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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淇瑾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淇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淇瑾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6 月,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5 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099號駁回上訴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3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8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6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①至④案與⑩之有期徒刑4 月、⑤至⑨案與⑩之有期徒刑7 月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65 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3 年4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571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9 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0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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