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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善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49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徐善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善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於101 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因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7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③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26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11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180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⑤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4 年1 月24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7 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里00鄰○○○0 號之住處內,先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6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善懷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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