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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馨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馨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慧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詐欺罪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民國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馨慧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0 年6 月7日,而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5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0 年6 月7 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共9 │有期徒刑4 月(共7 │有期徒刑5 月(共2 │
│              │罪)              │罪)              │罪)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1 月15日、│民國99年1 月14日、│民國99年1 月17日、│
│              │99年1 月16日、99年│99年1 月16日、99年│99年2 月8 日      │
│              │2 月4 日、99年2 月│2 月1 日、99年2 月│                  │
│              │8 日、99年2 月8 日│5 日、99年2 月8 日│                  │
│              │、99年2 月27日、99│、99年2 月9 日、99│                  │
│              │年3 月11日、99年3 │年2 月27日        │                  │
│              │月12日、99年3 月13│                  │                  │
│              │日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
│              │194 號            │194 號            │194 號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 年5 月5 日│民國100 年5 月5 日│民國100 年5 月5 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 年6 月7 日│民國100 年6 月7 日│民國100 年6 月7 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執字第7517號(編號1 至3 業經臺中地│
│              │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已執畢│
│              │)                                                        │
│              ├─────────────────────────────┤
│              │編號1 至4 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3088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 年5 月(已執畢)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罪            │詐欺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共8 │有期徒刑5 月      │                  │
│              │罪)              │                  │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6 月初某日│民國99年5 月10日至│                  │
│              │起至98年8 月24日  │99年6 月20日      │                  │
│              │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                  │
│              │194 號            │240 號、16241 號、│                  │
│              │                  │22573 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上易字第26│101 年度訴字第123 │                  │
│      │      │60號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2 年3 月28日│民國105 年12月20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度上易字第26│101 年度訴字第123 │                  │
│      │      │60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2 年3 月28日│民國106 年1 月19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              │5121號            │5664號            │                  │
│              ├─────────┤                  │                  │
│              │本案業經臺灣高等法│                  │                  │
│              │院101 年上易字第26│                  │                  │
│              │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2 年4 月      │                  │                  │
│              ├─────────┤                  │                  │
│              │編號1 至4 之罪經臺│                  │                  │
│              │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                  │                  │
│              │聲字第3088號裁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                  │                  │
│              │月(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