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嘉男
徐嘉進
黃信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9294 號、102 年度偵字第4595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徐嘉男犯賭博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黃信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嘉進無罪。
事實
一、徐嘉男經由胡瑋家(所涉賭博犯行,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另經由黃信誌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 至8 所示之各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上述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各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皆由徐嘉男所有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行動電話以簡訊方式接收)及其自不知名之人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後,即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4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 月6 日上午1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 弄00號住處,接續使用電腦網路設備輸入上開網址、帳號及密碼後,登入該眾多不特定賭客得出入之網站,而以國內外各項運動比賽之結果作為賭博標的,依上開各網站開出之賠率、玩法及當日場次比賽結果,在上開網站賭博財物。
二、黃信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寬」之成年男子取得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後,即於101 年5 月20日起,陸續經由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將如附表一編號4 至8 所示之各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傳送至徐嘉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徐嘉男得利用網際網路設備輸入上開網址、帳號及密碼後,登入該眾多不特定賭客得出入之網站,而以國內外各項運動比賽之結果作為賭博標的,依上開各網站開出之賠率、玩法及當日場次比賽結果,在上開網站與之賭博財物。黃信誌即以提供含徐嘉男在內之不特定賭客各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而聚集不特定賭客在各賭博網站下注與之對賭,再定期與賭客結算賭博輸贏之方式以牟利。
三、嗣於101 年9 月6 日上午11時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至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 弄00號進行搜索,並扣得徐嘉男所有,供其接收黃信誌、胡瑋家所傳送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並聯繫賭博輸贏對帳事宜之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及非其所有,供其登入賭博網站下注簽賭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電腦(含螢幕、主機、鍵盤、滑鼠)3 組,始循線查悉前情。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徐嘉男、黃信誌部分):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徐嘉男、黃信誌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被告徐嘉男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嘉男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徐嘉男所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留存簡訊翻拍照片28張、扣案電腦主機擷取畫面12張在卷可資佐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294 號【以下稱偵字第19294 號卷】卷一第115-126 、134-141 、146-151 頁),足見被告徐嘉男自白使用電腦網路設備輸入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登入各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等情,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三、被告黃信誌部分:訊據被告黃信誌固不否認提供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與被告徐嘉男,惟矢口否認有何經營賭博網站之犯行,辯稱:伊僅有上網簽賭,並未經營賭博網站與不特定人對賭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嘉男於警詢時證稱:黃信誌是伊的賭盤上線,伊向黃信誌拿天下網站、海賊王等簽賭網站的帳號、密碼後,再跟黃信誌進行對賭輸贏金錢等語(見偵字第19294號卷一第10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稱:黃信誌是海賊王的上手,手機內的簡訊是對帳資料等情(參同上偵卷一第185頁),並有證人徐嘉男所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留存由被告黃信誌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傳送之如下簡訊可資佐證:①海賊王3 成已改好今天輸的扣掉3 成是28500 也就是下週總帳我少給你28500 不好意思。