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永哲(原名徐永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
第135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徐永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永哲(原名徐永賢)與謝馨儀前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於民國104 年8 月間分手,詎徐永賢因心有未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以此明示或暗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恫嚇謝馨儀,使謝馨儀分別在桃園市桃園區之戶籍地及現居地(地址詳卷)接獲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謝馨儀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是無論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之發生地法院,均對於犯罪有管轄權。查,證人即告訴人謝馨儀證稱:我在105 年2 月間搬到新住處。被告發訊息給我,105 年2 月以前是在舊地址收到,也就是戶籍地,105 年2 月以後就是在新地址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下稱偵卷】第9 至10頁),而證人謝馨儀於當時之戶籍地與現居地均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等節,亦有105 年3 月2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 頁之人別訊問欄),是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證人謝馨儀,被告所涉行為結果地均於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58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核與證人謝馨儀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840 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 頁,偵卷第9 至10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簡訊及FACEBOOK內容截圖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1355號卷【下稱偵緝卷】,詳細卷頁如附表所示),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參照)。又按我國刑法第305 條雖無仿如日本刑法第222 條第2項定有「以對親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加害之事脅迫人者」亦構成恐嚇罪之明文,但自立法理由末句以「原案規定以對本人或本人之親屬為限,未能包舉,故本案刪去原案加害其親屬相脅迫句」,其立法意旨就受恐嚇者之範圍,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況父子至親,倘以子女生命之事對父親相脅,心理畏怖與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 號研討結果可供參考)。查,觀諸被告所傳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確有傳達將對告訴人本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及將對告訴人之子女加害生命、身體之意,帶有恐嚇意味至明,而一般人於該情境下見聞該等訊息內容,衡情應足對自己及家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安全產生畏怖之心理,又被告當時內心縱無將上開加害之意思付諸實行,事後亦無實際實施加害之行為,然揆諸上揭判例、判決意旨,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確已足始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怖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又被告除如附表編號5 、7 、9 、10、13至15、17、20、
