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選簡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選簡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基
- 選任辯護人
- 鍾秉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歐蘭香
- 選任辯護人
- 王家鋐律師
- 被告
- 劉邦雄
- 選任辯護人
- 方伯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家訓律師
- 被告
- 胡來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 被告
- 胡金墩
- 選任辯護人
- 謝清昕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義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俞世豪律師
- 被告
- 劉金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424 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5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103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 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6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32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37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1 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2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己○○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之投票權人名冊參紙,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水梨禮盒柒盒,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劉興枋、劉新森、丁○○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江町岱、鄧進郎、己○○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劉興枋、鄧進郎、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劉新森、劉興玖、丙○○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鄧進郎、戊○○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劉興枋、劉新森、劉興玖(由本院另案審理)為前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以新制稱之)第12屆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由本院另案審理)之兄弟,江町岱(由本院另案審理)為劉威德競選總部工作人員,鄧進郎(由本院另案審理)則為劉威德之友人,渠等為使劉威德得以順利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與劉威德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劉威德、劉興枋、劉新森為求桃園縣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丁○○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民國103年5 、6 月間某日晚間,劉威德、劉興枋先至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經營新勝水果行之劉興君處,購買水梨禮盒後,再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丁○○住處,由劉威德致贈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與丁○○,表達參選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之意志,要求於桃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並同時央請丁○○協助向同住於永清街之劉氏宗親行求交付賄賂,以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丁○○當場允諾而收受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並與劉威德、劉興枋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陪同劉威德、劉興枋,一一向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之劉邱鉛妹、劉鍾秀珠、劉邦熾、劉曾串妹、劉邦棕、劉邦潘、劉得瑞等劉氏宗親,致贈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水梨禮盒,並當場向上開收到水梨禮盒之人,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嗣於103 年10月上旬,劉新森向丁○○表示願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與有投票權人約定於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支持劉威德,詢問丁○○可買到多少票,丁○○表示約150 票後,劉新森於103 年10月16日交付包含丁○○家中6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6000元共15萬元與丁○○買票,丁○○隨後即分別向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有投票權人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曾串妹、傅玉珍、劉得熒、劉邦潘、劉楊固金等人,行求交付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賄賂,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江町岱與己○○之子劉宏恆熟識,知悉己○○於中壢區華愛里之薪水別墅社區人緣不錯,為求己○○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103 年8 月份之某日,與劉威德、鄧進郎至己○○住處拜訪,由劉威德饋贈如附表編號18所示水梨禮盒與己○○,要求於桃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己○○當場允諾而收受水梨禮盒。嗣於103 年9 月中旬某日,江町岱至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己○○住處,向己○○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若投劉威德,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己○○協助,向薪水別墅社區內有投票權之住戶,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約使渠等投票予劉威德,己○○應允同意幫忙買票,而與劉威德、江町岱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己○○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地址、有投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某時,江町岱及鄧進郎一同至己○○住處,由鄧進郎陪同己○○至附表編號20、21所示受賄者李瑞柳、葉惠萍之住處,交付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賄賂,約定渠等支持劉威德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鄧進郎見己○○確按先前名冊之記載逐戶交付賄賂,即與己○○返回己○○住處,將包含己○○家中7 位有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之剩下賄賂款項4 萬4000元交予己○○,由己○○行求交付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受賄者童寶釵、古月娥、劉淑美、魏玉蘭、游盛保、李秋奈、曾傳枝、林秀絹、郭麗綢、林金江、溫瑞全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三)劉興枋與甲○○熟識,知悉甲○○於胡氏宗親會具有一定之輩份,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遂於103 年9 、10月間某日,多次前往甲○○住處,央求甲○○幫忙劉威德向胡氏宗親買票,甲○○囿於劉興枋多年友情而允諾,而與劉興枋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要求其姪子乙○○抄寫選民名單,代劉威德買票,乙○○亦允諾而與劉興枋、甲○○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有投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交予甲○○,甲○○再將名冊予劉興枋過目,於103 年11月1 日上午,劉興枋與扮演金主之鄧進郎至甲○○住處,向甲○○表示係鄧進郎出的錢,由劉興枋交付包含甲○○定中7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共10萬元與甲○○買票,甲○○再將其中6 萬3000元交與乙○○,乙○○隨後即分別向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受賄者胡劉梅招、傅維雄、胡來祿、胡金水、傅綢妹、鍾金澐、古隆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四)劉興玖、劉新森見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桃園市議員之選情不佳,而決定幫劉威德買票,由劉興玖向其結拜兄弟丙○○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若投劉威德,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丙○○協助,向丙○○居住之金滿意社區及親友內有投票權之人,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約使渠等投票予劉威德,丙○○應允同意幫忙買票後,與劉興玖、劉新森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丙○○製作分別有101 位、41位之有意願投票受賄者之2 份名冊,交予劉新森。劉新森則分別交付10萬2000元(有一位投票受賄者未記入名冊)及4 萬1000元與丙○○,丙○○旋行求交付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受賄者林洪秀玉、詹勳境、簡順榮、張梁秀銀、陳文賢、沈安忠、張錦露、陳耀輝、黃淑英、吳水凌、江源英、陳萬和、林俐伶、陳鍾利惠、鍾遜文、陳明峰、陳徐碧月、尤世宏、陳德永、劉正吉、陳明福、陳李寶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五)戊○○係桃園縣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長,平時協助互助會成員處理喪事,與互助會成員關係緊密,於103 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之劉威德競選總部內,與劉威德競選總部內之鄧進郎討論選情,鄧進郎探詢戊○○有能力拉到多少票?戊○○自持是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會長,以「約40、50票沒問題」回應鄧進郎,鄧進郎遂於翌日獨自駕車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戊○○住處,交付5 萬元之賄賂,要求戊○○幫忙劉威德,戊○○應允後,與鄧進郎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戊○○行求交付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受賄者劉盛琴、劉黃月娥、劉黃義香、吳鳳梅、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起訴書誤載為劉得船,應予更正)、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暨桃園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就事實欄一、(一)中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103年11月21日第一次警詢時證稱:我擔任桃園縣劉姓宗親會中區區長10年,認識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候選人劉威德,我與他都是中壢市劉姓宗親會的會員,也是幹部,所以彼此都熟識,平常也經常有往來,但我與他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也認識綽號分別為「三哥」劉興枋、「五哥或冬瓜」劉新森及「玖哥」的劉興玖,他們都是劉姓宗親會的會員,所以彼此都認識,私底下也都有往來,但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跟劉興枋較熟,今年5 、6 月的時候,劉興枋帶劉威德來我家拜訪,所以我就帶他們去拜訪我家附近的親戚。