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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世煌

      鍾 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623

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石世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妤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石世煌①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35號駁回上訴確定;②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793號駁回上訴,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670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①②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101 年4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業於101 年12月23日假釋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所餘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或單獨或與鍾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基於竊盜之犯意或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石世煌、鍾妤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方面:

㈠核被告石世煌、鍾妤事實欄一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2 人就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竊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石世煌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3 罪,被告鍾妤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2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石世煌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等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沒收部分:

1.被告石世煌持以行竊所用之鑰匙1 支,雖為被告石世煌所有,且係供本案竊盜所用之物,惟未扣案,且無證據足認尚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2.被告2 人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機車均已尋獲發還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在卷可參(見105 年度偵字第26239 號卷,下稱偵卷,第25、30、3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而被告2 人自竊得之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使用各該機車代步數日一情,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 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7、32、38頁),可知被告竊得各該機車後,使用該車代步之使用利益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行為人│ 時間 │  地點  │    行為方式    │被害人│所犯法條│     證據     │     主文     │
├──┼───┼───┼────┼────────┼───┼────┼───────┼───────┤
│ 一 │石世煌│105 年│桃園市蘆│以自備鑰匙竊取褚│褚再文│刑法第32│1.被害人褚再文│石世煌犯竊盜罪│
│    │      │6 月18│竹區南山│再文所有之車牌號│      │0 條第1 │  於警詢及本院│,累犯,處有期│
│    │      │日下午│路三段12│碼JJ8-560 號普通│      │項      │  準備程序時之│徒刑肆月,如易│
│    │      │2 時5 │5 號    │重型機車,得手後│      │        │  證述(見105 │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離去。          │      │        │  年度偵字第26│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239 號卷,下│日。          │
│    │      │      │        │                │      │        │  稱偵卷,第24│              │
│    │      │      │        │                │      │        │  頁;見本院10│              │
│    │      │      │        │                │      │        │  6 年5 月8 日│              │
│    │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        │2.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        │  單(見偵卷第│              │
│    │      │      │        │                │      │        │  25頁)。    │              │
│    │      │      │        │                │      │        │3.桃園市政府警│              │
│    │      │      │        │                │      │        │  察局車輛協尋│              │
│    │      │      │        │                │      │        │  電腦輸入單(│              │
│    │      │      │        │                │      │        │  見偵卷第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4.失車-案件基│              │
│    │      │      │        │                │      │        │  本資料詳細畫│              │
│    │      │      │        │                │      │        │  面報表(見偵│              │
│    │      │      │        │                │      │        │  卷第27頁)。│              │
│    │      │      │        │                │      │        │5.刑案照片(見│              │
│    │      │      │        │                │      │        │  偵卷第19至20│              │
│    │      │      │        │                │      │        │  頁)。      │              │
├──┼───┼───┼────┼────────┼───┼────┼───────┼───────┤
│ 二 │石世煌│105 年│桃園市蘆│由鍾妤把風,石世│陳佳菁│刑法第32│1.被害人陳雅苓│石世煌共同犯竊│
│    │      │6 月27│竹區南崁│煌以自備鑰匙竊取│陳雅苓│0 條第1 │  於警詢時之證│盜罪,累犯,處│
│    │鍾妤  │日下午│路一段11│陳佳菁所有由陳雅│      │項      │  述(見偵卷第│有期徒刑伍月,│
│    │      │3 時39│2 號台茂│苓使用之車牌號碼│      │        │  28至29頁)。│如易科罰金,以│
│    │      │分許(│購物中心│200-GEL 號普通重│      │        │2.贓物認領保管│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起訴書│B1停車場│型機車,得手後離│      │        │  單(見偵卷第│算壹日。      │
│    │      │誤載為│        │去。            │      │        │  30頁)。    │鍾妤共同犯竊盜│
│    │      │「5 時│        │                │      │        │3.桃園市政府警│罪,處有期徒刑│
│    │      │30分許│        │                │      │        │  察局車輛協尋│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電腦輸入單、│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察局車輛尋獲│              │
│    │      │      │        │                │      │        │  電腦輸入單(│              │
│    │      │      │        │                │      │        │  見偵卷第32至│              │
│    │      │      │        │                │      │        │  33頁)。    │              │
│    │      │      │        │                │      │        │4.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        │  報表(見偵卷│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5.錄影光碟(見│              │
│    │      │      │        │                │      │        │  偵卷第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6.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偵卷第16頁)│              │
│    │      │      │        │                │      │        │  。          │              │
├──┼───┼───┼────┼────────┼───┼────┼───────┼───────┤
│ 三 │石世煌│105 年│桃園市蘆│由鍾妤把風,石世│方宛儀│刑法第32│1.告訴人方宛儀│石世煌共同犯竊│
│    │      │6 月27│竹區南崁│煌以自備鑰匙竊取│      │0 條第1 │  於警詢時之證│盜罪,累犯,處│
│    │鍾妤  │日下午│路一段11│方宛儀所有之車牌│      │項      │  述(見偵卷第│有期徒刑伍月,│
│    │      │5 時48│2 號台茂│號碼CM7-156 號普│      │        │  35至36頁)。│如易科罰金,以│
│    │      │分許  │購物中心│通重型機車,得手│      │        │2.贓物認領保管│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B1停車場│後離去。        │      │        │  單(見偵卷第│算壹日。      │
│    │      │      │        │                │      │        │  37頁)。    │鍾妤共同犯竊盜│
│    │      │      │        │                │      │        │3.桃園市政府警│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察局車輛協尋│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電腦輸入單、│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察局車輛尋獲│              │
│    │      │      │        │                │      │        │  電腦輸入單(│              │
│    │      │      │        │                │      │        │  見偵卷第38至│              │
│    │      │      │        │                │      │        │  39頁)。    │              │
│    │      │      │        │                │      │        │4.失車-案件基│              │
│    │      │      │        │                │      │        │  本資料詳細畫│              │
│    │      │      │        │                │      │        │  面報表(見偵│              │
│    │      │      │        │                │      │        │  卷第40頁)。│              │
│    │      │      │        │                │      │        │5.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        │  報表(見偵卷│              │
│    │      │      │        │                │      │        │  第41頁)。  │              │
│    │      │      │        │                │      │        │6.錄影光碟(見│              │
│    │      │      │        │                │      │        │  偵卷第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7.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偵卷第16頁背│              │
│    │      │      │        │                │      │        │  面至第18頁)│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2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