②上週天下44395海賊王110858海賊王已扣3 成再加15000 合計:155253麻煩用匯入我郵局帳號。③大傳奇停永更換ag.cst888999.net代理帳號xp5122密碼a8888 。④紅寶石代理網址ag.rb888.net帳號cc5371密碼a8888 。⑤代理代理網址ag.gr888.net帳號v15329密碼a8888 。⑥郵局700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信杰。⑦天下-261730 海賊王+21402但要扣週一的3 成-25000合計-265328 。⑧錢已匯入24100 。⑨郵局代號700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信杰$金額:81400 。⑩帳號k611575 密碼a8888 。⑪網址cd658658.net帳號aj52185 密碼a8888 (詳見同上偵卷一第146-151 頁),足見證人徐嘉男前開證稱被告黃信誌提供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予其進行投注,嗣2 人並就「天下」、「海賊王」等賭博網站之投注盈虧進行對帳、匯款乙節,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證人徐嘉男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固改稱:後來黃信誌找到了球板,伊就跟黃信誌一起玩,伊跟黃信誌說伊很會贏,所以就由伊玩,賭贏的話一個月跟黃信誌結一次,有時是五五、有時是三七分,當月賭之前會先約定好輸贏成數。伊只負責玩,上手都是黃信誌去聯絡云云(見偵字第19294 號卷二第13-14 頁),惟此與其初為警查獲時所述迥異,倘證人徐嘉男與被告黃信誌間確有合夥簽注情事,證人徐嘉男於甫為警查獲時即可據實以告,當無故為隱匿,反指稱被告黃信誌為其上線、其與被告黃信誌對賭之理。再者,被告黃信誌初於警詢時稱:伊與徐嘉男一同下注,一起輸贏,不論獲利賠錢都是伊占七成,徐嘉男占三成。伊與徐嘉男每星期一對帳,都約在平鎮市南平路、新光路口之便利商店交付簽賭輸贏之金錢,對帳簡訊是因為伊當時人在大陸,所以才叫徐嘉男匯到伊帳戶云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95號卷【下稱偵字第4595號卷】第9 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則謂:伊與徐嘉男是一起賭一起下注,徐嘉男說他玩運動賭博網站都有贏錢,叫伊找運動板給他,輸贏皆一人一半。伊是向「阿寬」要網站的網址、帳號及密碼,伊都去遊樂場找他,伊不知道「阿寬」的電話及姓名云云(參偵字第4595號卷第81頁);在本院訊問時則稱:伊係以現金與「阿寬」結算輸贏,伊與徐嘉男結算時,如伊在臺灣亦係用現金,若伊在大陸,徐嘉男會將伊負擔的錢匯至伊郵局帳戶云云(見本院壢簡卷第27頁背面),可知被告黃信誌先後就其與證人徐嘉男合夥簽賭2 人所占輸贏成數,已前後供述不一,亦與證人徐嘉男前揭所證係每月約定不同之輸贏成數不符,且2人就結帳時間所述復頗有出入,是被告黃信誌所辯及證人徐嘉男嗣後所證「合夥簽注」乙節,實甚可疑。又經營賭博網站及利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皆係犯罪行為,經營者提供平台供人簽賭,賭客至該網站下注簽賭,2 者目的均在獲利,贏者為能向輸者收取賭金或簽注金,必有得以聯繫之管道,本件證人徐嘉男既證稱其與被告黃信誌「合夥簽注」皆係由被告黃信誌與上手連繫,則倘證人徐嘉男賭贏者,必透過被告黃信誌始能取得賭金,反之,若證人徐嘉男賭輸者,因上手不認識證人徐嘉男,勢必向被告黃信誌追討簽注金,苟無特殊情誼,以前開簡訊內容動輒10萬元以上之盈虧,被告黃信誌殊無可能僅因證人徐嘉男稱其在運動賭博網站有贏錢,即願與證人徐嘉男「合夥簽注」,並負擔證人徐嘉男下注簽賭之五成至七成虧損。況證人徐嘉男既係實際在賭博網站上下注簽賭之人,則截至各結帳日之實際輸贏數額,證人徐嘉男自應知之甚詳,而應由其提供資料予被告黃信誌,令被告黃信誌得與上手對帳,惟參諸前揭被告黃信誌所傳送至證人徐嘉男之對帳簡訊內容,竟係由被告黃信誌將「天下」、「海賊王」等賭博網站之輸贏數額傳送給證人徐嘉男,並請證人徐嘉男匯入其帳戶內,其中甚至有「海賊王3 成已改好今天輸的扣掉3 成是28500 」、「海賊王已扣3 成再加15000 」、「海賊王+21402但要扣週一的3 成-25000」等文字,益見被告黃信誌確有更改其提供證人徐嘉男下注簽賭之「海賊王」賭博網站之相當權限,並據之與證人徐嘉男進行對帳,證人徐嘉男嗣後所證「合夥簽注」之說,無非附和迴護被告黃信誌之詞,難信屬實。
㈢綜上所述,被告黃信誌所辯,洵無足取,被告黃信誌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堪可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徐嘉男部分: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徐嘉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其於上揭時、地,多次上網登入至各簽賭網站下注賭博,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評價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徐嘉男上網下注簽賭,圖以投機之方式獲取財富,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黃信誌部分:按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 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是核被告黃信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黃信誌自101 