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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潮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40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蔡潮銘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潮銘前㈠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毀損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蔡潮銘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蔡潮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97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6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㈠至㈤各罪刑,嗣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㈥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接續執行,在101 年10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2 年7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於102 年8 月22日凌晨1 時30分許,騎乘其不知情之胞弟蔡潮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在行經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0巷0 號前時,見寧義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停放於該處,竟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未據扣案),敲破該車之車窗玻璃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之現金新臺幣3,000 元。嗣因寧義銘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潮銘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潮賢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寧義銘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竊盜現場查訪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蔡潮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利竟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用以犯本案之罪所用之螺絲起子1 把,乃係自蔡潮賢之機車上所取得而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自不得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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