21、29外,其餘均於同日內數次傳送恐嚇訊息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另編號1 至4 、編號5 至
12、編號13至21、編號22至30所為各次恐嚇行為,時間上尚屬密接,侵害法益亦屬同一,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分別就編號1 至4 、編號5 至12、編號13至21、編號22至30所示部分各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被告所犯前揭4 次恐嚇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前於①101 年間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審易字第2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②104 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9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徵諸上旨,嗣後定應執行刑並不影響所犯上開①案件已於102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感情問題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反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內容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非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復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日期 │ 時間 │ 恐嚇方式 │ 恐嚇內容 │相關卷證所在卷頁│ ├──┼───────┼──────┼───────┼──────────────┼────────┤ │ 1 │104年9月21日 │晚間10時24分│以通訊軟體LINE│我現在很恨妳,我一定要弄死妳│偵緝卷第86頁 │ │ │ ├──────┤傳送訊息 ├──────────────┤ │ │ │ │晚間10時26分│ │我沒弄到妳生不如死我徐永賢給│ │ │ │ │ │ │妳倒過來寫 │ │ ├──┼───────┼──────┼───────┼──────────────┼────────┤ │ 2 │104年9月23日 │上午9時26分 │以通訊軟體LINE│我就直接動手了 │偵緝卷第88頁 │ │ │ ├──────┤傳送訊息 ├──────────────┤ │ │ │ │上午9時41分 │ │既然都要這麼絕的話,那先讓妳│ │ │ │ │ │ │更痛一點好了,先弄妳最親的人│ │ │ │ │ │ │,在來弄妳吧 │ │ ├──┼───────┼──────┼───────┼──────────────┼────────┤ │ 3 │ 104年9月30日 │上午10時45分│以通訊軟體LINE│1.妳以為不理不回就沒事了嗎 │偵緝卷第90頁 │ │ │ │ │傳送訊息 │2.妳錯了,事情只會更嚴重 │ │ │ │ ├──────┤ ├──────────────┤ │ │ │ │上午11時7分 │ │謝馨儀是妳要把我逼到極限的,│ │ │ │ │ │ │妳就不要抱怨 │ │ │ │ ├──────┤ ├──────────────┼────────┤ │ │ │下午2時4分 │ │我爽啦我就是要玩死妳啦 │偵緝卷第93頁 │ │ │ ├──────┤ ├──────────────┤ │ │ │ │下午2時7分 │ │1.我就是要把妳弄到沒辦法生存│ │ │ │ │ │ │2.沒弄死妳我不甘願 │ │ │ │ ├──────┤ ├──────────────┼────────┤ │ │ │下午2時58分 │ │就不要出這個門,看到一定讓妳│偵緝卷第92頁 │ │ │ │ │ │死 │ │ │ │ ├──────┤ ├──────────────┤ │ │ │ │下午3時3分 │ │好好對妳妳不削不稀罕嘛!