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清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㈥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罪,繼經本院以10年度聲字第3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 年2 月16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4 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