另10月間某日晚上,劉新森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元,詳下述)給我,希望我將這10萬元以每票1000元發給上次拜會過的那些親戚,當下我答應後就收下了,在場的只有我1 人,他把錢交給我就離開了,我收下之後,當天晚上我就在中壢區永清街劉氏宗親住家發放,看他們家有幾張選票,每票就給1000元,並要求他們要支持投票給劉威德。當天晚上沒發完,隔2天的白天和晚上,我就全數發完,去劉氏宗親住家發放之對象有劉得道4000元、劉邦棕7000元、劉得貴8000元、劉興榜7000元、劉得琦6000元、劉邦鏡2000元、劉得宴4000元、劉得熒2000元、劉邦潘6000元,還有我家6000元,另外有一些我有去買票,但因為我沒有做紀錄,所以我還要再想(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於同日偵訊復證稱:我有跟別人買票,因為劉威德選市議員,他的哥哥劉新森,在103 年10月中旬晚間找我,拜託我拿錢去買票,當天晚上他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元,詳下述)給我,叫我買自己親兄弟的,一票1 千元,我是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做十年,劉威德也是劉氏宗親會會員,劉威德的兄弟劉新森、劉興枋、劉興玫也都是劉氏宗親會會員,不是劉威德叫我去賄選,我不知道劉威德是否知道,是劉新森叫我去買票,劉興枋、劉威德在103 年5 月份去拜訪我,他有拿水果禮盒給我,希望我能夠帶著他們去拜訪附近的親戚,在103 年10月中旬某日晚間6 時,劉新森到我家,拿10萬元給我,去跟附近的親戚買票,1 票1 千元,後來我就開始發,共發了9 萬5 千元,都是我自己去發,我已經找10幾家去走動,有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4 千元、劉得貴8 千元、劉邦棕7 千元、劉得琦6 千元、劉邦鏡2 千元、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劉邦潘6 千元、還有我家6 千元,有些人的名字已經忘記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於同日第二次警詢時又證稱:除我本人有收受6000元以外,劉得道、劉得貴、劉興榜、劉得琦、劉邦鏡、劉得熒及劉邦潘7 人都是本人親自收下的,至於劉邦棕、劉得宴2 人在我要送買票錢去他們家時,他們剛好不在家,是他們太太收下的,這些人收下我給的買票錢後,迄今並沒有退回的情形,他們收受上述買票錢的地點都是在他們家中。我確實有到劉得道家中以一票1000元,共5000元的代價向他家5 口人家買票。劉得道的年紀比較大,但是他的輩份比我小,所以他都叫我叔叔,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白天到他家,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劉威德,並拿出5000元給他,他起初有推辭,表示「我不會拿啦,我會投給劉威德」等語,但是經過一番推辭後,劉得道最後仍收下那5000元現金,早上的調查筆錄我會記成給他4000元,是因為我沒有將買票的情形做成紀錄,所以有些會記錯,實際上他家有5 票,我就是會給5000元,當時我給劉得道5000元時,他太太黃素玉也有在場,我們3 人有坐在一起,所以他太太整個過程也都知道。劉興榜是我的小叔,劉興榜確實有收過我為劉威德買票的金錢。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晚飯後的6 、7 點,走路到住家附近劉興榜的住處拿7000元給他,當時他已經吃飽了,只有他一人在家中客廳坐著,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劉威德,並拿出7000元給他,他說:好,他會投給劉威德等語,我在現場再閒聊幾分後就離開現場了。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傍晚(詳細日期、時間不記得)的時候,我走路到劉邦棕家裡找劉邦棕,劉邦棕的太太黃瑞平在家,她向我表示劉邦棕不在家,我在她家裡的客廳坐,並向黃瑞平表示,年底市議員選舉,劉威德是我們宗親,拜託她們家投票給劉威德,黃瑞平說好,我問她們家裡有幾票是可以投票的,黃瑞平算一下家裡人口數後,就跟我說有9 票,我就從口袋裡面拿出1000元的鈔票9 張,共9000元的現金給她,後來再閒聊幾分鐘後,我就離開她家了,有一些送出去的賄款,因為我沒有名冊,現在已想不起來,而剩下的款項都還在我家裡,我不曉得劉新森交給我10萬元的資金來源為何,我也沒有問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於同年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記得是在今年5 月間約端午節前後,劉興枋先打電話給我,詢問我是否已下班,並約晤晚上6 點到我家拜訪,晚間6 點劉興枋、劉威德一同前來我家找我,他們2 人來我家主要是要我帶他們去拜會附近的劉氏宗親,當時劉威德已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所以要我帶他們去向街坊鄰居拜票,我帶劉威德、劉興枋去拜會附近劉氏宗親時,有表明劉威德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當時劉威德都有向附近劉氏宗親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壢區市議員,希望他們投票支持,桃園市中壢區選民劉得道因為住得比較遠,5 月那次陪同劉威德、劉興枋去拜訪的時間太晚,所以當時沒有去劉得道家拜訪,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道家中5 票共5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劉新森於本年10月間交付我10萬元,劉新森是劉威德的親生兄弟,我將買票賄款5000元交給劉得道時,有請劉得道投票支持劉威德。5 月間我確實陪同劉威德、劉興枋一同去拜會劉邦棕,當天劉威德、劉興枋確實有拜託劉邦棕投票支持劉威德,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邦棕家中9 票共9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自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10月間我前去交付買票賄款時劉邦棕不在家,9000元是由他太太黃瑞平收下,當時我有也有再次拜託黃瑞平,請他們投票支持劉威德。5 月間我確實陪同劉威德、劉興枋一同去拜會劉得貴,當天劉威德、劉興枋有親自拜託劉得貴投票支持劉威德,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貴家中8 票共8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自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我10月間去劉得貴家交給他8000元時,也同樣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我確實有陪同劉威德、劉興枋前往劉興榜住家,因為劉興榜年紀較大已經就寢,所以我們轉為拜會劉邦熾(劉興榜二兒子),劉威德、劉興枋確實有拜託劉邦熾,請他們家投票支持劉威德,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興榜家中7 票共7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同是從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7000元我交給劉興榜時,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劉威德。於本年5 月間我們3 人當天有去找拜會劉得琦家族,但劉得琦住隔壁沒有過來,當時是拜會劉得瑞(劉得琦的弟弟),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劉威德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琦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也是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劉得琦家族時,劉得琦不在家,是交給劉得瑞,我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劉威德。於本年5 月間,當天有見到劉邦鏡本人,劉威德、劉興枋有親自向劉邦鏡拜託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邦鏡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交給劉邦鏡本人時,有拜託他家2 票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有去劉得宴住家拜訪,但劉得宴不在家,所以當天沒有見到劉得宴,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宴家中4 票共4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一樣是從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4000元我交給劉得宴他老婆(姓名我忘記了),我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沒有拜會劉得熒,但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熒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是白天交給劉得熒本人的,當時也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劉威德、劉興枋有見到劉邦潘本人,劉威德、劉興枋有親口拜託劉邦潘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邦潘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劉邦潘本人,當時也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劉威德。買票賄款10萬元資金來源為劉新森,劉新森與劉威德、劉興枋是親兄弟,是劉新森告訴我要以1 票1000元代價向鄰居買票,5 月間與劉威德、劉興枋一同去拜會過劉氏宗親時,劉威德、劉興枋是一同開車過來,車上有數份水果禮盒(裝有約6 顆水梨),當天我陪同劉威德、劉興枋拜會劉氏宗親時,他們會一戶一盒方式致贈水果禮盒,劉威德、劉興枋都是先由我陪同登門拜託投票支持,他們2 人其中之一再回車上拿水果禮盒致贈給劉氏宗親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2頁至第76頁);復於同日偵訊時證稱:103 年5 、6 月某日晚間6 時,劉興枋、劉威德帶著水果禮盒,劉威德表明他要參選今年桃園市議員選舉,拜託我們支持他,同時希望能夠由我帶他們去附近的劉氏宗親拜票,我就一家一家拜票,我就帶著他們2 人到劉邱鉛妹、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劉邦潘等處,劉得宴、劉得熒2 戶則是沒有遇到人。103 年10月份,劉新森到我家拜訪,他帶10萬元現金,拜託我把現金拿到附近的劉氏宗親,以一票1 千元的方式,拜託投票給劉威德,我就答應了,有發給劉得道5 千元,黃瑞平部分我交給他9000元,劉正煌也有拿到我的買票錢,其他記不得了。103 年5、6 月某日晚間,帶著劉興枋、劉威德到劉邱鉛妹、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劉邦潘等處拜訪,劉威德有致贈水果禮盒,一戶一盒,劉威德到每位住戶家中直接交付,有請他們支持。劉得宴、劉得熒2 戶沒有給水果禮盒,因為沒有人在,劉得道、劉正煌沒有過去拜票,劉威德在103 年5 、6 月晚間,到劉邱鉛妹、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劉邦潘等處拜訪,表明要選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拜託他們支持。他們有說好,劉威德致贈的水果禮盒內容物都是裝水梨,好像是臺灣生產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9頁至第82頁),後於103 年4 月12日警詢、偵訊時證稱:劉新森是拿15萬元給我去買票,除我家6 票6 千元、劉得琦6 千元、劉得貴8 瑞平9 千元、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5 千元、劉邦鏡2 千元(註:是交付與劉邦鏡配偶劉曾串妹)、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劉邦潘6 千元、劉楊固金9 千元外還剩8 萬6 千元未發出,願意將9 萬2 千元繳回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24 頁至第129 頁),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再次自承上開事實(見本院卷四第139 頁),核與證人劉興君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劉興枋、劉興玖及劉威德以往很少來我這裡買水果,因為今年要選市議員,劉威德來我這邊買的數量比較多,但都是劉興枋及劉威德的司機來拿的,我記得從6 月份至8 月間,他們都有來我這裡買水梨禮盒,每盒6 顆裝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04 頁至第110 頁);證人劉邱鉛妹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不認識劉威德,只有丁○○帶他來我家的時候見過一次面,丁○○要叫我堂嫂。