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9 月6 日上午11時許被告徐嘉男為警查獲時止經營賭博網站之賭博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為相同行為之營業性質,故其於前開期間內持續經營賭博網站之賭博行為,乃為反覆執行業務行為之接續動作,從而其所犯上開3 罪各應為實質上1 罪,且被告以一持續經營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相同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黃信誌經營賭博網站供人下注簽賭,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非是,兼衡其經營時間,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徐嘉男所有,且供其接收登入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並用以與被告黃信誌及胡瑋家對帳之用,自堪認屬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其所犯賭博罪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徐嘉男固有使用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電腦(含螢幕、主機、鍵盤、滑鼠)設備登入賭博網站下注簽賭,惟上開物品乃被告徐嘉進所有,已據被告徐嘉進陳明在卷(參見壢簡卷第26頁);另本案所查扣之其他物品,既非被告徐嘉男所有,亦難認屬供其犯本件賭博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復非違禁物,均乏沒收之依據。
㈡被告黃信誌用以發送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並與被告徐嘉男對帳所用之行動電話,雖為被告黃信誌所有,供其犯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惟既未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行動電話在性質上亦難認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嘉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先由被告黃信誌自101 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7 月1 日止,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 段00巷0 弄00號住處,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之方式,將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寬」者取得之「海賊王運動網」(帳號:k611575 )、「紅寶石運動網」(帳號:cc5371)、「天下運動網」(帳號:v15329)、「天下」(帳號:xp5122)、「大傳奇運動網」(帳號:aj52185 )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均為a8888 )提供予徐嘉男等人;復經胡瑋家於101 年3 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取得「天下運動網」(網址:ag.666v1.net)之帳號「jk5111」、密碼「as1234」、「總動員運動網」(網址:http://779.swq256.com)之帳號y619805 、密碼「asd123」後,即由胡瑋家擔任上開網站之代理商,並於101年5 月27日晚間7 時許、同年8 月22日下午3 時36分許,以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之方式,提供上開網站之帳號、密碼予被告徐嘉男。被告徐嘉進除自101 年4月間起,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 弄00號居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職業運動比賽簽賭網站,進行簽賭下注職業運動賽事外,更招攬不特定雅惠、阿漢、阿志等人成為下線會員,再提供下線會員帳號、密碼,讓會員簽賭,其方式係以國內外職業球類之比賽結果為賭博簽注之標的,賭客依網頁所顯示之比賽場次及勝負比率,選取比賽球隊下注,若賭客簽中,由被告徐嘉進依網站顯示之賠率支付彩金予賭客;若賭客未簽中,則賭客下注之賭金歸被告徐嘉進所有,復由被告徐嘉進每週與下線會員結算賭博輸贏之金錢,轉交予上線組頭即被告黃信誌、胡瑋家,從中賺取下線會員佣金(俗稱水錢)牟利,藉此與被告黃信誌、胡瑋家共同提供不特定人均得參與虛擬網域空間,聚集多數人賭博營利牟利,且被告黃信誌、胡瑋家並不時參與對賭,被告徐嘉進復於101 年8 、9 月間傳送被告徐嘉男簡訊顯示「各位pinnacle的會員下週交收匯率更改為20公桶部份8 元. 股份4 份預祝:大發利市」、及今日台板接受與不接受的美國職棒下注簽單訊息,因認被告徐嘉進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故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與事實是否相符,茍無法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根本即失其證據之證明力,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根據(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及46年台上字第809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亦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徐嘉進涉有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徐嘉進之供述;同案被告徐嘉男之供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7 