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捷元
- 選任辯護人
- 陳文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8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捷元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楊捷元(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案件,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凌晨3 時29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4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小木偶」與黃俊生聯絡,雙方並達成由「小木偶」即楊捷元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之價格(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為15,000元),販賣9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俊生之合意,再由楊捷元委託不知情之黑貓宅急便以快遞方式,寄送9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黃俊生,黃俊生則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交付款項。惟因黃俊生所有之帳戶存款不足,故於同日下午4 時3 分許,僅轉帳8,400 元至楊捷元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俊生並於同日晚上7 時14分許,在其當時位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7 樓居處,收到上開9 公克毒品而完成交易。嗣楊捷元於107 年10月23日晚上7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3 樓之1 之居處,為警查獲,並扣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認均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應皆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俱核無公務員違法採證之情形,亦無信用性過低之疑慮,且與本案被告犯行之認定具關聯性,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捷元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黃俊生於檢察官偵查證稱:伊在LINE軟體上之暱稱為「Brian 」,伊與「小木偶」即被告的LINE對話紀錄係為購買毒品,伊與對方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的,伊有詢問有無毒品,當時伊是要用18,000元向「小木偶」購買9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但伊當下只有8,400 元,所以伊當時只有匯款8,400元給「小木偶」,還欠「小木偶」9,600 元。譯文中「多送一件好了」,指的是伊請對方多送伊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之後在107 年5 月23日晚間7 時14分,伊在桃園市八德區東勇街的住處有收到以黑貓宅急便裝的9 包、9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伊不知道被告的毒品來源,伊是向被告買毒品,伊尚欠被告9,600 元等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用LINE軟體聯絡被告,向被告購買9 公克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是用電話談的,價金是18,000元,被告並未同意多送1 公克的毒品,伊把錢付給被告,被告以快遞將毒品寄送給伊,伊不管被告與上游怎麼談,也不知道怎麼談,伊欠被告毒品交易的錢9,600 元沒有給等語(見偵字卷第98頁至第99頁、本院卷第102 頁至第107 頁),此外並有如附件所示內容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照片8 張、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黑貓宅急便寄件人及收件人資料翻拍照片2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30張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37頁背面、第47頁至第54頁)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扣案足憑,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於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本件之交易價金為15,000元,惟證人黃俊生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價金為18,000元,本院就此部分爰予更正,併此敘明。
㈡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毒品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惟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但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同一。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被告有從中獲得價差之利益,而有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快遞運送人員寄送本案毒品,為間接正犯。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毒品之來源為宋狄軒,本案因而查獲宋狄軒,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2 月21日桃檢坤翔107 偵27873 字第1089012550號函(見本院卷第77頁)在卷可稽,是本案係經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關於自白販賣毒品犯行減輕其刑之規定,其所謂白自,係指行為人對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犯罪之供述而言,其立法意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及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而有無營利之意圖,乃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之主要分野,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且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則為「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高低有別,倘許偵、審中僅坦承轉讓,否認意圖販賣毒品獲利之行為人,得減輕其刑,不僅司法機關需耗費資源調查,更添販毒者坦承轉讓,否認營利意圖,藉以換取減刑獎勵之僥倖心態,使之與坦承販賣毒品牟利者同受自白減刑之寬典,有違公平原則,更使刑、罰難以相當。查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否認營利意圖(見偵字卷第7 頁背面、第69頁),或辯稱係合資購買(見偵字卷第112 頁),而對營利意圖之要件未予坦承,依上說明,即難認已就販賣第二級毒品自白犯罪,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之規定,無從依該規定減刑。
㈣爰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不僅戕害他人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足令購毒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重者甚因購毒者缺錢買毒而引發各式犯罪,換言之,被告之販毒行為不僅助長施用毒品之惡習,且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另對於治安亦有負面影響,所為誠屬不該。兼衡酌被告販賣之數量、金額、被告之犯罪動機、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之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實際所得8,4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分裝勺1 支、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包、封口機、91,700元等物,被告供稱與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無關,復無證據足認上開物品有供作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使用或係犯罪所得,而扣案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為證明本案犯罪之證物,並非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本件於查獲時所扣得之毒品,核無本案無關,而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LINE對話紀錄:
5/8(二)
楊捷元:你昨天試用後效果好嗎?
5/10(四)
黃俊生:沒什麼fu
楊捷元:是喔
那小刀的
黃俊生:不認識
昨天(107年5月23日)
黃俊生:Hi,明天方便幫我送八件嗎?
下午二點才能匯款
楊捷元:了該
我等下用當日配給你寄過去好了
黃俊生:好
現在半台多少?
楊捷元:那個大概下午8點前會收到,可能中午也不一定
1w5
黃俊生:了解
品質如何?
多送一件好了
楊捷元:品質普通
黃俊生:好
楊捷元:9個是嗎
黃俊生:嗯
楊捷元:黃先生
0000000000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郵遞區號多少
黃俊生:樓層要嗎?
334
楊捷元:你那邊有管理員的嗎?
黃俊生:有
楊捷元:有的話應該要
黃俊生:7樓
楊捷元:沒有的話他會直接打電話給你
我會標註打電話通知
黃俊生:好
楊捷元:000000000000
查詢號碼
黃俊生:OK(圖檔-網銀匯款資訊)
先轉8400
楊捷元:拿到了嗎
黃俊生:拿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