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禹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禹展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至7行所載「100 年度桃簡字第404 號」應予更正為「100 年度桃簡字第1073號」;同欄第8 行所載「100 年度簡上字第1349號」應予更正為「100 年度簡上字第404 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禹展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他人住宅罪。又被告前於①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1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案經上訴後復又撤回上訴確定;復於②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案經上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③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0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案經上訴,經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40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於④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0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8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103 年5 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深夜擅自闖入告訴人之住處,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使告訴人發現後心生不安,亦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