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7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0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于婷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郭于婷①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0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復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75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於102 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宜蘭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1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宜蘭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4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②至④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中③④罪刑,前與①罪刑合併入監執行完畢出監,所餘徒刑再次入監執行後,已於104 年8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年10月15日晚間8 時許,在宜蘭縣政府附近(起訴書誤載為「宜蘭縣附近」)某運動公園內,以新臺幣數千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雯」之成年女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7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4 年10月16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計驗餘淨重0.70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郭于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非法持有毒品,實屬不該,惟念其持有之數量非鉅、持有之時間不長,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係被告本案持有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㈠、粉末檢品3 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73│
│    │含包裝袋3 只)        │    公克(驗餘淨重0.70公克,空包裝總重0.60公克)。      │
│    │                      │㈡、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
│    │                      │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
│    │                      │    4957號卷,第69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7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