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章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章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章哲因違反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章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 月25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 年4 月10日,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罪刑部分,已執行完畢,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附表編號1 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蔡章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4 年7月26日 │103 年4 月10日 ││ (民國)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檢察官 │署檢察官 ││ 及 ├──┼──────────┼──────────┤│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123號 │103 年度偵字第10361 ││ │ │ │、14119號 │├──┼──┼──────────┼──────────┤│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456號 ││ │ │1381號 │ ││ ├──┼──────────┼──────────┤│ │判決│104 年12 月30日 │106 年6 月5日 ││ │日期│ │ │├──┼──┼──────────┼──────────┤│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456號 ││ │ │1381號 │ ││ ├──┼──────────┼──────────┤│ │確定│105 年1 月25日 │106 年11月20日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