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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912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9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凱

      黃世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94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永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臺、監視器鏡頭貳個、碗公參個、骰子貳佰貳拾參個、彩金球壹個、四色牌壹組、籌碼貳盒,均沒收。

黃世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臺、監視器鏡頭貳個、抽頭金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元、碗公參個、骰子貳佰貳拾參個、彩金球壹個、四色牌壹組、籌碼貳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三行記載之「張文彬」應更正為「賴貞國」;第二十行記載之「抽頭金1 萬9,000 元」應更正為「抽頭金1 萬8,800 元」;第二十一行記載之「賭資5 萬9500元」應更正為「賭資5 萬9,700 元」。

⑵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2 人所構成累犯之前科與本罪罪名無關,是就本件個案衡量,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然其等仍係屬該法條項定義之累犯。⑶被告林永凱自承以(每月)15,000元向其同學江支和承租大溪區勝利街66號使用,而被告黃世良案發日則以3,000 元代價向其租用做為賭場等語,衡以警方到場搜索時,扣得監視器主機壹臺、監視器鏡頭貳個,此明顯係職業賭場用以規避警方臨檢或查察之工具,不僅如此,警方到場尚發現上開房屋竟有其中二間房間均做為賭博使用,而在該二房間內之賭桌上各扣得賭博器具及抽頭金,該二房間更共有多達12名賭客在其內,且被告林永凱亦在上開房屋內為警當場查獲,而被告林永凱於偵訊更自承其之前也在該房屋內經營賭場。可見被告林永凱與黃世良基於提供賭場及聚眾賭博之共同犯意聯絡,而由林永凱向他人承租上開房屋後,提供被告黃世良聚眾賭博之事實,其二人為共同正犯無疑。⑶審酌被告林永凱竟斥資承租房屋而提供被告黃世良作為職業賭場,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大、警方現場查獲12名賭客可見被告二人所經營之賭場規模甚大、被告二人均前科累累之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臺、監視器鏡頭貳個,據被告林永凱於警詢供稱係其所有,此等物品顯係供職業賭場規避警方查察而屬經營賭場所用之物,扣案之碗公參個、骰子貳佰貳拾參個、彩金球壹個、四色牌壹組、籌碼貳盒,被告黃世良供承為其所有,而警方到場時,賭客雖係以擲骰子賭博,然職業賭場非不得隨時更換賭博方式如推筒子、四色牌或其他任何方式,是除碗公、骰子顯屬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外,其餘之四色牌壹組、籌碼貳盒、彩金球壹個,當然亦屬供被告黃世良犯罪預備之物,上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對同屬共犯之二被告宣告沒收之。再抽頭金壹萬捌仟捌佰元,係被告黃世良之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又被告林永凱雖係共犯,然其係向被告黃世良收取每日租金3 千元為其犯罪所得,而非直接與被告黃世良共享抽頭金,又其辯稱尚未向被告黃世良收得上開租金,此外,亦無他項證據證明其已取得,是尚無從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對被告林永凱宣告沒收上開抽頭金亦無從宣告沒收租金。至扣案之賭客之賭資,應向賭客沒收之,不在本件處理範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91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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