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1 年4 月25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號」部分,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號」部分,顯係漏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而衡酌該漏載與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並無影響,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