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
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尹自強
- 選任辯護人
- 馬偉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自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自強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