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信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信煜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煜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五至六、七至十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於受刑人梁信煜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 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梁信煜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 月、2 月、6 月、6 月、5 月確定,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且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與另案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後,於100 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至101 年5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附表編號一至四、五至六、七至十所示之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分別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五至六、七至十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就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4日 │99年1月29日 │99年1月1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789號 │99年度偵字第8364號 │102年度偵字第513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697號 │99年度易字第120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4月19日 │99年9月30日 │103年1月10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697號 │99年度易字第120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5月10日 │99年10月25日 │103年2月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 │ │聲字第2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另案之│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926號│25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判決所處有期徒刑5 月接續執行,於100 年11月22日縮短│4 月確定。 │ │ │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至101 年5 月19日保護管│ │ │ │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9日 │102 年2 月1 日或2 日某時│102年3月28日 │ │ │ │許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5139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958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720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776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月10日 │102年6月10日 │102年7月1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776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年2月5日 │102年7月11日 │102年8月19日 │ └──┴─────┴────────────┴────────────┴────────────┘ ┌────────┬────────────┬────────────┬────────────┐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恐嚇取財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9日 │102年9月18日 │102年10月2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553號 │102年度偵字第25161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248、50│ │ │ │ │ │11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65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810、29│ │ 實 │ │ │ │01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9日 │103年3月14日 │103年2月13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65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810、29│ │ 決 │ │ │ │01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23日 │103年4月7日 │103年3月10日 │ ├──┴─────┼────────────┼────────────┼────────────┤ │ 備 註 │ │ │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 │ │ │ │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 │ │ │ │2810、2901號判決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 │ 編 號 │ 十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6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248、50│ │ │ │11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810、29│ │ 實 │ │01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3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810、29│ │ 決 │ │01號 │ │ ├─────┼────────────┤ │ │ 確定日期 │103年3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