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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3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祥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徐祥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祥軒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0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9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9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①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 年5 月5 日執行完畢; ②又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103 年4 月29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2 段某工地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21)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取出玻璃球吸食器1 支交予員警查扣,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徐祥軒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案物品照片2 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另被告係於職司偵查職權機關尚未發現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供出上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有被告106 年6 月2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 份在卷可查,就上開部分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6 年9 月12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鴻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3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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