我跟劉威德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他只有在今年6 、7 月間左右,由丁○○帶他來我家送我水梨禮盒(6 顆裝),我記得當時是我在看八點檔連續劇的時候他們來我家看我的,當時丁○○有介紹劉威德給我認識,丁○○說劉威德要參選本屆市議員,希望我支持他,我其實當時也不要收,但是他們非常堅持要送給我,我只好收下,我就收過這一次禮盒,我知道劉威德送我水梨禮盒的目的是在於尋求我投票支持他競選市議員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2 頁至第116 頁);證人劉鍾秀姝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間,我記得丁○○帶劉威德,以宗親名義來拜訪,那時候我們還不知道劉威何要出來選舉,我記得當時是劉威德拿水果禮盒進來我家,我家只有我與我先生劉得貴二人在家,因為當時是晚餐時間,劉威德與丁○○與我們寒暄幾句後就離開,劉威德向我們自我介紹表示他是劉威德,是劉氏宗親前來禮貌性拜訪,那時並沒有提到任何關於投票支持他的內容,約隔二天左右白天時,我去菜園農作,因為我的菜園就在丁○○住家的門口,剛好遇到丁○○,丁○○就拿了印有劉威德參選的便條紙文宣給我,並告訴我「劉威德要參選桃園市第七選區市議員,希望我們劉氏宗親都幫忙支持,我才知道前兩天丁○○跟劉威德送水果來我家是希望我們支持他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7 頁至第122 頁);證人劉邦熾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間的某天晚上,當時我父親劉興榜已用餐完畢並就寢,應該是晚上7 時許,丁○○敲門,說他還有一個親戚劉威德,要一起來我家坐坐,劉威德帶著一個水果禮盒說要來見我父親。丁○○先介紹劉威德給我認識,並告訴我劉威德要參選市議員,請我們支持劉威德、投票給他,劉威德也跟著說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我就順口答應他們說好好好,我父親因為已經就寢了,我也沒有叫他起床,我太太當時也還沒下班,因此只有我一人接待他們2 位,但因為我不認識他,沒什麼好聊的,因此他們待了5 分鐘就離開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24 頁至第128 頁);證人劉曾串妹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到劉威德透過丁○○帶劉威德的兄弟(名字我不敢確定),於中秋節前某一天(詳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當時丁○○及劉威德的兄弟把水果禮盒放在客廳桌上時表示,這個宗親劉威德要選舉,請我支持劉威德,我回答可以阿,我記得因為正在帶孫子的關係,並沒有跟他們聊太久,他們也隨後就離開了,丁○○有介紹他是劉威德的兄弟,也有介紹他的名字,但是因為我正在帶孫子在忙,所以沒有特別把他的名字記住,水果禮盒是一盒水梨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邦棕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到劉威德透過我堂弟丁○○帶劉威德的兄弟(名字已忘記),於幾個月前某一天(詳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當時由劉威德的兄弟開口表示,請我投票給他兄弟劉威德,我回答好,水果禮盒的種類,我沒印象是什麼種類的水果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5 頁至第136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邦潘、偵訊於警詢證稱:我不認識劉威德,我是在選前收到堂弟丁○○及劉威德本人親自送來我家的水果禮盒,才知道他要出來選市議員,我跟劉威德沒有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今年約10月間某個晚上,丁○○帶著劉威德及另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到我家拜訪,當天他們3 人帶著一盒裝有6 顆蘋果的水果禮盒,一開始將禮盒放在我家1 樓椅子上,丁○○雖然知道我長久以來是支持劉曾玉春選市民代表及市議員,還是向我介紹劉氏宗親劉威德要出來選市議員,說如果有接到電話民調要支持劉威德,到時候如果劉威德出線的話,我們家有很多票,可以分1、2 票給他,劉威德當場也向我表示拜託拜託,我一開始向他們表示說不用,也作勢要將水果禮盒還給他們,但他們說沒有關係啦,之後轉身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得瑞於警詢、偵訊證稱:我記得時間點應該比8 到10月還更早,在我六月去大陸之前丁○○就來送水果禮盒了,印象中是丁○○某日晚上帶著一個人到我家,他們一來就把水果禮盒放在我家的桌上,因為他們趕著要走,所以在我家都是站著,待了前後不過兩分鐘時間就離開,丁○○只有提到那個人是劉姓宗親的身份,至於那麼人有沒有自我介紹我已記不起來,我也無法確認那個是不是就是劉威德,那個禮盒裡面有6 顆水梨,但價值多少我不知道,因為時間久遠,當天有無到關於選舉的事我也記不起來了,詳情要問丁○○才知道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得琦於警詢證稱:我目前設籍在桃園縣○○市○○路000 巷00號,我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者共11人,丁○○他一人在下午去中壢市○○街000巷0000號(我上班的地方),他希望我能支持劉威德,將票投給劉威德,然後他就拿了現金新臺幣6 千元給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於偵訊中證稱:在本次桃園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丁○○在9 、10月間某日下午,來我中壢市○○街000 巷00○0 號工作的倉庫,跟我寒暄一下,然後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的候選人劉威德,當時他有拿6 千元給我,拜託我們撥個票給劉威德,丁○○是我堂叔,是我阿公弟弟的養子,平常很少來往,偶爾碰到會寒暄一下,劉威德我不認識,他當時拿錢給我時,是希望我們能夠支持劉威德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 頁至第8 頁);證人劉得貴於警詢證稱:我有向丁○○收賄,要支持市議員候選人劉威德,在103 年10月中旬晚上6點左右丁○○到我家裡,跟我說幫忙支持議市員候選人劉威德,給我車馬費8000元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47頁背面),於偵訊證稱:103 年10月間某日晚間六點多,丁○○到我家,跟我說請支持劉威德,他拿八千元給我說是車馬費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51頁);證人黃瑞平於警詢證稱:我戶籍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街000 巷00弄00號,具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共7 位都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認識丁○○,他是我先生的堂弟,他就住在永清街322 巷轉角,我們平常都有往來,我記得丁○○確實在一個多月前某天下午的3 、4 點有到我家找我,一開始是要找我先生,但我先生不在就找我聊天,後來我提到現在景氣很差,要做一點善事都沒有經費,丁○○就從他口袋拿出一疊千元大鈔,當場數了9000元給我,並向我表示,這個拿去行善,我一開始不敢收,但丁○○堅持要給我,我想說這拿去行善也是好事,就將他收下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於偵訊證稱:今年市議員選舉有投票資格,家中總共有7 票,丁○○是我先生的堂弟,上一陣子丁○○有到我家聊天,他也沒有說什麼,我想說社會經濟不景氣,做一點點善事,也沒有經費,他很慷慨的拿了一些錢給我,我想說怎麼那麼好,我錢就放在身上也沒有拿去捐,我也不知道這是為什麼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9頁至第72頁);證人劉曾串妹於警詢證稱:丁○○在數月前(詳細時間不曉得)帶著劉威德的兄弟(不知道姓名)到我家拜訪,劉威德的兄弟進門時隨手就將水梨禮盒放在我家桌上,當天只有我跟我孫子2 人在家,丁○○向我介紹他帶的那個人就是劉威德的兄弟,並跟我講希望我們在此次桃園市議員選舉支持劉威德,我說好的,因為我當時還要照顧孫子,所以他們只待很短暫時間就離開。後來約於10月間,丁○○再次來我家,丁○○表示要我支持劉威德,並問我家總共有幾票,我回答2 票,所以他就交給我2000元,當天我先生也不在家,也是待很短暫時間就離開,我戶籍設於桃園縣○○市○○○路○段00000 號,具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先生劉邦鏡則設籍在中壢市○○街000 號,我們兩個都有今年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5 頁至第186 頁),於偵訊時證稱:我要自白於投票前1 、2 週在我家桃園縣○○市○○街000 號,丁○○希望我能支持劉威德選議員,他交2000元給我,我家我跟我先生都有投票權,除了這次以外,今年5 月劉威德的兄弟有帶水梨禮盒來,希望我們能支持劉威德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9 頁至第190 頁);證人傅玉珍於警詢證稱:103 年10月某日白天,我剛好在中壢市○○街000 號的住處,聽到有人按門鈴,我出去應門發現丁○○1 人在門口,見面後丁○○向我表示1 票1000元,你們家有幾票?我回答有5 票,他就直接從皮夾拿5 張千元鈔票給我,並向我表示要投票給劉威德,我收下錢之後他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169 頁),於偵訊時證稱:103 年10月夾日,丁○○有到我住拜訪,他問我家裡有幾票,我說有5 票,他就拿5000元給我,同時說選給劉威德、支持劉威德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8 頁);證人劉得熒於警詢證稱:丁○○曾經在投票前一周(詳細時間記不清楚)的某日中午,獨自一人走路到我中壢市○○街000 巷00弄0 號住處找我,當時只有我與我太太崔蓉蓉在家,丁○○當面向我表示,請我投票支持劉威德,他並拿了1000元給我,因為丁○○是我宗親,所以我就答應他並把錢收下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0頁背面至第171 頁),於偵訊復證稱:103 年10月某日,丁○○有到桃園縣○○市○○街000 巷00弄0 號給我1 千元,叫我支持劉威德,我知道這錢是票要投給劉威德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0 頁);證人劉邦潘於警詢證稱:丁○○和劉威德進來我家後就把一盒水果禮盒放在我桌上,我本來告訴丁○○把水果禮盒拿回去,劉威德向我表示,這是要給我吃,並希望我在今年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他,所以我就收下,後來也把那盒水果禮盒吃掉了,103 年10月某天(詳細日期時間記不得),丁○○獨自一人來到我家,當時家裡只有我在家,他就拿出現金給我,我印象中好像是6000元,他向我表示,希望我支持劉威德,我原本告訴他我支持的人是劉曾玉春,這個錢我不能收,但丁○○告訴我,希望我能把票分一些給劉威德,後來我就把錢收下,丁○○就離開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2 頁背面至第173 頁),於偵訊證稱:103 年10月某日,丁○○有來拜訪我,他沒有到客廳來,只在門口講話,他說劉威德要選市議員,問我家裡有幾票,我跟他說6 票,他拿6 千元給我,說希望能夠支持劉威德,我就跟丁○○說不好意思,我支持劉鄭玉春,他就說沒關係,分1 、2 票都沒關係,分給劉威德就對了,我說好阿,分1 、2 票也可以,他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9 頁至第180 頁);證人劉楊固金於警詢證稱:在今年10月左右的早上,丁○○自己一個人到我永清街的住所找我,問我說我們家有幾票,我回答說有9 票,所以他就直接拿了9000元給我,要我及我的家人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市議員,我當下回應說好,我也跟丁○○說我會去跟我的家人說這件事情,我們就互相道別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52 頁背面),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拿賄選錢9 千元,丁○○在1 個多月前給我的,詳細時間記不得,大概是在103 年10月某日,要投給劉威德,我們家有9 票,3 個兒子、3 個媳婦、1 個女兒、1個女婿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56 頁至第157 頁)相符,是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己○○於103 年11月21日桃園市調查處詢問時稱:我的戶籍在中壢市○○路000 巷00號,具有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但我是實際住在中壢市○○街0 巷00號,中壢市○○路000 巷00號戶籍內除我本人之外,還我兒子劉宏錦、我媳婦藍翠凡、孫子劉姵妏,另中壢市○○街0 巷00號戶籍內有我先生劉朝清、我兒子劉宏恒、媳婦蕭妏鈴,所以年底可以投議員票的有7人,大概在今年中秋節前,我兒子劉宏恒的葉姓朋友(名字我不知道)帶著劉威德跟一名40多歲的男子到我家中,劉威德當天有帶了1 盒水梨禮盒到我家,劉威德他跟我講希望我幫忙他在社區內拉票,劉威德他們3 人待了差不多15分鐘就離開,之後過幾天葉姓男子就到我家中叫我先去社區內住戶抄名單,每票新臺幣1000元,我就拿著本子,去社區內住家問,說一票1000元投劉威德,要的人就在本子上簽名,過幾天,葉姓男子及前述跟劉威德一起來的男子,在某天晚上7點多,就到家中,我把我抄的名單拿給不知名男子看,現場就統計總票數,該不知名的男子就跟我去發了33號和31號住戶,之後他跟我說他很忙,剩下的叫我自己去發,他就把剩餘的錢拿給我,他們隨即離開,我當晚就依照我之前所抄的名單,把錢發下去,該男子給我的錢,包括我們家在內的7票剛剛好,都沒有剩,所以我一共發了3 萬8 千元,發錢當天劉威德沒到,我去抄名單的時候,我先去附近的雜貨店買了一本小學生的作業本,就去拜訪住戶,告訴他們,投給劉威德,每票1000元,要的人就自己在本子寫上所有住戶的名字,住戶寫幾個人的名字,我就算他家有幾票,住戶名字都是他們自己在本子上寫的;10號住戶我是去找他的媽媽,他寫他家4 個人的名字;12號我找古月娥,他家6 票;16號我是去找劉淑美,他家2 票;22號我是去找該住戶的妻子,他家3 票;40號我是找住戶的先生,他家4 票;42號我是去找該住戶的老婆,他家3 票;9 號我是去找住戶的妻子,他家5 票;17號他們夫妻倆我都有去找,但他們都拒絕拿;31號我是去找該住戶的妻子,他家3 票;33號我是去找住戶的先生,他家1 票,那個本子在當天把錢發下去之後,我就自己丟到垃圾桶收走了,該名姓葉的男子40幾歲人,他告訴我他屬豬,他聯絡方式要問我兒子劉宏恒,事後拿錢給我行賄之男子,我不認識他,我兒子也不認識他,他是跟劉威德及姓葉的男子一起來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於103 年11月21日偵訊時證稱:有一個我兒子劉宏恒的朋友時常到我家,我聽說他姓葉,在今年中秋節以前的某天,該名葉的男子就帶著劉威德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到我住處,並且帶著一盒水梨,劉威德向我說希望我幫忙他,後來該葉姓男子就來找我,請我幫劉威德在社區拉票,並且要我幫他抄寫名單,說一票一千元要我幫他買票,我就答應。