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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明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7年7 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明香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度上訴字第15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7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2 月、3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審訴字第646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9 月、7 月確定,上開4 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878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10月、8 月、8 月、10月、10月、8 月確定,上開8 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5 月、3 年8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7 月12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6 月10日,此有該函及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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