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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084號、第4085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85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893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4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81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5 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裁定均減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5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6 月、7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簡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上揭各罪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9年4 月26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原應於99年8 月6 日刑期期滿,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故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施用毒品之犯行:

㈠於99年7 月19日某時,在桃園縣境內,某友人住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乙○○為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於99年7 月1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99年7 月29日某時,在桃園縣境內,某友人住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乙○○為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於99年7 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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