於是我就到社區裡面詢問住戶,問說他們是否願意賣票給劉威德,如果願意的我就幫他們統計該戶的票數,然後記錄在本子上。我登記完人數之後,過了差不多半個月之後那名姓葉的男子,就與中秋節前那天與劉威德一同前來我家的那名不認識的人,再次來我家找我,並詢問我統計的票數,於是我就將我統計的結果告訴他。該名我不認識的男子聽完之後,就與我一同一起到社區內去發錢,但是發了兩三戶之後,該名男子就說他很忙,於是就把剩下的錢都交給我,請我幫忙發錢,我就照我之前登記的名單去社區把所有的錢都發放完畢,我當天有發放的住戶以及人數,我都有在調查站註記之後交給調查員,(提示102 年7 月薪水別墅住戶名單),有打勾的就是我有發錢買票的住戶,至於後面註記,比如說B 棟10號,上面註記「媽X4」,意思就是該戶是由媽媽出面收取現金,而該戶一共有4 票的意思,這張表是我一個一個念給警察聽,警察幫我寫幫我記的,警察勾的時候我有看到,但是後面寫的字因為我老花所以看不清楚,(提示江町岱之戶役政相片資料),這個人就是我方才所述姓葉的男子,是我兒子認識的朋友,至於與我一起到社區發錢的是另外一個人,我本來誤以為他姓葉,但我確認之後,我方才所述姓葉的男子就是江町岱沒錯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於103 年12月19日偵訊時證稱:承認有替劉威德發買票錢,家中有7 票,鄧進郎、江町岱所交付的3 萬多元中,有含家中7 票的買票錢,江町岱有當面叫我去抄名單,我就去抄寫名單,發錢也是我去發,錢是鄧進郎陪我去發,江町岱有看到我們出去,發完錢回來,他就已經不在我家,他們兩人到我家客廳,鄧進郎叫我單子拿出來,當時江町岱在場,他有聽到鄧進郎說單子拿出來,鄧進郎有拿錢出來,直接照名單上人數點錢,江町岱也在旁邊,鄧進郎就說跟我去發錢,我就跟他走出去,這個鄧進郎叫我出去發錢的過程,江町岱都有聽到,我與鄧進郎到中壢市○○街0 巷00號李瑞柳住處,我按門鈴,李瑞柳開門讓我與鄧進郎進去他們家客廳,我問李瑞柳你們家有幾票,李瑞柳說3票,錢是鄧進郎拿給李瑞柳的,我之前跟李瑞柳說要投給劉威德,發錢的時候沒有說,與鄧進郎到中壢市○○街0 巷00號曾傳枝住處,我按門鈴,曾傳枝出來,我直接拿1 千元給她,鄧進郎在旁邊,發完這一戶,鄧進郎說他很忙要先離開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75 頁至178 頁);於104 年1 月9 日桃園市調查處稱:單面鏡後方受指認對象就是我之前多次提到拿錢給我,要我幫劉威德在社區買票的男子,鄧進郎曾經來過我家2 次,第1 次鄧進郎是和劉威德帶著水果禮盒一起來我家向我拜票。之後,江仔就叫我先去社區內抄寫買票名單,所以第2 次江仔帶著鄧進郎來我家的時候,鄧進郎問我能不能幫忙買票,我就我把之前抄好的名單交給他,名單上大約有四十幾人,鄧進郎看到名單還搖搖頭,嫌名單上的人數太少,然後陪同我去發了31號和33號住戶,後來他就說他很忙要先走,於是交給我一疊現金要我自己去發,我當時沒有清點金額,後來我就按名單抄寫的數量,以每票1000元全部發放給有抄寫名單的住戶,詳細金額我忘記了,但我記得我有發給哪幾戶,10號住戶我是給童寶釵4000元;12號住戶我是給古月娥6000元;16號住戶我是給劉淑美的女兒2000元;22號住戶我是給魏玉蘭3000元;我們家36號收了7000元;40號住戶是鄧進郎陪同我去發給游盛保4000元;42號住戶我是給太太葉惠萍3000元;9 號住戶我是給李秋奈5000元;31號住戶是鄧進郎陪同我去發給李瑞柳3000元,33號住戶我是拿給曾傳枝1000元。此外,我還有發給住在5 號年約50歲男子1000元,15號住戶是拿給年約50歲的媽媽3000元、19號住戶是拿給年約60歲的媽媽4000元及25號住戶是拿給年約60歲的男子1000元,上述5 、15、19及25號的住戶,我同樣有在發錢之前,請他們先抄寫名單,抄寫名單的人與收錢的人都是同一人,另外17號住戶的太太拒收我3000員的買票金,現在錢還在我家裡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199 頁至第200 頁);於104 年1 月13日偵訊證稱: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的男子,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我拿給他1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市○○區○○街0 巷00號的婦女3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的婦女4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的男子1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的女子,我要拿給他3 千元。但他沒有拿,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我應該是拿給葉惠萍3 千元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217 頁至第219頁),核與證人劉宏恆於103 年11月21日桃園市調查處證稱:我戶籍設在中壢市○○街0 巷00號,具有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認識劉威德,我朋友江清湖在劉威德總部工作,他介紹劉威德給我認識,並要我幫忙劉威德拉票,我與劉威德沒有私人恩怨也沒有金錢借貸關係,劉威德有到過我家兩次,一次是自中秋節前一星期左右,另一次則是在中秋節前後,兩次都是由我朋友江清湖帶來的,第一次劉威德來的時候,有帶水梨禮盒來我家,另外還有一位不知名的男性,好像是他的司機,當時我爸爸、我媽媽及我本人都在場,劉威德就跟我們說希望在華愛里幫他拉票,大概坐了一個小時閒聊後,就離開;劉威德第二次來的時候,我不在家,但我聽說好像是來炒米粉的,江清湖有拿劉威德的文宣及便條紙到我家,我大概知道江清湖有找我媽媽替劉威德在社區買票,在劉威德第二次到我們家拜訪之後,江清湖有跟我說,希望我們家在華愛里的薪水別墅社區幫忙買票,1 票1000元,本來我跟我媽媽只想說劉威德是單純請我們幫忙拉票,後來江清湖就跟我媽媽及我說,要我們在薪水別墅社區幫忙買票,我本來跟我媽媽說不要管,但我媽媽說劉威德都來社區炒米粉了,不幫忙不好意思,所以我媽媽就幫忙抄社區的買票名冊抄完後某一天,江清湖又帶另一名男子到我家去,我媽就把名冊拿給江清湖及該名男子看,並統計票數,當天江清湖與該名男子和我媽對了一整天的名冊,傍晚對完後,江清湖及該名男子跑到我八德市廣福路工作的地方,告訴我他要把名冊拿回去給劉威德看,但之後江清湖又把名冊拿回來給我媽,說劉威德不收大概過一段時間,103 年10月8 日晚上左右,江清湖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劉威德位於中壢市環北路的總部,江清湖告訴我說,可以下了,我回去就跟我媽媽說,我媽媽告訴我「好阿」大概又過了兩三天,江清湖又和另外一個我不認識人在某天的晚上又到我家,我只知道跟江清湖來的人是專門在發錢的人,這名我不認識的人就拿現金給我媽媽,這名發錢的人還跟著我媽媽去發了2 戶的錢,隨後又回到我家說,這樣發很麻煩,就直接跟我媽媽對名冊,把錢拿給我媽媽,叫我媽媽去發,我媽媽當晚就依照名冊把錢發完了,我媽媽是用一本國小的薄子在抄名冊,薄子在發完錢後就直接丟掉了,當天江清湖帶來發錢的人,給我媽媽5 萬2,000 元,當時我在場,江清湖帶來發錢的人有跟我媽媽對名冊算錢,所以總共給我媽媽5 萬2000元,這5 萬、12,000元我媽媽全部都發完了,至於詳細每戶所收到的票數我不著楚,要問我媽媽才知道,我不認識與江清湖到我家中拿錢給我媽媽幫劉威德買票之男子,只跟他見過2 次面,江清湖告訴我現金買票的錢都是他在管,看起來約50多歲,中等身材,至於其他我就不知道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於103 年11月21日偵訊證稱:我有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有透過江町岱(即江清湖)認識中壢市市議員候選人劉威德,劉威德第一次到我家拜訪,時間蠻久了,應該有兩個月前的某晚6 、7 點,當時劉威德帶一個司機跟我朋友江清湖一起到我家,當時我跟我父親、我母親跟其他鄰居都在家,不過這一次劉威德只是叫我們要支持而已,在我家待了一個多小時,我們社區中秋節會辦活動,就是每家出幾道菜,當天劉威德帶了炒米粉跟焢肉來,在第二次中秋節聚會,劉威德拿炒米粉到我們社區時,當時江清湖就有跟爸他們說幫忙買票,就是買華愛里的票,一票1 千元,且後來江清湖也有打電話跟我說,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情,我有叫我母親不要抄名冊,但我母親說他們都來炒米粉了,拒絕不好意思,後來我母親就抄好了,她有拿給我看,我就沒有說什麼,我母親打電話跟我說她將名冊交給江清湖,後來由江清湖將名冊帶走,不過後來當天江清湖又回到我家,將名冊還給我們,說這份名冊先不用,要發錢的時候再交給他們,他們才抄。江清湖當時用0000-000-000的電話打到我0000-000-000的電話,叫我10月8 日到劉威德的競選總部,我到競選總部時,他跟我說可以買票了,這一、兩天就會去了,就是拿錢去我們家,後隔2 、3 天的某天下午,江清湖帶一個拿錢的人到我家,我不知道他們身上有多少錢,不過他們給我母親4 、5 萬元,詳細數字我不記得,當天除了江清湖跟帶錢的人外,我家還有我、我父母親都在場,後來那位帶錢的人跟我母親在晚上6 、7 點就先去發兩戶,我們其他人待在我家,後來我母親跟帶錢的人就回來我家了,江清湖跟帶錢的人說這樣太麻煩了,就說直接給我母親發就好了,他有核對金額跟名冊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江町岱曾帶劉威德去我家中2 次,第1 次來我們社區時間約在中秋節前幾個禮拜,劉威德及江町岱除了談到選舉時,希望我們幫忙拉票外,當時除我和我母親在場外,社區鄰居約有3 人都有在我在家(但我不清楚他們的名字),當時鄰居有向劉威德反應社區外的水溝破掉,導致地下室滲水,請劉威德協調公所處理,劉威德表示會處理;第2 次來是我家,是中秋節社區聚餐那天,但我不在家,我事後聽我母親己○○提到,那次劉威德、江町岱來我家是參加炒米粉活動。劉威德於中秋節前第1次造訪薪水別墅社區並至我家拜訪,有拿一盒水梨禮盒到我家送我們,第二次劉威德去薪水別墅社區參加中秋節炒米粉活動,是16號住戶綽號小玲( 姓氏忘記) 提議可以找劉威德來炒米粉,讓社區有東西可以吃,所以之後就由我打電話聯繫江町岱請劉威德來這裡辦炒米粉活動,中秋節晚會過後,江町岱打電話來要求我透過我母親己○○向薪水別墅社區住戶買票,抄寫薪水別墅社區住戶名單是我母親自行去抄寫,至於核對名冊是江町岱及該名我不認識的男子自己來我家和我母親核對名冊,至於發放買票錢當天江町岱與我在我住家聊天,由前述該名我不認識的男子與我母親己○○去發放,但他們兩個人只發放兩家住戶後,就回到我家把剩下該發的錢,清點後交給我母親,江町岱與該名男子即離開,後來就由我母親一人去發放剩下的買票錢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卷78頁至第80頁);於103 年12月4 日偵訊時結稱:江町岱打電話給我,說要選舉,看我們可不可以幫忙,所以他就帶劉威德,我們沒有找他,是他自己來的,時間是在103 年9 月中秋節前3 個禮拜,約是103 年8 月中旬,江町岱帶劉威德到我們家拜訪,有帶水梨禮盒,希望我們幫忙,劉威德有跟我、己○○、我父親劉朝清說。