我就│ │ │ │ │ │ │把妳當仇人來對待 │ │ │ │ ├──────┤ ├──────────────┤ │ │ │ │下午3時9分 │ │放心這些只是開胃菜而已,主菜│ │ │ │ │ │ │是要妳的命而已 │ │ │ │ ├──────┤ ├──────────────┼────────┤ │ │ │下午3時46分 │ │操,我不管怎樣都要弄到妳死我│偵緝卷第91頁 │ │ │ │ │ │才甘願啦 │ │ │ │ ├──────┤ ├──────────────┤ │ │ │ │下午3時51分 │ │反正現在妳沒死我是不會放過妳│ │ │ │ │ │ │的啦 │ │ │ │ ├──────┤ ├──────────────┼────────┤ │ │ │下午4時 │ │我發誓我沒把妳們弄死我就不姓│偵緝卷第89頁 │ │ │ │ │ │徐 │ │ ├──┼───────┼──────┼───────┼──────────────┼────────┤ │ 4 │104年10月1日 │凌晨1時39分 │以通訊軟體LINE│1.玩死妳都會 │偵緝卷第94頁 │ │ │ │ │傳送訊息 │2.是妳要我把妳當敵人的 │ │ │ │ ├──────┤ ├──────────────┤ │ │ │ │凌晨1時40分 │ │妳就要有心理準備了 │ │ │ │ ├──────┤ ├──────────────┤ │ │ │ │凌晨1時43分 │ │地球是園的妳是多會跑,除非妳│ │ │ │ │ │ │消失在這世界不然你是躲不掉我│ │ │ │ │ │ │的 │ │ │ │ ├──────┤ ├──────────────┤ │ │ │ │凌晨1時45分 │ │只要妳還活著的我就一定找的到│ │ │ │ │ │ │妳 │ │ │ │ ├──────┤ ├──────────────┼────────┤ │ │ │凌晨3時0分 │ │只要妳陪我一起死就夠了 │偵緝卷第95頁 │ │ │ ├──────┤ ├──────────────┼────────┤ │ │ │下午6時37分 │ │妳繼續做妳的婊子吧,遇到我不│偵緝卷第98頁 │ │ │ │ │ │會有第二句話我會皆動手讓妳死│ │ │ │ │ │ │無全屍 │ │ │ │ ├──────┤ ├──────────────┼────────┤ │ │ │晚間9時48分 │ │那妳們家有什麼意外都不關我的│偵緝卷第99頁 │ │ │ │ │ │事吧 │ │ ├──┼───────┼──────┼───────┼──────────────┼────────┤ │ 5 │104年10月18日 │凌晨4時24分 │以通訊軟體LINE│二妳繼續躲我,我想盡辦法逼妳│偵緝卷第111 頁 │ │ │ │ │傳送訊息 │出來讓妳住不下去 │ │ ├──┼───────┼──────┼───────┼──────────────┼────────┤ │ 6 │104年10月24日 │凌晨5時51分 │以通訊軟體LINE│1.自己好自為之 │偵緝卷第113 頁 │ │ │ │ │傳送訊息 │2.妳繼續這樣 │ │ │ │ ├──────┤ ├──────────────┤ │ │ │ │凌晨5時52分 │ │看我會不會把妳押走 │ │ │ │ ├──────┤ ├──────────────┤ │ │ │ │凌晨5時53分 │ │除非小孩都不用上學了 │ │ │ │ ├──────┤ ├──────────────┤ │ │ │ │凌晨5時55分 │ │不然一定押的到 │ │ │ │ ├──────┤ ├──────────────┤ │ │ │ │凌晨5時56分 │ │電擊棒電完在押 │ │ │ │ ├──────┤ ├──────────────┼────────┤ │ │ │下午1時51分 │ │不用等法庭見 │偵緝卷第112 頁 │ │ │ ├──────┤ ├──────────────┤ │ │ │ │下午1時52分 │ │1.我們就可以一起去了 │ │ │ │ │ │ │2.西方極樂世界 │ │ │ │ │ │ │3.妳等著吧 │ │ ├──┼───────┼──────┼───────┼──────────────┼────────┤ │ 7 │104年10月26日 │晚間11時27分│以社群網站FACE│有本事就不要出門啊,妳出門妳│偵緝卷第114 頁 │ │ │ │ │BOOK(臉書)張│就完了 │ │ │ │ │ │貼文章 │ │ │ ├──┼───────┼──────┼───────┼──────────────┼────────┤ │ 8 │104年10月27日 │上午10時46分│以通訊軟體LINE│我一定給妳們死 │偵緝卷第115 頁 │ │ │ │ │傳送訊息 │ │ │ │ │ ├──────┤ ├──────────────┤ │ │ │ │上午10時48分│ │妳有辦法把小孩丟著跑妳的啊躲│ │ │ │ │ │ │啊 │ │ ├──┼───────┼──────┼───────┼──────────────┼────────┤ │ 9 │104年10月30日 │晚間9時41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不回是嗎?