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段政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段政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政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編號2至9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雖對社會法益之侵害效應大,然其各罪之犯罪時間尚屬緊接,各罪之獨立性較低,相當之執行刑,應即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並考量附表編號2至4及編號5至10等罪,曾經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定刑3年6月及4年所形成之內部界限;兼衡受刑人現在年紀35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段政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7月12日前某日 105年4月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736號、106年偵字第9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261、15718、16846、212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3日 107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4日 108年1月24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047號 2.受刑人上開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06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本院上開判決後,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2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2至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3 4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6月21日 105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261、15718、16846、21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261、15718、16846、212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4日 107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4日 108年1月24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06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本院上開判決後,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2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2至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6月。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06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本院上開判決後,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2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2至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5 6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1月29日 105年3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偵緝字第2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偵緝字第24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5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5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3月27日 105年4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偵緝字第2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偵緝字第24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5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5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9 10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5月21日 105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偵緝字第2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19、16844、19842、19843、20241號、105年偵緝字第24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5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2.受刑人本件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3.編號5至10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