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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金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金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8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9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4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⑨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81號、第10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至⑨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上開⑩至⑫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6 年3 月),受刑人於98年9 月28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 年5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9 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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