妳覺得妳逃的了我嗎│偵緝卷第118 頁 │ │ │ │ │ │?逃的了一輩子嗎?我說過了除│ │ │ │ │ │ │非我死不然就是妳死這麼簡單 │ │ ├──┼───────┼──────┼───────┼──────────────┼────────┤ │ 10 │104年10月31日 │晚間8時1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不理啊不回嘛?有本事都不要出│偵緝卷第122 頁 │ │ │ │(起訴書誤載│ │來,有本事就都不要去上學!我│ │ │ │ │為10時8分) │ │一定會帶人去登的,押去山上玩│ │ ├──┼───────┼──────┼───────┼──────────────┼────────┤ │ 11 │104年11月1日 │凌晨0時1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正好啊!都不回家那我就在讓妳│偵緝卷第126 頁 │ │ │ │ │ │門進不去吧!在換一個鎖吧! │ │ │ │ ├──────┤ ├──────────────┤ │ │ │ │凌晨0時53分 │ │放心吧!這是妳選的妳要的結果│ │ │ │ │ │ │!我會玩死妳的! │ │ ├──┼───────┼──────┼───────┼──────────────┼────────┤ │ 12 │104年11月3日 │凌晨1時12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算命的說有人幫妳度過,那有說│偵緝卷第131 頁 │ │ │ │ │ │妳過不過今年嗎? │ │ │ │ ├──────┤ ├──────────────┤ │ │ │ │凌晨1時31分 │ │謝馨儀妳看著吧!有人要準備住│ │ │ │ │ │ │院了 │ │ │ │ ├──────┤ ├──────────────┤ │ │ │ │凌晨1時48分 │ │妳別後悔妳現在所對我做的,不│ │ │ │ │ │ │要到時我刀子插進妳身體裡的時│ │ │ │ │ │ │候才在那講,那就已經來不及了│ │ │ │ ├──────┤ ├──────────────┼────────┤ │ │ │凌晨2時50分 │ │妳看看我有沒有辦法把妳弄個進│偵緝卷第130 頁 │ │ │ │ │ │去六個月以上而不能易科罰金的│ │ │ │ │ │ │,因該是輕而易舉!小心一點妳│ │ │ │ │ │ │的行為注意了嘿! │ │ │ │ ├──────┤ ├──────────────┤ │ │ │ │凌晨5時12分 │ │我就在這等著看是誰送來的,最│ │ │ │ │ │ │好是阿猴跟老太婆順便把人押去│ │ │ │ │ │ │玩玩 │ │ │ │ ├──────┤ ├──────────────┼────────┤ │ │ │上午7時58分 │ │誰送來上學我就押誰,看妳是有│偵緝卷第133 頁 │ │ │ │ │ │多會 │ │ │ │ ├──────┤ ├──────────────┼────────┤ │ │ │下午4時33分 │ │妳就看我會怎麼報復妳,這都是│偵緝卷第132 頁 │ │ │ │ │ │妳逼我的 │ │ │ │ ├──────┤ ├──────────────┤ │ │ │ │下午4時43分 │ │我現在帶人去押,妳別後悔了 │ │ │ │ ├──────┤ ├──────────────┼────────┤ │ │ │下午4時55分 │ │妳就看是我殺了妳警察才來,還│偵緝卷第134 頁 │ │ │ │ │ │是還沒殺警察就來了,看誰比較│ │ │ │ │ │ │快吧,妳要這麼絕我會比妳更絕│ │ │ │ │ │ │,是妳逼我逼到絕路 │ │ ├──┼───────┼──────┼───────┼──────────────┼────────┤ │ 13 │105年1月6日 │上午10時18分│以手機發送簡訊│妳如果讓我發現在這段時間裡妳│偵緝卷第140 頁 │ │ │ │ │ │如果有做出了對不起我的事的話│ │ │ │ │ │ │,我是不會放過妳的,而且我也│ │ │ │ │ │ │一定會殺了妳的 │ │ ├──┼───────┼──────┼───────┼──────────────┼────────┤ │ 14 │105年1月9日 │晚間10時22分│以手機發送簡訊│我就看妳能躲到什麼時候啦!