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官怡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家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刑法第50條固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併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楊家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又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6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某日            │99年11月間某日(不含編號│99年3月上旬             │
│                │                        │一之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10265號    │100年度偵字第10265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 號、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102年5月7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6號│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
│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先│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6│
│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最高法院10│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1 年度台上字第665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            │年確定。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上旬             │99年3月上旬             │99年3月上旬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 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號、   │99年度偵字第11266號、   │
│    │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100 年度偵字第10265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100年度訴字第56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