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2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3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5531號、107 年度偵字第2399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鍾宏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鍾宏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鍾宏瑋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分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該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竊盜及2 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94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80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105 年4 月5 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均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應分別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遠離毒害,更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併兼衡本案各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亦有明文。

(一)經查未扣案之一字螺絲起子1 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附表編號一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竊得之電鑽1 支,經變賣得款新臺幣1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二)扣案之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沒收              │
├──┼───────┼───────┼─────────────┤
│ 一 │如臺灣桃園地方│刑法第321 條第│鍾宏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
│ ︵ │檢察署檢察官10│1 項第3 款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107 │7 年度偵字第23│              │未扣案之一字螺絲起子壹支沒│
│ 年 │996 號起訴書所│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度 │載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審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易 │              │              │仟伍佰元沒收。            │
│ 字 │              │              │                          │
│ 第 │              │              │                          │
│2939│              │              │                          │
│ 號 │              │              │                          │
│ ︶ │              │              │                          │
├──┼───────┼───────┼─────────────┤
│ 二 │如臺灣桃園地方│毒品危害防制條│鍾宏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 │檢察署檢察官10│例第10條第1 項│,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107 │7 年度毒偵字第│、第2 項      │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年 │5531號起訴書所│              │壹年壹月。                │
│ 度 │載            │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
│ 審 │              │              │                          │
│ 訴 │              │              │                          │
│ 字 │              │              │                          │
│ 第 │              │              │                          │
│2146│              │              │                          │
│ 號 │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3996號起
        訴書
附件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5531號起
        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