張;搜扣物品照片5 張;查扣電腦上網歷程翻拍照片28張;查扣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6張;電話基本資料查詢單明細3 份;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徐嘉進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辯稱:伊僅有上網簽賭,並未經營賭博網站與不特定人對賭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徐嘉進召攬不特定之「雅惠」、「阿漢」、「阿志」等人為下線會員,再提供下線會員帳號、密碼,讓會員簽賭,復由被告徐嘉進每週與下線會員結算賭博輸贏之金錢,轉交予上線組頭黃信誌、胡瑋家,從中賺取下線會員佣金(俗稱水錢)牟利乙情,固提出扣案之帳號、密碼記錄表為據,惟公訴人既認被告徐嘉進經營賭博網站,自應指明被告徐嘉進係經營何賭博網站,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本件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似指被告徐嘉進係以胡瑋家及被告黃信誌提供被告徐嘉男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賭博網站,再據以召攬不特定之「雅惠」、「阿漢」、「阿志」等下線會員,並提供各該下線會員帳號、密碼。查「阿漢」即劉宗翰之事實,固據被告徐嘉進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偵字第19294 號卷二第34頁),惟依證人劉宗翰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及被告徐嘉男所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留存簡訊翻拍照片4 張可知可知(詳參本院壢簡卷第42-47 頁;偵字第19294 號卷一第152-154頁、卷二第15-16 頁),其對於曾提供被告徐嘉男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並無爭執,但否認乃帳號、密碼表上所載「阿漢」,是公訴人逕認「阿漢」乃被告徐嘉進所招攬之下線會員,尚乏所據。至「雅惠」、「阿志」之真實姓名為何、究有無經由被告徐嘉進提供之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下注簽賭,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以證明之。惟本件公訴人既未能查得被告徐嘉進所屬下線會員,徒憑載有「管理」、「雅惠」、「阿漢」、「阿志」之帳號、密碼紀錄表及記載「付15807 小佩」、「收1872阿漢」、「付68200 阿志」之疑似帳務資料(詳見偵字第19294 號卷一第84-100頁),其舉證責任難謂已足。
㈡又被告徐嘉進固不否認如附表二編號3 、4 、7 、9 所示扣案物品均係其所記錄(見本院壢簡卷第26頁正、背面),且公訴人亦以扣案之帳號、密碼表上所載「k6628 、a8888 」、「AQ6796、c0011 」、「tg61961 、aaa888」得以登入簽賭網站,而認被告徐嘉進涉有經營賭博網站之犯行。查前述帳號、密碼確能登入賭博網站,此有登入翻拍照片3 張附卷為憑(詳見偵字第19294 號卷一第97-98 、101-103 頁),惟依翻拍照片所示,上述帳號之會員名稱依序為「a111」、「5678」、「威董」,顯係實際使用各該帳號、密碼之人所隨意設定之稱謂,實無從自該稱謂查知實際使用各該帳號、密碼之人,且亦與帳號、密碼表各該帳號、密碼旁所載之「男」、「進」、「佩」無法勾稽。其中「佩」所指何人,未據檢察官查明,自無法確認該「tg61961 、aaa888」是否為被告徐嘉進提供,而「男」、「進」極有可能即為本案被告徐嘉男、徐嘉進,其2 人自始未否認在賭博網站上下注簽賭,則「k6628 、a8888 」、「AQ6796、c0011 」得以登入賭博網站,適與其等所供相符,但仍難以證明被告徐嘉進確有公訴人所指經營各該賭博網站,並提供下線會員帳號、密碼之事實。
㈢再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徐嘉進之上線組頭胡瑋家前於103 年1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已供明其僅認識被告徐嘉男,且提供賭博網站之網址予被告徐嘉男,其並不認識被告徐嘉進等語明確(見本院壢簡卷第39頁背面),則依卷內事證實難證明胡瑋家為被告徐嘉進之上線組頭,且被告徐嘉進曾與下線會員結算賭博輸贏交付胡瑋家。另被告黃信誌固有經營賭博網站牟利,惟卷內亦查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稱被告徐嘉進與下線會員結算賭博輸贏交付被告黃信誌之事證,則公訴人逕認胡瑋家及被告黃信誌乃被告徐嘉進之上線組頭,實嫌無憑。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復以扣案被告徐嘉男之行動電話所留存由被告徐嘉進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傳送之簡訊如下:①今日台板建議(不)接受的注單~小熊~太空~大都會~僅供參考。②今日台板接受~太空~馬林~費城~金鶯水手。③今日台板接受~大都~金鶯~運動~水手。④各位pinnacle的會員下週交收匯率更改為20公桶部份8 元,股份4份,預祝:大發利市(參偵字第19294 號卷一第156-158 頁),欲證明被告徐嘉進確有經營賭博網站,惟該等由被告徐嘉進傳送予被告徐嘉男之簡訊內容或有可疑,然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然上開簡訊內容所代表之實質意義為何?何以得證明被告徐嘉進確有經營賭博網站?均未見公訴人據以指明,僅憑上開簡訊內容即遽認被告徐嘉進經營賭博網站,尚嫌速斷。