江町岱當時沒有工作,有人介紹他去劉威德競選總部那邊工作,他是去那邊工作後才說劉威德要買票,叫我們要抄寫名單,我也沒有答應,他來拜訪,第一次是叫我們幫忙,第二次劉威德到我們家炒米粉,我母親不好意思,才答應幫他抄寫名單,江町岱叫我們去抄寫名單,錢是鄧進郎拿過來的,鄧進郎與我母親己○○去發買票錢,在103 年10月8 日前鄧進郎就已經和我母親己○○核對名冊,江町岱有把名冊帶去總部,有再拿回來給我母親己○○,103 年10月11、12日間,江町岱帶著鄧進郎到住處找我與己○○,鄧進郎跟我母親己○○沒說什麼,就出去發2 戶買票錢,後來說麻煩,又回到我家,算一算名冊上的人數,按照人數計算金額,就給我母親己○○,他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字第25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及證人李瑞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77頁至第83頁);證人葉惠萍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06 頁至第112 頁);證人童寶釵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38頁至第43頁);證人古月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6頁至第21頁);證人劉淑美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99頁至第104 頁);證人魏玉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7 頁至第14頁);證人游盛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85頁至第90頁);證人李秋奈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63頁至第68頁);證人曾傳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70頁至第75頁);證人林秀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33 頁至第140 頁);證人郭麗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44 頁至第149 頁);證人林金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15 頁至第120 頁);證人溫瑞全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22 頁至第126 頁)相符,且共同共同被告江町岱亦坦承並證稱有介紹共犯劉威德與共同被告歐香認識,請被告己○○以每票1000元向薪水社區之有投票權人買票,之後並有陪同共同被告鄧進郎至被告己○○住處發錢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54 頁至第156 頁,本院卷三第108 頁至第123 頁),共同共同被告鄧進郎亦供承有與共同被告江町岱至被告己○○發買票錢之情(見104 選偵緝字第1 號卷第14頁、第26頁至第27頁),是事實欄一、(二)所示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就事實欄一、(三)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桃園市調查處、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甲○○部分,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本院卷二第126 頁至第130 頁;被告乙○○部分,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76頁至第81頁、第124 頁至第127 頁、第129 頁至第133 頁),核與證人胡劉梅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4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2頁);證人胡淦釭於警詢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27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4頁);證人傅維雄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2 頁);證人胡來祿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84頁至第86頁、第88頁至第89頁);證人胡金水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90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6頁);證人傅綢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08 頁至第109 頁、第111 頁至第113 頁);證人鍾金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01頁至第103 頁、第105 頁至第106 頁);證人古隆造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第165 頁至第166頁)相符,是事實一、(三)所示之事實,亦堪認定。
四、就事實欄一、(四)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桃園市調查處詢間時、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一第14頁至第20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52頁至第55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74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8頁至第102 頁、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0 頁至第122 頁,本院卷二第179 頁背面),核與證人林洪秀玉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6頁至第18頁);證人詹勳境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61 頁至第162 頁、第165 頁至第167 頁);證人簡順榮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175 頁至第176 頁、第189 頁至第190 頁);證人張梁秀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83頁至第84頁、第88頁至第90頁);證人陳文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24 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2 頁);證人沈安忠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21 頁至第124 頁);證人張錦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191 頁);證人陳耀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190 頁至第191頁);證人黃淑英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 頁至第3 頁、第6 頁至第10頁);證人吳水凌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第46頁);證人江源英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2頁);證人陳萬和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34頁至第36頁、第45頁至第46頁);證人林俐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第54頁至第56頁);證人陳鍾利惠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92頁至第94頁);證人鍾遜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76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1頁);證人陳明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34 頁至第135 頁、第141 頁至第142 頁);證人陳徐碧月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0 頁至第121 頁);證人尤世宏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07 頁至第110 頁、第121 頁);證人陳德永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證人劉正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31 頁至第132 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證人陳明福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26 頁至第129 頁、第141 頁);證人陳李寶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55 頁至第157 頁)相符,復有被告丙○○所整理之投票權人名冊3 份(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一第65頁至第68頁)、共同被告劉新森存摺影本(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66 頁至168 頁)在卷可考,是事實欄一、(四)所示之事實,足堪認定。
五、事實欄一、(五)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桃園市調查處詢問時、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116 頁至第120 頁、第125 頁至第132 頁,本院卷二第120 頁至第125 頁),核與證人劉盛琴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證人劉黃月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5頁);證人劉黃義香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0頁);證人吳鳳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38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3頁);證人劉興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劉興茂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6頁至第19頁、第42頁);證人劉興淦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21頁至第24頁、第43頁);證人劉金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26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44頁);證人劉邦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第44頁);證人劉邦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70頁至第73頁、第82頁);證人劉邦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第82頁至第83頁);證人劉邦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90頁至第93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證人劉阿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94頁至第97頁、第107 頁);證人劉德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98頁至第101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證人劉秋妹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13 頁至第115 頁);證人劉梁玉妹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27 頁至第128 頁);證人劉德福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41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相符,是事實欄一、(五)所示之事實,同堪認定。
