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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慶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中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為該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是聲請減刑,以應減刑之罪已判決確定,而於該減刑條例施行之日即96年7 月16日,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如於該條例施行之前,其刑已執行完畢者,即無再予減刑之可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裁定意旨)。次按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得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者,以其罪於77年4 月22日該條例施行時,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為限,如已執行完畢,即無依該條例減刑之餘地,此觀該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甲、乙、丙三罪雖均於77年1 月30日以前犯,但甲、乙兩罪尚未執行,丙罪於77年4 月22日以前執行完畢,則丙罪自不得減刑,但丙罪之宣告刑應與尚未執行之甲、乙兩罪減得之刑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尚未執行完畢,且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得以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已於93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換言之,業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即96年7 月16日之前已執行完畢,依上開決議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自不得減刑,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3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抗字第174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而發生實質之確定力,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自無再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加重竊盜              │常業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           │
├────┼───────────┼───────────┤
│減刑後之│不合於減刑            │不合於減刑            │
│宣告刑  │                      │                      │
├────┼───────────┼───────────┤
│犯罪日期│92年3月17日           │91年11月15日至92年2月 │
│        │                      │間                    │
├────┼───────────┼───────────┤
│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2年度偵字第4446號    │93年度偵字第819 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92年度訴字第621號     │94年度上訴字第3856號  │
│審│    │                      │                      │
│  ├──┼───────────┼───────────┤
│  │判決│92年08月21日          │95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62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664號  │
│決├──┼───────────┼───────────┤
│  │確定│92年12月22日          │97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不合於減刑            │不合於減刑            │
│民國96年│                      │                      │
│犯罪減刑│                      │                      │
│條例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3年度執助字第765號( │98年度執保字第13號    │
│        │93年7月19日已執行完畢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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