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81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品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8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嘉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嘉慶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嘉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85 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另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㈠於民國102 年間,因恐嚇取財未遂、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92 號判決駁回確定;㈡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㈡之罪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 年10月確定,於105 年7 月15日縮刑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5 年10月31日,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妨害公務罪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業已犯同罪質之罪,猶再次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05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果因操控能力下降,不慎衝撞桃園市○○區○○○路000 號汽車旅館閘門,雖未肇致傷亡,仍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其次,因酒後失序,竟對獲報到場依法之執行公務之員警姿意施以言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值勤之威信,被告一再酒後為不安全駕駛行為,惡性非輕,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及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185 條之3 第1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速偵字第36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81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