六、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為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應共同參加(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353號、第3205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10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共同被告劉興玖、共同被告劉新森見共犯劉威德競選市議員之選情不好,基於與共犯劉威德間之兄弟情誼,決定幫共犯劉威德買票,由共同被告劉興玖請被告丙○○抄同意投票受賄者之名單,再由共同被告劉新森以每票1000元分2 次交與被告丙○○共14萬3000元之賄賂,其中10萬元賄賂是由共同被告劉興玖負擔等情,業已認定如前,至於共同被告劉興玖、共同被告劉新森請被告丙○○抄同意投票受賄者名單,並且負擔賄賂10萬元乙情,據共同被告劉興玖於104 年1 月30日桃園市調查處稱:我有跟劉威德提「丙○○那部分由我來處理」,就是指丙○○抄來的選舉人名冊的買票錢由我來吸收,我不知道劉新森給丙○○多少買票錢,我就只跟劉新森說我能出10萬元,我記得劉新森拿買票錢給丙○○之後,曾跟我講過「有超過喔」,意思是丙○○抄的名冊買票錢有超過10萬元,我跟他說「不管啊,我就出10萬塊而已。」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64 頁至第165 頁);於104 年1 月30日偵訊稱:我只有跟劉新森說要一起買票,某日,我向劉威德說丙○○的事情你要負責,我要讓劉威德知道,我有找結拜的丙○○抄寫名冊,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聽清楚,他只有點頭,沒有講什麼,之所以會向劉威德說丙○○的事情你要負責,是怕名冊會重疊,怕錢會付兩次,我叫丙○○抄寫名冊,我怕另外一邊的人會重複抄寫一樣的名冊,例如我叫丙○○去抄寫山東里的名冊,另外一邊的人也去抄寫山東里的名冊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2 頁至第173 頁);於104 年2 月9 日桃園市調查處稱:在劉威德跟我們兄弟說要買票的一周後某日中午,丙○○來我家找我,我們在榕樹下聊天,當天劉威德中午返家時看到我們,我有跟劉威德介紹丙○○是我的結拜,並表示選舉有請丙○○幫忙,劉威德便向丙○○說拜託幫忙,之後劉威德就進家裡休息。後來,在103 年11月某日,我有向劉威德說「丙○○的那部分我處理」,劉威德當下有點點頭,至於丙○○所抄的名冊都是交給劉新森,劉新森有沒有拿給劉威德看,我不清楚,所以劉威德有沒有請人核對名單有無重複,我也不清楚。劉威德只知道我幫他出丙○○的買票錢,至於我實際出多少錢,我沒有跟他再提等語(見103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9 頁至第181 頁);於104 年3月3 日偵訊陳稱:劉威德與丙○○一開始不認識,是我於103 年10月初在劉新森住處旁榕樹下與丙○○、劉新森聊天,討論工地的事情,後來劉威德剛好回家,我介紹丙○○給劉威德認識,說丙○○是我的結拜,我有叫他幫忙我抄寫名單,我哥哥劉威德就說那就拜託你幫忙拉票等語明確(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92 頁至第193 頁)。其中被告丙○○之賄賂14萬3000元中之10萬元是由共同被告劉興玖負責一節亦經共同被告劉新森供述予以核實,並認定如前,是共同被告劉興玖有告知共犯劉威德關於其拜託被告丙○○買票,且其願意負擔被告丙○○買票所需之賄賂等情,於警詢、偵訊時一再供述綦詳,考量共同被告劉興玖與共犯劉威德為兄弟,且於競選期間多次義務性幫忙共犯劉威德,衡情自無誣陷共犯劉威德之可能,且參共同被告劉新森亦供稱被告丙○○之賄賂14萬3000元中之10萬元是共同被告劉興玖負責,可知共犯劉威德對於共同正犯丙○○為其買票一事,不僅知之甚詳,甚可推知其對於買票計畫之梗概為決意買票後,各自利用自己人脈尋求願意協助買票之樁腳,並負責提出一定之金錢,以分攤買票所需之情有所知悉。
(二)又共同被告劉新森請被告丁○○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江町岱請被告己○○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劉興枋請被告甲○○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劉興玖、劉新森請被告丙○○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鄧進郎請被告戊○○為共犯劉威德買票,是與被告丁○○、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丙○○、被告戊○○聯繫之人均有所不同,既未重複請託,亦未重複支付賄賂,而共同被告劉新森、共同被告江町岱、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劉興玖、劉新森、共同被告鄧進郎能夠對同一樁腳未重複請託,甚至未重複支付賄賂,亦可推知渠等間勢必有一綜觀全局之主事者或基於事先之謀議分配彼此間所應負責之樁腳,佐以共同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供稱:告知共犯劉威德有請被告丙○○買票,是怕名冊會重疊,錢會付2 次(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3 頁、第180 頁)等語,則共同被告劉興玖在擔心會重複支付被告丙○○買票之賄賂下,而告知共犯劉威德有關於丙○○買票之賄賂由其負擔,顯可推知決定應由何人與樁腳聯繫並交付賄賂之人,是出於共犯劉威德本人之意或與共犯劉威德之謀議,不言可喻。
(三)另查,共同被告劉新森請被告丁○○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江町岱請被告己○○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劉興枋請被告甲○○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劉興
玖、劉新森請被告丙○○為共犯劉威德買票、共同被告鄧進郎請被告戊○○為共犯劉威德買票,渠等所開出之價金均是每票1000元,業已認定如前,至於共同被告劉新森、共同被告江町岱、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鄧進郎為何均以每票1000元,分別請樁腳向有投票受賄意願者買票,據共同被告江町岱於本院證稱1 票1000元為劉威德所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1 頁),而共同被告江町岱係因沒有工作經濟困窘方至共犯劉威德競選總部工作,復據共同被告江町岱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共同被告江町岱顯無能力以每票1000元請被告己○○向有投票權人買票,其向被告己○○表示每票1000元顯是有得共犯劉威德之授權,是其前開所證:每票1000元是劉威德所說等語,應非子虛,今江町岱以每票1000元請被告己○○向投票權人買票,既是共犯劉威德之意思,在為避免每票價金不同,致使取得價金較低之有投票權人可能因此不願投票或改投其他候選人之情事,則共同被告劉新森、劉興玖、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鄧進郎均分別以每票1000元之同價請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向有投票受賄意願之人買票,推論係出自於共犯劉威德本人之意或與共犯劉威德之謀議,尚非無稽。
(四)末查,在決意請某一樁腳協助買票時,所須進行之流程不外乎始於拜訪樁腳確認是否同意協助買票、告以每票價金、確認樁腳所買之票數、終止於支付賄賂與有投票權人等,此一連續性行為,分別為投票行賄行為之一部,又如前開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之拜訪樁腳、告以每票價金、確認樁腳所買之票數、支付賄賂等事實,固係分別由不同之人所踐行,然參與其中流程之人,均知悉是要達成為共犯劉威德買票之目的,而與其接觸之樁腳同具有投票行賄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無疑義,是渠等在此一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投票行賄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買票之目的,揆諸前開實務見解,渠等即應對於全部可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以參與每一階段之犯行為必要。故縱使共犯劉威德未踐行告知樁腳每票1000元、詢問票數、交付賄賂之流程,然據上開共犯劉威德知悉由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劉新森、共同被告劉興玖、共同被告江町岱、共同被告鄧進郎各自利用自己之人脈尋求願意為其買票之樁腳,且決定每票之價金是1000元、分配與樁腳聯繫之人,甚至帶水梨禮盒請託樁腳等情之認定,實難解免其共同正犯之刑責。
七、綜上所述,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分別與共犯劉威德、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劉新森、共同被告江町岱、共同被告鄧進郎、共同被告劉興玖向他人投票行賄之犯行,事證明確,渠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八、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44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均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規定,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則為刑法第144 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期約、交付則須以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有明示或默示受賄之意思,始克相當。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143 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819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7859號判決參照)。又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丁○○於事實欄一、(一)所為;被告己○○於事實欄一、(二)所為;被告甲○○、乙○○於事實欄一、(三)所為;被告丙○○於事實欄一、(四)所為;被告戊○○於事實欄一、(五)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渠等行求期約之行為,均係交付賄賂之前階行為,為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丁○○就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劉威德、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劉新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己○○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劉威德、共同被告江町岱、共同被告鄧進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甲○○、乙○○被告就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劉威德、共同劉興枋、共同被告鄧進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丙○○就事實欄一、(四)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劉威德、共同被告劉興玖、被告劉新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戊○○就事實欄一、(五)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劉威德、共同被告鄧進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9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於偵查中均分別自白渠等投票行賄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而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之主要根源,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卻不知守法維護乾淨選舉之公正性,明知賄選對民主政治最珍貴之選舉制度所造成嚴重破壞性,竟輕忽法紀,而為賄選之行為,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性,然考量渠等均坦承犯行,兼衡其所行賄之金額、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查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考量渠等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後坦承犯行,顯見悔意,其歷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若輔以適當之緩刑條件,當更可惕勵其謹記此次犯行教訓,同時促使渠等再識法治而自新向上,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是對渠等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諭知緩刑4 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參加法治教育3 場次,另均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各支付新臺幣10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是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因投票行賄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被告褫奪公權2 年。
九、沒收
(一)扣案之投票權人名冊3 紙,為被告丙○○交與共同被告劉新森,供被告丙○○、共同被告劉新森、共同被告劉興玖、共犯劉威德共同犯事實欄一、(四)所示投票受賄罪之犯行,應依共犯責任共同理論,宣告沒收。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復定有明文。是犯投票行賄罪,所交付之賄賂縱已非犯人所有,而為受賄者所有,依法亦應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不應因受賄者之犯罪所得是否有經或可得沒收,而異其處理。據此:
