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家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刑法第50條固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併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楊家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又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6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某日 │99年11月間某日(不含編號│99年3月上旬 │ │ │ │一之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10265號 │100年度偵字第10265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 號、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102年5月7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6號│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 │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先│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6│ │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最高法院10│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1 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 │年確定。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上旬 │99年3月上旬 │99年3月上旬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 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號、 │ │ │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