大│偵緝卷第141 頁 │ │ │ │ │ │不了我在被抓一次而已啦,我就│ │ │ │ │ │ │在一次把門拆了吧 │ │ ├──┼───────┼──────┼───────┼──────────────┼────────┤ │ 15 │105年1月10日 │下午2時56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我不會放過妳的,看我怎麼弄翻│偵緝卷第145 頁 │ │ │ │ │ │妳家 │ │ ├──┼───────┼──────┼───────┼──────────────┼────────┤ │ 16 │105年1月14日 │凌晨0時19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不出來我就拆門進去什麼都不用│偵緝卷第157 頁 │ │ │ │ │ │講了 │ │ │ │ ├──────┼───────┼──────────────┼────────┤ │ │ │上午11時58分│以通訊軟體LINE│1.妳死之前我會讓妳看到別的內│偵緝卷第152 頁 │ │ │ │ │傳送訊息 │ 容妳放心 │ │ │ │ │ │ │2.不會讓妳死不瞑目的 │ │ │ │ ├──────┤ ├──────────────┼────────┤ │ │ │中午12時27分│ │我保證一定讓妳死 │偵緝卷第152 頁 │ │ │ ├──────┤ ├──────────────┼────────┤ │ │ │中午12時30分│ │我們殺了妳們我跟妳姓 │偵緝卷第151 頁 │ │ │ ├──────┤ ├──────────────┼────────┤ │ │ │中午12時51分│ │不然我叔叔等下是把妳押走 │偵緝卷第155 頁 │ │ │ ├──────┤ ├──────────────┼────────┤ │ │ │中午12時58分│ │妳要護著他就是妳殘廢 │偵緝卷第156 頁 │ │ │ ├──────┼───────┼──────────────┼────────┤ │ │ │下午3時24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妳出門就小心點別讓我押到,我│偵緝卷第160 頁 │ │ │ │ │ │就讓他們把妳帶去大鍋炒如妳的│ │ │ │ │ │ │賤樣,不信妳可以試試 │ │ │ │ ├──────┼───────┼──────────────┼────────┤ │ │ │晚間7時41分 │以社群網站FACE│我一定會用盡一切辦法來報復,│偵緝卷第149 頁 │ │ │ │ │BOOK(臉書)張│我要看著妳得到報應,看著妳生│ │ │ │ │ │貼文章 │不如死痛苦不堪,才能解我心頭│ │ │ │ │ │ │之恨,大不了就是一起死而已沒│ │ │ │ │ │ │什麼 │ │ │ │ ├──────┤ ├──────────────┼────────┤ │ │ │晚間11時50分│ │妳是第一個讓我恨不得馬上就去│偵緝卷第150 頁 │ │ │ │ │ │亂槍把妳打死 │ │ ├──┼───────┼──────┼───────┼──────────────┼────────┤ │ 17 │105年1月16日 │凌晨5時4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我恨不得馬上把妳們殺了然後在│偵緝卷第164 頁 │ │ │ │(起訴書誤載│ │自殺陪妳 │ │ │ │ │為凌晨5時0分│ │ │ │ │ │ │) │ │ │ │ ├──┼───────┼──────┼───────┼──────────────┼────────┤ │ 18 │105年1月17日 │凌晨0時59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謝馨儀妳就保佑妳出門別讓我遇│偵緝卷第166 頁 │ │ │ │ │ │到,遇到我一定給妳死 │偵緝卷第169 頁 │ │ │ ├──────┤ ├──────────────┼────────┤ │ │ │凌晨1時21分 │ │我不小心傳給妳爸了耶,沒說什│偵緝卷第168 頁 │ │ │ │(起訴書誤載│ │麼啦,只說他女兒不要臉犯賤,│偵緝卷第170 頁 │ │ │ │為凌晨1時17 │ │每個男的都給睡而已啦 │ │ │ │ │分) │ │ │ │ │ │ ├──────┤ ├──────────────┼────────┤ │ │ │下午3時29分 │ │有本事就把我弄死不然就換妳死│偵緝卷第167 頁 │ │ │ │ │ │ │偵緝卷第171 頁 │ ├──┼───────┼──────┼───────┼──────────────┼────────┤ │ 19 │105年1月18日 │上午11時57分│以手機發送簡訊│今天我沒讓妳們死我隨便妳,坐│偵緝卷第172 頁 │ │ │ │ │ │在門口的先死 │ │ │ │ ├──────┤ ├──────────────┼────────┤ │ │ │下午5時42分 │ │直接讓妳好像對妳太好了,反正│偵緝卷第174 頁 │ │ │ │ │ │時間多的是,我就慢慢的一條一│ │ │ │ │ │ │條跟妳討跟妳玩 │ │ │ │ ├──────┤ ├──────────────┼────────┤ │ │ │晚間6時39分 │ │從今天開始我會24小時陪妳玩,│偵緝卷第175 頁 │ │ │ │ │ │玩到妳死弄到妳沒辦法生存我才│ │ │ │ │ │ │甘願,有本事兩個小孩都不要去│ │ │ │ │ │ │上學啦 │ │ ├──┼───────┼──────┼───────┼──────────────┼────────┤ │ 20 │105年1月19日 │晚間9時4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賤嘛我每天弄每天玩搞死妳我甘│偵緝卷第177 頁 │ │ │ │ │ │願啦 │ │ ├──┼───────┼──────┼───────┼──────────────┼────────┤ │ 21 │105年1月20日 │凌晨0時57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謝馨儀賤貨妳這個死破麻妳的臭│偵緝卷第179 頁 │ │ │ │ │ │雞巴又在給人幹了喔,幫妳換換│ │ │ │ │ │ │顏色,妳的小黑輪胎不見了呢 │ │ ├──┼───────┼──────┼───────┼──────────────┼────────┤ │ 22 │105年3月9日 │凌晨0時43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為了妳的事一群人在妳家附近這│偵緝卷第34頁 │ │ │ │ │ │樣繞來繞去就為了要抓他 │ │ │ │ ├──────┼───────┼──────────────┼────────┤ │ │ │晚間11時22分│以通訊軟體LINE│看到他去妳那或你去他那,就一│偵緝卷第33頁 │ │ │ │ │傳送訊息 │起死吧 │ │ ├──┼───────┼──────┼───────┼──────────────┼────────┤ │ 23 │105年3月10日 │凌晨1時09分 │以通訊軟體LINE│明天妳就不要出門啊 │偵緝卷第38頁 │ │ │ ├──────┤傳送訊息 ├──────────────┼────────┤ │ │ │上午7時55分 │ │有本事就別帶他上學,我等著啦│偵緝卷第44頁 │ │ │ ├──────┤ ├──────────────┼────────┤ │ │ │上午7時58分 │ │我在門口等妳,看妳多會 │偵緝卷第37頁 │ │ │ ├──────┤ ├──────────────┼────────┤ │ │ │下午3時55分 │ │妳把妳女兒找社工安置,不然到│偵緝卷第36頁 │ │ │ │ │ │時候餓死沒人顧 │偵緝卷第42頁 │ │ │ ├──────┤ ├──────────────┼────────┤ │ │ │下午5時25分 │ │我死也會先找妳們墊底的 │偵緝卷第35頁 │ ├──┼───────┼──────┼───────┼──────────────┼────────┤ │ 24 │105年3月12日 │上午11時38分│以通訊軟體LINE│準備受死吧 │偵緝卷第54頁 │ │ │ │ │傳送訊息 │ │ │ │ │ ├──────┼───────┼──────────────┼────────┤ │ │ │晚間9時26分 │以通訊軟體LINE│別讓我遇到嘿別讓我抓到人 │偵緝卷第55頁 │ │ │ ├──────┤傳送訊息 ├──────────────┤ │ │ │ │晚間9時27分 │ │我一定把妳們拖去種掉的放心 │ │ │ │ ├──────┤ ├──────────────┤ │ │ │ │晚間9時39分 │ │我死之前也會抓妳當墊底 │ │ │ │ ├──────┤ ├──────────────┼────────┤ │ │ │晚間10時23分│ │1.妳們就別出門嘿 │偵緝卷第53頁 │ │ │ │ │ │2.