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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益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益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益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31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9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易字第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62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8 月確定;⑤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所犯上開①②③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104 年6 月2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4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3 月18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34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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