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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禮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711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 年度偵字第190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OTE 8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 行「得手後離去」補充為「假借至便利商店購買物品為由,得手後離去」,第9 至10行「假借挑選商品」補充更正為「挑選商品後,假借移車為由」,第13行「環南路265 號」更正為「環南路二段265 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因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22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㈡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6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6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㈣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4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之罪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該應執行刑與㈣之罪刑經接續執行,於105 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卻未能記取教訓,再次分別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均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2 次犯行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所得為「NOTE 8黑色手機」1 支,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呂文恩,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所得「IPHONE 6 PLUS 玫瑰金色手機」1 支,於扣案後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古庭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111 號第3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7 年度偵字第19004 號),因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相同,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7111 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