺幣1,000元 │玩家購賣遊戲點數之遊戲帳號內加│ 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下午4 時許 │ │值價值新臺幣1,000 元之遊戲點數│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以供其兌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 度偵字第12642 號卷第12│如易科罰金,以│ │書㈡│2.詐欺地點: │ 新臺幣1,000元 │支付,遂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 至13頁、102 年度易字第│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桃園縣中壢市實│ │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左列交易平臺│ 1145號卷第47頁正、反面│算壹日。 │ │編號│ 踐路236 號2 樓│ │,以帳號「邱寶玄」刊登欲以新臺│ )。 │ │ │2 )│ 之「控肉網」(│ │幣1, 000元之代價,販賣網路遊戲│⑵證人即告訴人詹章義警詢│ │ │ │ 實踐店)網 咖│ │LUNA2 之遊戲寶物「魔法師祝福5 │ 時之證述(見臺灣澎湖地│ │ │ │ 店(下稱上址「│ │張」之虛偽訊息,並提供由莊育欽│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控肉網」網咖店│ │(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字第269 號卷第31頁正、│ │ │ │ ) │ │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9 號案件為│ 反面)。 │ │ │ │ │ │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行動電話│⑶證人即不知情之「收數王│ │ │ │3.遊戲平臺: │ │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嗣│ 交易網」之經營者高孝武│ │ │ │ 歐買尬公司之OM│ │詹章義見此訊息,撥打上揭門號聯│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 │ │ │ G 交易平臺 │ │繫劉德正後,劉德正即提供由不知│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 │ │ │情之楊閔茹申請供其夫高孝武所經│ 年度偵字第269 號卷第36│ │ │ │ │ │營「收數王交易網」供玩家購買遊│ 至37頁反面)。 │ │ │ │ │ │戲點數匯款之合作金庫澎湖分行帳│⑷證人即左列合作金庫澎湖│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予詹章│ 分行帳戶之申請人楊閔茹│ │ │ │ │ │義匯款,詹章義信以為真,於101 │ 於警詢時之證述(臺灣桃│ │ │ │ │ │年10月7 日下午5 時2 分許,前往│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 │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 段47巷4 弄│ 度偵字第269 號卷第38頁│ │ │ │ │ │2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以自動櫃│ 反面)。 │ │ │ │ │ │員機匯款新臺幣1,000 元至上揭帳│⑸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行綜│ │ │ │ │ │戶內,劉德正因而取得詹章義所交│ 合存款存摺、台新銀行自│ │ │ │ │ │付之新臺幣1,000 元,以加值1,00│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收│ │ │ │ │ │0 元至其於「收數交易網」所申設│ 數王交易網站之交易明細│ │ │ │ │ │之帳號「豪賭阿正」內而得逞。 │ 及帳戶資料、OMG 交易網│ │ │ │ │ │ │ 列印畫面、茂為歐買尬數│ │ │ │ │ │ │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 │ │ │ │ │ │ 年11月28日茂為法字第10│ │ │ │ │ │ │ 0000000 號函、合作金庫│ │ │ │ │ │ │ 商業銀行澎湖分行101 年│ │ │ │ │ │ │ 11月16日合金彭營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歷│ │ │ │ │ │ │ 史交易明細、通調閱查詢│ │ │ │ │ │ │ 單各1 份(見臺灣澎湖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 號卷第39頁反面│ │ │ │ │ │ │ 至第40頁、第42至51頁)│ │ │ │ │ │ │ 。 │ │ ├──┼────────┼────────┼───────────────┼────────────┼───────┤ │ 26 │1.詐欺時間 │1.杜信諭損失 │劉德正欲在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10月15日│ 新臺幣2,000元 │(下稱淞果公司)供玩家購買遊戲│ 程序時之自白(見102 年│財罪,累犯,處│ │追加│ 凌晨3時許 │ │點數之帳戶內加值價值新臺幣2,00│ 度偵字第8478號卷第27頁│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0 元之遊戲點數,惟無力支付,遂│ 反面至第28頁、102 年度│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2.詐欺地點: │ 新臺幣2,000元 │於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 易字第937 號卷第173 頁│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上址「控肉網」│ │網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帳號「oo│ 反面至第174 頁)。 │算壹日。 │ │編號│ 網咖店 │ │ooooo168」刊登欲以新臺幣2,000 │⑵證人即被害人杜信諭於警│ │ │11 │ │ │元之代價出售「MYCARD」點數卡之│ 詢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 │ │) │3.遊戲平臺: │ │虛偽訊息,並留下其事前向淞果公│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露天公司經營之│ │司申請供玩家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所│ 字第4438號卷第8 頁正、│ │ │ │ 露天拍賣網站 │ │用之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號950550│ 反面)。 │ │ │ │ │ │00000000號帳戶供匯款用,致杜信│⑶通聯調閱查詢單、淞果數│ │ │ │ │ │諭陷於錯誤,並於101 年10月15日│ 位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 │ │ │ │ │凌晨3 時4 分許,利用網路匯款至│ 月7 日淞字第0000000000│ │ │ │ │ │上開帳戶內,劉德正因而取得杜信│ 1 號函暨檢附之申請人基│ │ │ │ │ │諭所交付之新臺幣2,000 元,以加│ 本資料、交易對話網頁、│ │ │ │ │ │值2,000 元至其於淞果公司上開帳│ 匯款明細等資料各1 份(│ │ │ │ │ │戶內之儲值額而得逞。 │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102 年度偵字第4438號│ │ │ │ │ │ │ 卷第10、12至13頁、第15│ │ │ │ │ │ │ 、16頁)。 │ │ ├──┼────────┼────────┼───────────────┼────────────┼───────┤ │ 27 │1.詐欺時間: │1.白威麟損失 │劉德正欲在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遊│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11月2 日│ 新臺幣4,500 元│戲點數之遊戲帳戶內加值價值新臺│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晚間10時許、同│ │幣4,5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年月4 日上午10│2.劉德正取得 │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 度偵字第9412號卷第35頁│如易科罰金,以│ │書㈠│ 時02分許 │ 新臺幣4,500 元│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正、反面、102 年度易字│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 │路連結至左列網站,利用其於不詳│ 第937 號卷第174 頁正、│算壹日。 │ │編號│2.詐欺地點: │ │時地取得、由黃坤山(由臺灣新北│ 反面、第247頁)。 │ │ │12 │ 上址「控肉網」│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⑵被告詹克強於偵訊及準備│ │ │) │ 網咖店 │ │偵字第1262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 │ │ │ │ │持其胞姐黃淑鈴名義申辦之門號09│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3.遊戲平臺: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認證露天│ 度偵字第10802 號卷第23│ │ │ │ 露天公司經營之│ │拍賣網站之帳號「asd790820 」,│ 至25頁、102 年度易字第│ │ │ │ 露天拍賣網站 │ │刊登欲以新臺幣3,750 元之代價販│ 937 號卷第174 頁反面至│ │ │ │ │ │賣「MYCARD」點數5,000 點之虛偽│ 第175頁反面)。 │ │ │ │ │ │訊息,白威麟見此不實訊息,陷於│⑶證人即被害人白威麟於警│ │ │ │ │ │錯誤,表達購買意願,劉德正遂於│ 詢時之證述(見高雄市政│ │ │ │ │ │左列時間,在桃園縣中壢市龍東路│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案偵│ │ │ │ │ │445 巷309 號1 樓之「天下IMAX(│ 查卷宗第5 至7 頁)。 │ │ │ │ │ │南亞店)」網咖店內,以其於不詳│⑷證人劉德正於偵訊時之證│ │ │ │ │ │時、地購得、由江緯杰(其所涉幫│ 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4│ │ │ │ │ │以102 年原簡字73號判決處拘役30│ 12號卷第35頁正、反面)│ │ │ │ │ │日)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向│ 。 │ │ │ │ │ │不詳之大陸籍人士所購買之MSN 通│⑸證人詹克強於偵訊時之證│ │ │ │ │ │訊帳號「[email protected] │ 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與白威麟聯繫,偽以付款方式歧│ 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 │ │ │ │ │異為由,雙方協議取消訂單,改約│ 802 號卷第23至25頁。)│ │ │ │ │ │定以新臺幣4,500 元之代價販售「│⑹證人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MYCARD」點數卡6,000 點,並要求│ 動電話申登人江緯杰警詢│ │ │ │ │ │白威麟以「i-bon 」方式付款,而│ 時之證述(見高雄市政府│ │ │ │ │ │提供其事先向詹克強商借之藍新公│ 警察局左營分局刑案偵查│ │ │ │ │ │司申辦供玩家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所│ 卷宗第1 至2 頁)。 │ │ │ │ │ │用之帳號「NZ00000000000000」之│⑺證人即不知情之門號0926│ │ │ │ │ │「ezPay 」之網路交易序號予白威│ 131886號行動電話申登人│ │ │ │ │ │麟匯款,致白威麟陷於錯誤,於10│ 黃淑鈴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1 年11月4 日上午11時38分許,前│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 │ │ │ │往某統一便利商店操作「i-bon」 │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8 頁│ │ │ │ │ │機器列印繳款單並完成繳款,劉德│ 正、反面)。 │ │ │ │ │ │正因而取得白威麟所交付之新臺幣│⑻證人即不知情之門號0926│ │ │ │ │ │4,500 元,以加值4,500 元至其向│ 131886號行動電話申登人│ │ │ │ │ │詹克強所借之詹克強於藍新公司所│ 黃淑鈴之胞弟黃坤山於警│ │ │ │ │ │申請之「ezPay 」帳戶內之儲值額│ 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 │ │ │ │而得逞。 │ 證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左營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第3 至4 頁、臺灣高雄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 │ 字第6459號卷第35至36頁│ │ │ │ │ │ │ )。 │ │ │ │ │ │ │⑼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 │ │ │ │ │ │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書、露│ │ │ │ │ │ │ 天拍賣網站交易列印畫面│ │ │ │ │ │ │ 、MSN 對話明細、露天會│ │ │ │ │ │ │ 員帳號資料及IP登入明細│ │ │ │ │ │ │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 │ │ │ │ │ │ 單結果檔、藍新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函覆資料、中華│ │ │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 │ │ │ │ │ │ 局101 年12月19日營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 │ │ │ │ │ │ 詹克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易往來明細、家樂服電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函覆電信用│ │ │ │ │ │ │ 戶資料資料、通聯調閱查│ │ │ │ │ │ │ 詢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 │ │ │ │ │ 、遠傳資料查詢各1 份(│ │ │ │ │ │ │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 │ │ │ │ │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5至│ │ │ │ │ │ │ 34頁、第35至37頁、第38│ │ │ │ │ │ │ 至6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 │ │ 6459號卷第21至32頁反面│ │ │ │ │ │ │ )。 │ │ ├──┼────────┼────────┼───────────────┼────────────┼───────┤ │ 28 │1.詐欺時間: │1.張坤智損失 │劉德正欲在藍新公司供玩家購買遊│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12月1 日│ 新臺幣5,035 元│戲點數之遊戲帳號內加值價值新臺│ 程序時之自白(見102 年│財罪,累犯,處│ │追加│ 晚上10時25分許│ │幣5,035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 度偵字第12642 號卷第13│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 至14頁、102 年度易字第│如易科罰金,以│ │書㈡│2.詐欺地點: │ 新臺幣5,035 元│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1145號卷第47頁反面) │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上址「控肉網」│ │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暱稱「不知│⑵被告姜婷方於警詢、偵訊│算壹日。 │ │編號│ 網咖店 │ │」之遊戲帳號虛偽刊登欲以新臺幣│ 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 │ │3 )│ │ │5,035 元之價格販賣網路遊戲「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3.遊戲平臺: │ │」遊戲幣126 億元之訊息,並留下│ 102 年度偵字第12641 號│ │ │ │ 韓商銘信數位娛│ │其於不詳時、地所購得、由姜婷方│ 卷第32至34頁、臺灣桃園│ │ │ │ 樂有限公司所經│ │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營之網路遊戲「│ │話號碼為聯繫方式,嗣張坤智見該│ 偵字第13801 號卷第22至│ │ │ │ 勇」 │ │虛偽訊息,撥打上揭電話表達購買│ 2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意願,劉德正即提供藍新公司供玩│ 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家購買遊戲點數所用之繳費儲值序│ 3 頁正、反面、102 年度│ │ │ │ │ │號「NZ00000000000000」予張坤智│ 易字第1145號第70頁反面│ │ │ │ │ │匯款,張坤智陷於錯誤,於101 年│ )。 │ │ │ │ │ │12月1 日晚間10時26分許,前往某│⑶證人即告訴人張坤智於警│ │ │ │ │ │OK便利超商店內,操作「ezPay 」│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臺│ │ │ │ │ │自動繳費機匯款新臺幣5,035 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 │劉德正因而取得張坤智所交付之新│ 2 年度偵字第9652號卷第│ │ │ │ │ │臺幣5,035 元,以加值5,035 元至│ 24頁正、反面、臺中市政│ │ │ │ │ │其於藍新公司上開帳戶內之儲值額│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 │ │ │ │ │而得逞。 │ 查卷宗第5 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正於│ │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102 年│ │ │ │ │ │ │ 度偵字第12642 號卷第13│ │ │ │ │ │ │ 至14頁)。 │ │ │ │ │ │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姜婷方於│ │ │ │ │ │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2 年度偵字第12641 號│ │ │ │ │ │ │ 卷第32至34頁、臺灣桃園│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 │ │ 偵字第13801 號卷第22至│ │ │ │ │ │ │ 2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 │ 3 頁正、反面)。 │ │ │ │ │ │ │⑹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 │ │ │ │ │ │ 查詢、藍新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函記檢附會員交易資│ │ │ │ │ │ │ 料各1 份(見臺中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第10頁至第15頁反面│ │ │ │ │ │ │ )。 │ │ ├──┼────────┼────────┼───────────────┼────────────┼───────┤ │29. │1.詐欺時間: │1.楊潔汝損失 │劉德正欲在網銀公司供玩家購買遊│⑴被告劉德正於偵訊及準備│劉德正犯詐欺取│ │(即│ 101 年12月3 日│ 新臺幣7,000 元│戲點數之遊戲帳號內加值價值新臺│ 程序時之自白(見臺灣桃│財罪,累犯,處│ │追加│ 凌晨2 時48分許│ │幣7,000 元之遊戲點數,以供其兌│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 │2.劉德正取得 │換遊戲幣使用,惟無力支付,遂於│ 度偵字第12642 號卷第14│如易科罰金,以│ │書㈡│2.詐欺地點: │新臺幣7,000 元 │左列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 至15頁、102 年度易字第│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 上址「控肉網」│ │路連結至左列網站,以賣場編號17│ 1145號卷第47頁反面至第│算壹日。 │ │編號│ 網咖店 │ │73183 號之賣家身分向楊潔汝佯稱│ 48頁)。 │ │ │4) │ │ │欲以6 折之價錢販賣「艾爾之光」│⑵被告姜婷方於警詢、偵訊│ │ │ │3.遊戲平臺: │ │遊戲內之貨幣(金票)9,000 元,│ 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 │ │ │ 8591寶物交易網│ │並提供其於不詳時、地購得、由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站、露天公司所│ │婷方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102 年度偵字第12641 號│ │ │ │ 經營之露天拍賣│ │動電話號碼為聯繫方式,經雙方商│ 卷第32至34頁、臺灣桃園│ │ │ │ 網站 │ │談結果,楊潔汝以5 折價及新臺幣│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 │6,000 元,收購其全部之GASH點數│ 偵字第13801 號卷第22至│ │ │ │ │ │1 萬2,000 點(可儲值入遊戲內,│ 2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以1 :1 換金票),並約定於露天│ 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公司所經營之PChome拍賣網站交易│ 3 頁正、反面、102 年度│ │ │ │ │ │,劉德正遂於露天拍賣網站以會員│ 易字第1145號卷第70頁反│ │ │ │ │ │帳號「ggmavrispir 」開設專屬賣│ 面)。 │ │ │ │ │ │場供楊潔汝下標,並提供其向玉山│⑶證人即告訴人楊潔汝於警│ │ │ │ │ │銀行南屯分行申設供玩家購買遊戲│ 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 │ │ │ │ │點數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 │ │予楊潔汝匯款,致楊潔汝陷於錯誤│ 2 至5 頁)。 │ │ │ │ │ │,於101 年12月3 日凌晨3 時46分│⑷證人劉德正於偵訊時之證│ │ │ │ │ │許匯款新臺幣6,000 元至上揭帳戶│ 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12│ │ │ │ │ │內,劉德正因而取得楊潔汝所交付│ 642 號卷第14至15頁)。│ │ │ │ │ │之新臺幣6,000 元,以加值6,000 │⑸證人姜婷方於警詢及偵訊│ │ │ │ │ │元至其於網銀公司上開帳戶內之儲│ 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 │ │ │ │ │值額而得逞;劉德正復接續前開詐│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欺犯意,於同日凌晨3 時55分許,│ 字第12641 號卷第32至34│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向楊潔汝佯稱尚│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有2,000 元之遊戲點數,願以新臺│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80│ │ │ │ │ │幣1,000 元出售,致楊潔汝再度信│ 1 號卷第22至24頁、臺中│ │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凌晨4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 │ │ │ │ │時6 分許,再次匯款新臺幣1,000 │ 案偵查卷宗第3 頁正、反│ │ │ │ │ │元至上揭玉山銀行南屯分行之帳戶│ 面)。 │ │ │ │ │ │內,劉德正因而取得楊潔汝所交付│⑹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 │ │ │ │ │之新臺幣1,000 元,以加值1,000 │ 永豐金控帳戶往來明細、│ │ │ │ │ │元至其於網銀公司上開帳戶內之儲│ 玉山網路銀行交易通知、│ │ │ │ │ │值額而得逞。 │ 玉山銀行南屯分行102 年│ │ │ │ │ │ │ 1 月7 日玉山南屯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函、8591虛擬│ │ │ │ │ │ │ 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通│ │ │ │ │ │ │ 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 │ │ │ │ │ │ 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各│ │ │ │ │ │ │ 1 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0至14│ │ │ │ │ │ │ 頁、第15至26頁、28至29│ │ │ │ │ │ │ 頁)。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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