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國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6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相關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中除附表編號5 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法數罪併罰(定刑)請求通知書1 份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6 月10日 │101 年7 月5 日 │101 年12月24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345 號 │緝字第345 號 │字第5605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侵訴字第│102 年度審侵訴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18│ │ │ │49號 │49號 │8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4 日 │102 年11月4 日 │102 年11月22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9 日 │102 年12月9 日 │102 年12月24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428 號(編號1-2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字第1018號(編號3-│ │ │ │4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性自主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25日 │101 年12月28日 │101 年12月17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605號 │字第5605號 │字第13195 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8│102 年度審易字第18│102 年度審侵訴字第│ │ │ │81號 │81號 │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22日 │102 年11月22日 │103 年1 月2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24日 │102 年12月24日 │103 年2 月17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字第1018號(編號3-│字第1018號 │字第3802號(編號6-│ │ │4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 │7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18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195 號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侵訴字第│ │ │ │ │ │46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1 月24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 │ │ │ ├────┼─────────┼─────────┼─────────┤ │ │確定日期│103 年2 月17日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 │ │字第3802號(編號6-│ │ │ │ │7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