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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97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瑞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37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蔡瑞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合計毛重壹點壹玖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瑞玉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0年11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75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2年5 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審易字第2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1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在103 年3 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9 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位於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以下以改制後之行政區稱之)公所附近之工地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19)日凌晨1 時20分許,在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與崁頂路旁之工寮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合計毛重1.1974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瑞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查獲照片。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合計毛重1.1974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支。

三、核被告蔡瑞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透明結晶4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驗餘合計毛重1.1974公克),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 只,因與各該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則亦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7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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