1、被告丁○○、共同被告劉興枋、共犯劉威德交付附表編號2 至8 之水梨禮盒與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受賄者,及共同被告劉新森交付與被告丁○○之14萬4000元,為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劉興森、共犯劉威德、被告丁○○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劉威德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2、共同被告鄧進郎交付與被告己○○之4 萬3000元,為共同被告江町岱、共同被告鄧進郎、共犯劉威德、被告己○○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劉威德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3、共同被告鄧進郎交付與被告甲○○之9 萬3000元,為共同被告劉興枋、共同被告鄧進郎、共犯劉威德、被告甲○○、乙○○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劉威德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4、共同被告劉新森交付與被告丙○○之14萬2000元,為共同被告劉新森、共同被告劉興玖、共犯劉威德、被告丙○○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劉威德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5、共同被告鄧進郎交付與被告戊○○之5 萬元,為共同被告鄧進郎、共犯劉威德、被告戊○○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劉威德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至於其他扣案物,既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前段、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7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十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受賄者 │日期 │賄賂 │ 地點 │備註 │ ├──┼────┼───┼────┼─────────┼─────────┤ │1 │丁○○ │103年6│水梨禮盒│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26號 │ │ ├──┼────┼───┼────┼─────────┼─────────┤ │2 │劉邱鉛妹│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48號 │ │ ├──┼────┼───┼────┼─────────┼─────────┤ │3 │劉鍾秀珠│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36號 │ │ ├──┼────┼───┼────┼─────────┼─────────┤ │4 │劉邦熾 │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68號 │ │ ├──┼────┼───┼────┼─────────┼─────────┤ │5 │劉曾串妹│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 │ │ │ │月某日│ │路2段231之1號 │ │ ├──┼────┼───┼────┼─────────┼─────────┤ │6 │劉邦棕 │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22巷17弄25號 │ │ ├──┼────┼───┼────┼─────────┼─────────┤ │7 │劉邦潘 │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72巷18弄1號 │ │ ├──┼────┼───┼────┼─────────┼─────────┤ │8 │劉得瑞 │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 │ │ │ │月某日│ │372巷20號 │ │ ├──┼────┼───┼────┼─────────┼─────────┤ │9 │丁○○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6000元及尚未發│ │ │ │10月中│ │326號 │出之賄賂8 萬6000元│ │ │ │旬某日│ │ │均已繳回。 │ ├──┼────┼───┼────┼─────────┼─────────┤ │10 │劉得琦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6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72巷39之1號 │ │ │ │ │旬某日│ │ │ │ ├──┼────┼───┼────┼─────────┼─────────┤ │11 │劉得貴 │103年 │8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8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36號 │ │ │ │ │旬某日│ │ │ │ ├──┼────┼───┼────┼─────────┼─────────┤ │12 │黃瑞平 │103年 │9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9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22巷17弄25號 │ │ │ │ │旬某日│ │ │ │ ├──┼────┼───┼────┼─────────┼─────────┤ │13 │劉曾串妹│103年 │2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42號 │ │ │ │ │旬某日│ │ │ │ ├──┼────┼───┼────┼─────────┼─────────┤ │14 │傅玉珍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56號 │ │ │ │ │旬某日│ │ │ │ ├──┼────┼───┼────┼─────────┼─────────┤ │15 │劉得熒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22巷21弄5號 │ │ │ │ │旬某日│ │ │ │ ├──┼────┼───┼────┼─────────┼─────────┤ │16 │劉邦潘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6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72巷18弄1號 │ │ │ │ │旬某日│ │ │ │ ├──┼────┼───┼────┼─────────┼─────────┤ │17 │劉楊固金│103年 │9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賄賂9000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301巷51號 │ │ │ │ │旬某日│ │ │ │ ├──┼────┼───┼────┼─────────┼─────────┤ │18 │己○○ │103 年│水梨禮盒│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 │ │ │ │8 月某│ │6巷36號 │ │ │ │ │日 │ │ │ │ ├──┼────┼───┼────┼─────────┼─────────┤ │19 │己○○ │103年 │7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7000元及尚未發│ │ │ │10月9 │ │6巷之己○○住處 │出之賄賂3000元均已│ │ │ │日 │ │ │繳回 │ │ │ │ │ │ │ │ ├──┼────┼───┼────┼─────────┼─────────┤ │20 │李瑞柳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31號 │ │ │ │ │日 │ │ │ │ ├──┼────┼───┼────┼─────────┼─────────┤ │21 │葉惠萍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42號 │ │ │ │ │日 │ │ │ │ ├──┼────┼───┼────┼─────────┼─────────┤ │22 │童寶釵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10號 │ │ │ │ │日 │ │ │ │ ├──┼────┼───┼────┼─────────┼─────────┤ │23 │古月娥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6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12號 │ │ │ │ │日 │ │ │ │ ├──┼────┼───┼────┼─────────┼─────────┤ │24 │劉淑美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16號 │ │ │ │ │日 │ │ │ │ ├──┼────┼───┼────┼─────────┼─────────┤ │25 │魏玉蘭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22號 │ │ │ │ │日 │ │ │ │ ├──┼────┼───┼────┼─────────┼─────────┤ │26 │游盛保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40號 │ │ │ │ │日 │ │ │ │ ├──┼────┼───┼────┼─────────┼─────────┤ │27 │李秋奈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9號 │ │ │ │ │日 │ │ │ │ ├──┼────┼───┼────┼─────────┼─────────┤ │28 │曾傳枝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33號 │ │ │ │ │日 │ │ │ │ ├──┼────┼───┼────┼─────────┼─────────┤ │29 │林秀絹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19號 │ │ │ │ │日 │ │ │ │ ├──┼────┼───┼────┼─────────┼─────────┤ │30 │郭麗綢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15號 │ │ │ │ │日 │ │ │ │ ├──┼────┼───┼────┼─────────┼─────────┤ │31 │林金江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25號 │ │ │ │ │日 │ │ │ │ ├──┼────┼───┼────┼─────────┼─────────┤ │32 │溫瑞全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華愛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 │10月9 │ │6巷5號 │ │ │ │ │日 │ │ │ │ ├──┼────┼───┼────┼─────────┼─────────┤ │33 │甲○○ │103年 │7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之胡來│賄賂7000元及尚未發│ │ │ │11月1 │ │爐住處 │出之賄賂2 萬2000元│ │ │ │日 │ │ │均已繳回 │ ├──┼────┼───┼────┼─────────┼─────────┤ │34 │乙○○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之胡金│賄賂5000元、及收回│ │ │ │11月 │ │墩住處 │與未發出之賄賂共4 │ │ │ │18日 │ │ │萬2000元均已繳回 │ ├──┼────┼───┼────┼─────────┼─────────┤ │35 │胡劉梅招│103年 │1 萬400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路│賄賂1 萬4000元已繳│ │ │ │11月18│元 │16號 │回 │ │ │ │日 │ │ │ │ ├──┼────┼───┼────┼─────────┼─────────┤ │36 │傅維雄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賄賂5000元已退回與│ │ │ │11月19│ │3段382號 │乙○○ │ │ │ │日 │ │ │ │ ├──┼────┼───┼────┼─────────┼─────────┤ │37 │胡來祿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路│賄賂6000元已退回與│ │ │ │11月19│ │36號 │乙○○ │ │ │ │日 │ │ │ │ ├──┼────┼───┼────┼─────────┼─────────┤ │38 │胡金水 │103年 │8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路│賄賂8000元已退回與│ │ │ │11月19│ │80號 │乙○○ │ │ │ │日 │ │ │ │ ├──┼────┼───┼────┼─────────┼─────────┤ │39 │傅綢妹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賄賂4000元已退回與│ │ │(退還 │11月19│ │3段380號 │乙○○ │ │ │) │日 │ │ │ │ ├──┼────┼───┼────┼─────────┼─────────┤ │40 │鍾金澐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路│賄賂5000元已退回與│ │ │ │11月20│ │2之1號 │乙○○ │ │ │ │日 │ │ │ │ ├──┼────┼───┼────┼─────────┼─────────┤ │41 │古隆造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賄賂4000元已退回與│ │ │ │11月18│ │3段386號 │乙○○ │ │ │ │日 │ │ │ │ ├──┼────┼───┼────┼─────────┼─────────┤ │42 │丙○○ │103年 │1000 │桃園市中壢區 │賄賂1000元及尚未發│ │ │ │10月16│ │ │出之賄賂4 萬6000元│ │ │ │日 │ │ │已繳回 │ ├──┼────┼───┼────┼─────────┼─────────┤ │43 │林洪秀玉│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4段255巷61弄、67弄│ │ │ │ │日 │ │之金滿意社區 │ │ ├──┼────┼───┼────┼─────────┼─────────┤ │44 │詹勳境 │103年 │5000元 │同上 │ │ │ │ │10月16│ │ │ │ │ │ │日 │ │ │ │ ├──┼────┼───┼────┼─────────┼─────────┤ │45 │簡順榮 │103年 │5000元 │同上 │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 │ │ │ │ │日 │ │ │ │ ├──┼────┼───┼────┼─────────┼─────────┤ │46 │張梁秀 │103年 │3000元 │同上 │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銀 │10月16│ │ │ │ │ │ │日 │ │ │ │ ├──┼────┼───┼────┼─────────┼─────────┤ │47 │陳文賢 │103年 │2000元 │同上 │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 │ │ │ │ │日 │ │ │ │ ├──┼────┼───┼────┼─────────┼─────────┤ │48 │沈安忠 │103年 │5000元 │同上 │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 │ │ │ │ │日 │ │ │ │ ├──┼────┼───┼────┼─────────┼─────────┤ │49 │張錦露 │103年 │3000元 │同上 │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 │ │ │ │ │日 │ │ │ │ ├──┼────┼───┼────┼─────────┼─────────┤ │50 │陳耀輝 │103年 │2000元 │同上 │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 │ │ │ │ │日 │ │ │ │ ├──┼────┼───┼────┼─────────┼─────────┤ │51 │黃淑英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之吳梁│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春蓮家中 │ │ │ │ │日 │ │ │ │ ├──┼────┼───┼────┼─────────┼─────────┤ │52 │吳水凌 │103年 │1 萬3000│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賄賂1 萬3000元已繳│ │ │ │10月16│元 │4段194號 │回 │ │ │ │日 │ │ │ │ ├──┼────┼───┼────┼─────────┼─────────┤ │53 │江源英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4段198號 │ │ │ │ │日 │ │ │ │ ├──┼────┼───┼────┼─────────┼─────────┤ │54 │陳萬和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長春路│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261巷42號1樓 │ │ │ │ │日 │ │ │ │ ├──┼────┼───┼────┼─────────┼─────────┤ │55 │林俐伶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桃路│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2段105號 │ │ │ │ │日 │ │ │ │ ├──┼────┼───┼────┼─────────┼─────────┤ │56 │陳鍾利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惠 │10月16│ │787號 │ │ │ │ │日 │ │ │ │ ├──┼────┼───┼────┼─────────┼─────────┤ │57 │鍾遜文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4段194號 │ │ │ │ │日 │ │ │ │ ├──┼────┼───┼────┼─────────┼─────────┤ │58 │陳明峰 │103年 │1 萬2000│桃園市中壢區月桃路│賄賂1 萬2000元已繳│ │ │ │10月16│元 │2段82巷38號 │回 │ │ │ │日 │ │ │ │ ├──┼────┼───┼────┼─────────┼─────────┤ │59 │陳徐碧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月 │10月16│ │783號 │ │ │ │ │日 │ │ │ │ ├──┼────┼───┼────┼─────────┼─────────┤ │60 │尤世宏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龍福路│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357號 │ │ │ │ │日 │ │ │ │ ├──┼────┼───┼────┼─────────┼─────────┤ │61 │陳德永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一│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路119號 │ │ │ │ │日 │ │ │ │ ├──┼────┼───┼────┼─────────┼─────────┤ │62 │劉正吉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桃路│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2段105號昀聖堂公司│ │ │ │ │日 │ │ │ │ ├──┼────┼───┼────┼─────────┼─────────┤ │63 │陳明福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一│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路192號 │ │ │ │ │日 │ │ │ │ ├──┼────┼───┼────┼─────────┼─────────┤ │64 │陳李寶珠│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一│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 │10月16│ │路111號 │ │ │ │ │日 │ │ │ │ ├──┼────┼───┼────┼─────────┼─────────┤ │65 │劉盛琴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福山路│賄賂4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1段620號 │ │ │ │ │日 │ │ │ │ ├──┼────┼───┼────┼─────────┼─────────┤ │66 │劉黃月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娥 │10月某│ │1段125巷130號 │ │ │ │ │日 │ │ │ │ ├──┼────┼───┼────┼─────────┼─────────┤ │67 │劉黃義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香 │10月某│ │910巷910號 │ │ │ │ │日 │ │ │ │ ├──┼────┼───┼────┼─────────┼─────────┤ │68 │吳鳳梅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910巷15號 │ │ │ │ │日 │ │ │ │ ├──┼────┼───┼────┼─────────┼─────────┤ │69 │劉興地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1段125巷146號 │ │ │ │ │日 │ │ │ │ ├──┼────┼───┼────┼─────────┼─────────┤ │70 │劉興茂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4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1段125巷132號 │ │ │ │ │日 │ │ │ │ ├──┼────┼───┼────┼─────────┼─────────┤ │71 │劉興淦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1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1段125巷148號 │ │ │ │ │日 │ │ │ │ ├──┼────┼───┼────┼─────────┼─────────┤ │72 │劉金波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錦路│賄賂4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53號 │ │ │ │ │日 │ │ │ │ ├──┼────┼───┼────┼─────────┼─────────┤ │73 │劉邦江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1段241巷96號 │ │ │ │ │日 │ │ │ │ ├──┼────┼───┼────┼─────────┼─────────┤ │74 │劉邦彥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錦路│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251巷20號 │ │ │ │ │日 │ │ │ │ ├──┼────┼───┼────┼─────────┼─────────┤ │75 │劉邦海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佳一│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路42號 │ │ │ │ │日 │ │ │ │ ├──┼────┼───┼────┼─────────┼─────────┤ │76 │劉邦秀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佳二│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路211巷51號 │ │ │ │ │日 │ │ │ │ ├──┼────┼───┼────┼─────────┼─────────┤ │77 │劉阿海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佳一│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路366號 │ │ │ │ │日 │ │ │ │ ├──┼────┼───┼────┼─────────┼─────────┤ │78 │劉得船 │103年 │8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青山一│ │ │ │ │10月某│ │路92號 │ │ │ │ │日 │ │ │ │ ├──┼────┼───┼────┼─────────┼─────────┤ │79 │劉秋妹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錦路│賄賂6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55巷22號 │ │ │ │ │日 │ │ │ │ ├──┼────┼───┼────┼─────────┼─────────┤ │80 │劉梁玉 │103年 │7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7000 元已繳回 │ │ │妹 │10月某│ │1段125巷138號 │ │ │ │ │日 │ │ │ │ ├──┼────┼───┼────┼─────────┼─────────┤ │81 │劉邦來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賄賂5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某│ │1段241巷80號 │ │ │ │ │日 │ │ │ │ ├──┼────┼───┼────┼─────────┼─────────┤ │82 │劉德福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青山一│賄賂5000 元已繳回 │ │ │ │10月中│ │路71號 │ │ │ │ │旬某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