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 年 度臺抗字第464 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合於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12月10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2 年12月10日之前,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送監執行後雖已於103 年7 月29日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妨害自由 │ │ │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7 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5 月8 日為警│102 年4 月30日某時│ │ │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 │ │第2641號 │第613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1393號 │1105號 │ │ ├───┼─────────┼─────────┤ │事實審│ 判決 │102 年9 月3 日 │103 年8 月6 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 │ │ │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同上 │ │ │ │ │ │ │ ├───┼─────────┼─────────┤ │判 決│ 確定 │102 年12月10日 │103年11月17日 │ │ │ 日期 │ │ │ │ │ │ │ │ ├───┴───┼─────────┼─────────┤ │ 備 註 │入監執行後,於103 │ │ │ │年7 月29日執行完畢│ │ │ │出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