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1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21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崇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5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崇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袋肆只,驗餘毛重共1.4662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欄第三行記載之「毒品案件」前補充「第二級」;第四行記載之「觀察、勒戒」前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258 號裁定」。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五行記載之「檢驗報告」後補充「(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第八行記載之「檢驗報告」後補充「(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⑶被告除有如聲請書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外,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部分(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無關者不贅述):

①於民國107 年間之本案前,因二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14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於107 年間之本案1 ,因二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14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⑷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本罪罪名不同,就本件個案衡量,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其仍屬累犯。⑸審酌被告本件係第六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濃度甚高(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43944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依賴甚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含包袋4 只,驗餘毛重共1.4662公克),均屬本案扣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吸食器1 組,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13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