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7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7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麗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緝字第8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麗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詹季娥」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麗芬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 10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2 罪,嗣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9年2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緣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5 樓之6.12室之「睿豐數位通訊有限公司」(下稱睿豐公司)負責人蔡宙瑋於99年7 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該公司隨機撥打電話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下稱「不詳成年女子」)進行電話行銷,詢問「不詳成年女子」是否願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睿豐公司免費贈送之行動電話,「不詳成年女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詐欺取財、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向蔡宙瑋佯稱係詹季娥本人,且提供不知情之詹季娥之國民身分證字號供蔡宙瑋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查核確認詹季娥無電信欠費可申辦門號後,蔡宙瑋再透過電話與「不詳成年女子」聯絡,「不詳成年女子」即冒用「詹季娥」名義,向蔡宙瑋佯稱欲申辦亞太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並指定睿豐公司贈送NOKIA 廠牌、型號2608、顏色各為藍色及白色之行動電話各1 支云云,致蔡宙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同意於99年7 月23日晚間將上開贈品即行動電話共2 支以宅急便配送方式寄出,預計於翌(24)日送達至「不詳成年女子」指定之桃園縣平鎮市(於 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同)○○路00號3 樓,並請「不詳成年女子」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等雙證件影本,且在上開亞太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上簽名後,再將前揭雙證件影本、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交由宅配人員攜回,惟蔡宙瑋因睿豐公司前有遭人詐騙行動電話之經驗,為免再次受騙,乃先以廢紙代替上開行動電話2 支放入包裹內交由宅配業者寄出,並於99年7 月24日尾隨宅配業者欲當場確認收受該包裹之人是否即為申辦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本人。而陳麗芬於99年7 月14日見報紙廣告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於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南亞技術學院門口,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董」之成年男子(下稱「林董」)應徵送貨員,其工作內容為依「林董」指示代收貨物,再將貨物送至「林董」指定地點交付予「林董」,每代收1 件貨物可領得薪資新臺幣(下同)500 元,陳麗芬經「林董」錄取後,於99年7 月24日上午7 時許接獲「林董」來電指示其前往便利商店接收傳真,陳麗芬遂至桃園縣中壢市龍東路某便利商店內,「林董」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詹季娥健保卡影本(無證據證明係偽造或變造)及偽造之詹季娥國民身分證影本傳真予陳麗芬收受(無證據證明「林董」及陳麗芬知悉該詹季娥國民身分證影本係屬偽造),並要求陳麗芬冒用「詹季娥」名義,至桃園縣平鎮市○○路00號領取上開蔡宙瑋委由宅配業者寄送之包裹(無證據證明「林董」及陳麗芬知悉該包裹係「不詳成年女子」施用前揭詐術所取得之物),且將所接收傳真之上開詹季娥健保卡及國民身分證等影本交付予宅配人員,陳麗芬即與「林董」、「不詳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欲前往上開指定地點領取包裹,嗣於同日上午9 時許,陳麗芬行經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與環南路口時偶遇宅配業者,遂主動上前詢問有無詹季娥之包裹,經宅配人員交付上開包裹後,陳麗芬即接續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黑貓宅配便配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詹季娥」簽名1 枚、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使用聯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造「詹季娥」簽名1 枚,並透過複寫方式,在該申請書客戶留存聯及銷售店點使用聯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均偽造「詹季娥」簽名各 1枚、在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簽章欄上偽造「詹季娥」簽名共2 枚、在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0000000000號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使用聯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造「詹季娥」簽名1 枚,並透過複寫方式,在該申請書客戶留存聯及銷售店點使用聯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均偽造「詹季娥」簽名各1 枚、在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0000000000號專案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簽章欄上偽造「詹季娥」簽名共2 枚,而分別偽造完成表示詹季娥自行領取上開包裹及申辦前揭行動電話門號用意證明之私文書後,連同前揭接收傳真之詹季娥健保卡及國民身分證等影本持交宅配人員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宅配業者遞送包裹之正確性、亞太電信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管理之正確性、睿豐公司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正確性及詹季娥本人。適尾隨宅配業者之蔡宙瑋見陳麗芬簽收上開包裹後,即報警會同警方上前確認身分,發現陳麗芬並非詹季娥本人後,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於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麗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宙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詹季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黑貓宅急便配送聯、被告交付予宅配人員之詹季娥健保卡及國民身分證等影本、告訴人詹季娥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 份;拍攝上開包裹外觀之照片1 張;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各2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同一被害人名義之私文書,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
㈢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上偽造「詹季娥」簽名之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林董」、「不詳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又被告有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為圖替「林董」代收1 件包裹可得薪資500 元之利益,竟冒用不知情之詹季娥名義,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欄位上偽造「詹季娥」簽名,而分別偽造完成表示詹季娥自行領取上開包裹及申辦前揭行動電話門號用意證明之私文書後,持交宅配人員以行使,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被告甫將前揭偽造之私文書交付予宅配人員行使之際,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其犯罪動機、參與分工情形、前科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欄位上偽造之「詹季娥」簽名共11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7 枚),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至於上開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所在之文件,已行使交付予宅配人員,非屬被告所有,除其上偽造之簽名外,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偽造之署押所在文件 │偽造之署押所在欄位│ 偽造之署押 │ │號│ │ │ │ ├─┼──────────┼─────────┼────────┤ │一│黑貓宅急便配送聯 │收件人簽收欄 │詹季娥簽名1 枚 │ │ │(偵字卷第44頁) │ │ │ ├─┼──────────┼─────────┼────────┤ │二│門號0000000000號亞太│申請人簽章欄 │詹季娥簽名共3 枚│ │ │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 │ │ │書一式三聯 │ │ │ │ │(偵字卷第45至47頁)│ │ │ ├─┼──────────┼─────────┼────────┤ │三│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詹季娥簽名共2 枚│ │ │同意書 │ │ │ │ │(偵字卷第48頁) │ │ │ ├─┼──────────┼─────────┼────────┤ │四│門號0000000000號亞太│申請人簽章欄 │詹季娥簽名共3 枚│ │ │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 │ │ │書一式三聯 │ │ │ │ │(偵字卷第49至51頁)│ │ │ ├─┼──────────┼─────────┼────────┤ │五│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詹季娥簽名共2 枚│ │ │同意書 │ │ │ │ │(偵字卷第52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