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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嘉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6 月,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5 年7 月1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2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792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桃簡字第1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①、②二案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③、④二案則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前揭罪刑接續執行(共3 年6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7 月1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 月1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2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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