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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6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6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嘉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九行第一字以下所載「折算標準,以示懲戒」,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案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9行第1 字以下所載「折算標準,以示懲戒」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60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