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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原簡字第1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原簡字第1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46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後應予補充「嗣經林暐翔發覺車輛遭竊,報警而查悉上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至4 行「刑生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家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①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89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又②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③因竊盜、毀損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竹簡字第667 號判決分別處拘役50日、40日,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上開③案,嗣於103 年3 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案紀錄,此觀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明,本應知所警惕,避免再犯,詎其仍未能記取教訓,猶再犯同罪質之竊盜罪,任意竊取被害人林暐翔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供代步使用,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法治觀念淡薄,對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上開車輛,業據被害人領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憑,其犯罪所生危害已獲部分減輕,兼衡其自陳欲供代步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之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則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沒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查被告所竊得之上開車輛,固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無訛,然業由被害人領回乙情,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害人固於警詢陳稱上開車輛尋回後,其內之音響、行車紀錄器、車充座遭拆解等語,然參諸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開一開車輛沒油就停在路邊,沒有賣掉或拆解等語,已否認有何拆解上開車輛內零件之行為,而依既有之卷證資料,亦尚乏積極事證足認前揭零件確係遭被告拆解之事實,是此部分尚難認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亦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於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469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原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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