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宛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宛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宛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 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7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編號㈠、㈡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復於10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58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7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另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4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編號㈢、㈤所示之罪,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9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繼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2 年7 月3 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6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