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5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章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章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章哲因違反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章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 月25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 年4 月10日,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罪刑部分,已執行完畢,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附表編號1 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蔡章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4 年7月26日 │103 年4 月10日 ││ (民國)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檢察官 │署檢察官 ││ 及 ├──┼──────────┼──────────┤│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123號 │103 年度偵字第10361 ││ │ │ │、14119號 │├──┼──┼──────────┼──────────┤│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456號 ││ │ │1381號 │ ││ ├──┼──────────┼──────────┤│ │判決│104 年12 月30日 │106 年6 月5日 ││ │日期│ │ │├──┼──┼──────────┼──────────┤│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456號 ││ │ │1381號 │ ││ ├──┼──────────┼──────────┤│ │確定│105 年1 月25日 │106 年11月20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5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