㈤另卷內所附扣案電腦主機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9294 號卷一第104-126 頁),被告徐嘉男坦承均為其使用該電腦設備在各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參同前偵卷一第15頁);而其餘扣案電腦主機擷取畫面(見同前偵卷一第127-131 頁),亦僅能證明使用該電腦之人將多數賭博網站加入其「我的最愛」,以方便快速瀏覽,俱無從證明被告徐嘉進確有經營賭博網站。至卷附偵查報告所指經測試「快樂賭博網站」(網址:ag.hp66.het )主機(TCP 封包)分析得知「114.43.228.81」為其中之1 個IP賭博網站點,該上開「114.43.228.81 」為被告徐嘉進所申設,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為憑(見同前偵卷一第159-162 頁),前情固為偵查機關發動偵查之原因,然「快樂賭博網站」與本件檢察官所起訴被告徐嘉進所經營之賭博網站究有何關聯?卷內就此部分事證亦付之闕如,猶難執該偵查報告遽入被告徐嘉進於罪。
㈥末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胡瑋家及被告黃信誌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賭博網站予被告徐嘉男後,被告徐嘉進即自101 年4 月間起,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弄00號居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職業運動比賽簽賭網站,進行簽賭下注職業運動賽事,此部分自係起訴被告徐嘉進涉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而訊據被告固坦承在賭博網站上下注簽賭,惟其於警詢時供稱:伊於101 年6 、7 月時有簽賭,約7 月中旬就沒有再簽賭了。伊都是與綽號「小范」之男子聯絡,約在平鎮市金陵路、環南路之7-11或麥當勞交付賭博輸贏的金錢。伊都是在大發網(http://WIN8888.NET),進入後有海賊王、紅寶石、新樂園等網站把玩,每週的下注上限額度是5 萬元,額度是綽號「小范」之男子設限,帳號、密碼是透過「小范」取得,「小范」給伊如附表一編號10-14 所示之賭博網站及帳號、密碼,伊每下注1 萬元,「小范」可抽500 元水錢等語(見偵字第19294 號卷二第24-26 、29-31 頁),可見被告徐嘉進自白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犯行,核與公訴人所指利用胡瑋家、被告黃信誌提供之賭博網站網址、帳號及密碼下注簽賭,並非一致,是被告徐嘉進前揭不利於己之供述,實與本件起訴事實無涉。
五、綜上所述,依據刑事舉證分配之原則,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應由公訴人負舉證責任,公訴人若不能盡此舉證義務,被告亦無舉反證證明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徐嘉進是否涉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必須由公訴人舉證證明,並使本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程度。然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徐嘉進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徐嘉進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依法就被告徐嘉進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賭博網站名稱或網址│帳 號│密 碼│ ├──┼─────────┼────┼───┤ │ 1 │ag.666.vl.net │jk5111 │as1234│ ├──┼─────────┼────┼───┤ │ 2 │779.swq256.com │y619805 │asd123│ ├──┼─────────┼────┼───┤ │ 3 │779.swq256.com │y779122 │asd123│ ├──┼─────────┼────┼───┤ │ 4 │ag.cst888999.net │xp5122 │a8888 │ ├──┼─────────┼────┼───┤ │ 5 │ag.rb888.net │cc5371 │a8888 │ ├──┼─────────┼────┼───┤ │ 6 │ag.gr888.net │v15329 │a8888 │ ├──┼─────────┼────┼───┤ │ 7 │cd658658.net │aj52185 │a8888 │ ├──┼─────────┼────┼───┤ │ 8 │www.jr669.net │k611575 │a8888 │ ├──┼─────────┼────┼───┤ │ 9 │gs888.net │V162978 │asd123│ ├──┼─────────┼────┼───┤ │ 10 │TS9999.net │tg61961 │aaa888│ ├──┼─────────┼────┼───┤ │ 11 │TS8888.net │kf61356 │win888│ ├──┼─────────┼────┼───┤ │ 12 │大傳奇運動網 │aj68908 │win888│ ├──┼─────────┼────┼───┤ │ 13 │TS1688.net │ag61519 │aaa888│ ├──┼─────────┼────┼───┤ │ 14 │紅寶石運動網 │aq6796 │c0011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 │ 1 │監視器鏡頭4個 │ ├──┼──────────┤ │ 2 │監視器主機1台 │ ├──┼──────────┤ │ 3 │賭博輸贏記錄表43 張 │ ├──┼──────────┤ │ 4 │賭博輸贏記錄卡片8張 │ ├──┼──────────┤ │ 5 │電腦(含螢幕、主機、│ │ │鍵盤、滑鼠)3組 │ ├──┼──────────┤ │ 6 │帳冊1本 │ ├──┼──────────┤ │ 7 │帳號、密碼資料記錄表│ │ │10張 │ ├──┼──────────┤ │ 8 │行動電話1 支(含0926│ │ │260508號SIM 卡1 張)│ ├──┼──────────┤ │ 9 │帳號、密碼資料記錄表│ │ │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