別讓我押到 │ │ │ │ ├──────┤ ├──────────────┤ │ │ │ │晚間10時25分│ │操死破麻出門讓我抓到一定給妳│ │ │ │ │ │ │死 │ │ │ │ ├──────┤ ├──────────────┼────────┤ │ │ │晚間11時7分 │ │下星期有本事小孩都別出門上學│偵緝卷第52頁 │ │ │ │ │ │啊 │ │ ├──┼───────┼──────┼───────┼──────────────┼────────┤ │ 25 │105年3月13日 │凌晨2時23分 │以通訊軟體LINE│我說過車我砸掉 │偵緝卷第57頁 │ │ │ ├──────┤傳送訊息 ├──────────────┤ │ │ │ │凌晨3時37分 │ │受死吧 │ │ │ │ ├──────┤ ├──────────────┼────────┤ │ │ │下午3時43分 │ │妳不知道妳的壽命將盡,自尋死│偵緝卷第56頁 │ │ │ │ │ │路 │(起訴書誤載日期│ │ │ ├──────┤ ├──────────────┤為105年3月12日)│ │ │ │下午5時30分 │ │妳會是這支第一個開的人(傳送│ │ │ │ │ │ │前開訊息內容,同時傳送1 把槍│ │ │ │ │ │ │枝之照片1 張,暗示加害告訴人│ │ │ │ │ │ │之生命) │ │ ├──┼───────┼──────┼───────┼──────────────┼────────┤ │ 26 │105年3月14日 │凌晨2時26分 │以通訊軟體LINE│後面的日子我不保證妳們會平安│偵緝卷第62頁 │ │(原│(起訴書均誤載│ │傳送訊息 │度過,我已經無所謂了 │ │ │起訴│日期為105 年3 ├──────┤ ├──────────────┼────────┤ │書附│月13日) │凌晨4時21分 │ │我會讓妳給人大鍋炒到爽的 │偵緝卷第59頁 │ │表編│ │ │ │ │偵緝卷第61頁 │ │號25│ ├──────┤ ├──────────────┼────────┤ │) │ │上午7 時30分│ │有本事就別帶她上學啊 │偵緝卷第59頁 │ │ │ │ │ │ │偵緝卷第61頁 │ │ │ ├──────┤ ├──────────────┼────────┤ │ │ │上午7時44分 │ │就別出門啊 │偵緝卷第58頁 │ ├──┼───────┼──────┼───────┼──────────────┼────────┤ │ 27 │105年3月16日 │凌晨0時57分 │以通訊軟體LINE│早上我會叫人去幼稚園等妳們,│偵緝卷第65頁 │ │(原│ │ │傳送訊息 │錢最好是準備好 │ │ │起訴│ ├──────┤ ├──────────────┤ │ │書附│ │凌晨1時 │ │放心我這輩子不可能會放過妳們│ │ │表編│ │ │ │的 │ │ │號26│ ├──────┤ ├──────────────┤ │ │) │ │凌晨2時18分 │ │人生快要結束了,有想要做什麼│ │ │ │ │ │ │事就快做吧 │ │ ├──┼───────┼──────┼───────┼──────────────┼────────┤ │ 28 │105年3月18日 │上午11時46分│以通訊軟體LINE│反正妳也活不久 │偵緝卷第72頁 │ │(原│ ├──────┤傳送訊息 ├──────────────┤ │ │起訴│ │下午2時18分 │ │沒讓妳們死我不姓徐 │ │ │書附│ ├──────┤ ├──────────────┤ │ │表編│ │下午3時7分 │ │妳就好好這幾天最後的人生吧,│ │ │號27│ │ │ │有什麼要交代的快辦一辦吧 │ │ │) │ ├──────┤ ├──────────────┤ │ │ │ │下午4時30分 │ │準備好了就要送妳們上路 │ │ │ │ ├──────┤ ├──────────────┼────────┤ │ │ │晚間8時26分 │ │妳不用著急啦,他處理完就輪到│偵緝卷第70頁 │ │ │ │ │ │妳了 │ │ ├──┼───────┼──────┼───────┼──────────────┼────────┤ │ 29 │105年3月20日 │晚間9時14分 │以通訊軟體LINE│妳們要是沒被打到住院我就跟妳│偵緝卷第75頁 │ │(原│ │ │傳送訊息 │們姓 │ │ │起訴│ │ │ │ │ │ │書附│ │ │ │ │ │ │表編│ │ │ │ │ │ │號28│ │ │ │ │ │ │) │ │ │ │ │ │ ├──┼───────┼──────┼───────┼──────────────┼────────┤ │ 30 │105年3月22日 │下午5時30分 │以通訊軟體LINE│1.妳就保佑樓下的門不要有人開│偵緝卷第82頁 │ │(原│ │ │傳送訊息 │2.開了我就上去亂 │ │ │起訴│ ├──────┤ ├──────────────┼────────┤ │書附│ │晚間8時58分 │ │妳就看我們匯不匯每天去堵妳們│偵緝卷第78頁 │ │表編│ │ │ │啦 │ │ │號29│ ├──────┤ ├──────────────┤ │ │) │ │晚間9時1分 │ │沒給妳們一點教訓真當我們吃素│ │ │ │ │ │ │的是不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