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6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161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詩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詩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該毒品而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參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李詩蘋於另案之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22號施用毒品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有該案件全卷宗可參」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李詩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於㈠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㈡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㈢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㈠、㈢罪刑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㈡罪刑接續執行,於99 年2月11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8 月又24日);於㈣99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㈤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㈥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㈣、㈤、㈥罪刑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7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8 日執行完畢等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自他人處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其行為顯然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含用以包裝該毒品而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驗餘毛重0.376公克),該毒品及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61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