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向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 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向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向志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確定,被告並於民國 103年7 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向志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51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506 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9 月、9 月,定應執行刑為1 年3 月確定,及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077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521號裁定將上開3 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59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5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